中古时期——建章立制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
由于这一时期经历了几次大的新旧王朝更替,所以在行政区划上变化极大。不仅显示了各个政权的疆域变化,也在建制上多有沿革,道、府、州、县等无不纳入其中,形成了层级明确的行政区划管理体系。
这一时期的户籍制度,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而日趋完善。秦汉以后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是一种固有模式的沿袭,但隋代整顿户籍的举措和唐代将户籍与土地紧密衔接的做法,更加完善了户籍制度。
秦代在全境推行郡县制
秦代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后,采纳廷尉李斯的建议,彻底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行政区划制度,并将这一制度推行到全国。
秦代共设36郡,后来增加至46郡。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郡县制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是郡县制在我国确定的标志。
秦代又称秦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汉族为主体、多民族共融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秦国的疆域东至辽东,西至甘肃、四川,北至阴山,南至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西南至云南、广西。
拥有辽阔国土的秦始皇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在地方建立行政区划制度,设郡县并任免官吏,从而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行政体系。
秦国行之有效的行政区划制度的建立,是和它的历史与现实的各方面因素分不开的。
首900先,春秋战国时期,郡县制的初步形成和推行,为秦国推行郡县制奠定了政治基础。尤其是公元前350年的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成功推行县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分级行政制度,收到了加强管理、保证兵源和税源的效果。
秦国在兼灭六国的战争中,需要对一些新攻占的地区设郡县来加以管理。郡县制在春秋战国的部分实践,事实上,就为秦代推行郡县制奠定了政治基础。
其次,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奠定了秦代推行郡县制的思想基础。秦国以法家思想的核心,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而郡县制本身就体现了法家的中央集权思想,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因而,以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极力推崇郡县制。经过两次廷辩,更加坚定了秦始皇坚持法家思想,选择郡县制的决心。
最后,秦国空前扩大的疆域,为秦代推行郡县制提供了现实可能。只有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才能维护国家的稳定。而郡县制的特征之一,就是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这正符合了秦国的现实需要。事实已经证明,郡县制就成了秦国的必然选择。
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
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
秦国建国之初,分天下为36郡;其后南并五岭以南的南越地区,置南海、桂林、象郡3郡,北取阴山以南之地,设置9郡,之后陆续分出东海、恒山、济北、胶东、河内和衡山等郡,最后增加到了46郡。
郡是朝廷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朝廷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郡监或称监御史。
郡守也称太守,为一郡之长,由国君直接任免;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郡守的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和侦缉盗贼。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
郡监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各郡所辖的县,据专家考证如下:
内史约含40个县;北部云中、雁门、代郡、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和辽东8个郡,以及西北部9个郡、上郡、北地和陇西4个郡,每郡平均辖十五六个县,共近200个县;内地各郡及南方诸郡近30个郡,每郡辖25县,共700个县左右。
由此算来,秦国的县的总数当在以上至1000有余,换言之,也就是在10000个县左右。
县是秦代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朝廷至地方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
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他们都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
县以下还设有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
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人口达5000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5000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朝廷收取赋税、安排徭役。
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
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5000米,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秦国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最终确保了朝廷统治者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秦国的郡、县划分,不仅注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不平衡性,而且较充分地考虑了自然条件,使行政区尽可能地与自然地理单元相吻合。如珠江三角洲设南海郡,太原盆地置太原郡,南阳盆地置南阳郡,渭河平原置内史等。
秦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黄河流域,该地域经济较发展、人口较稠密,因此设的郡多。而淮河、秦岭以南地区,当时多草茅之地,人口稀少,因而设置较少。
郡县制与分封制的最大不同是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央集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秦国推行的郡县制,改变了先秦时期的官吏世袭制度,郡县制的全面推行,对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
[旁注]
三公九卿 三公是古时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九卿是古时朝廷的多个高级官员,指官位很高的人。秦代以丞相取代三公,天下之事皆决丞相府。又设太尉和御史大夫,为丞相副手。秦之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和少府。
法家 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秦代各项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法家思想,并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申不害、李斯、韩非子等。
李斯(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08年),秦代丞相,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书法家,协助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参与制订了秦代的各项制度。唐代政治主张的实施,对我国和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奠定了我国2000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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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灭亡六国后,六国旧地归属于秦以后,按照秦国的官制,新来的县令以及县的主要官僚,由秦国朝廷直接任命,不用当地人,属下的官吏,则在当地人中推举考选任命。
秦国郡县小吏的选任,有多种途径,可以由军队的军吏转任,可以由地方依据一定的财产和行为标准推荐,也可以通过考试选拔。通过推荐和考试来选拔小吏,为当地人参与当地政权打开了门户,也为一般的编户齐民进入政权开通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