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开放的户籍保甲制度
清代户籍制度与明代对流民的政策有重大变化,其突出特点是准许人口合法迁徙。清初虽然查人口祖籍,但没有规定必须回原籍,而且规定的入籍条件也放宽了。
随着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户口的合法迁移也在保甲法中反映出来,成为保甲法的法定内容之一。
清代开放的户籍制度,使人口的迁徙合法化,促进了人口的流动。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清军入关以后,在户籍政策上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人口入籍不需以置有产业或建有坟庐为条件,迁出也很自由。随着保甲法的更定和推行,人口管理政策的灵活性又有所发展。
清朝建立之后,承袭明制,并把从明推行的保甲法确立为国家制度,各朝帝王不遗余力地加以推行。
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将保甲制确立为清朝统治基层社会的制度,此即所谓“总甲法”。从总甲法可以看出,保甲制的基本职能是编审户口,因田定赋,计丁授役。
清代的保甲与门牌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清世祖入关后,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其法是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每户发给印牌,将姓名丁口写在上面,出则注所往,入则明所来。当时这是临时性措施,对迁入迁出并不十分明确。
康熙时期,康熙帝下诏修订保甲法,这一诏令在组织形式、编查方法、人员配置、主要职责诸方面,奠定了清代保甲制度的基本内容。此后,清朝采取强硬措施强化保甲制,并开创了在全国范围内以保甲统计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当时很多人对保甲制度的实施效果持乐观的态度。有人这样勾画保甲组织的理想模式:每一保由一千户组成,其中每十家立一牌长,每十牌立一甲长,十甲即一千户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张印牌,上面写明本户丁口、从业状况。
户内有人外出或者有客来访都要注明行踪,牌头、甲长等平日对这些情况进行稽查,如有可疑之人立即上报保长、地方官处理。各户之间联名作保,一家犯罪,其他各户依律连坐。
通过推行保甲制度,以保甲为目,以牌头、甲长、保长乃至各级地方官吏为纲,就可以把全国百姓组织起来,使之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
雍正在全国实施“摊丁入亩”的赋役改革后,农民从严重束缚人身的丁户编审中解脱出来,有了较多的流动迁徙和从事其他职业的自由。
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提出,实行“摊丁入亩”以后,5年编审一次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应当停止编审。这是清代重要大臣首次提出以保甲清查户口,编造册籍。
雍正帝令吏部研究李绂的建议,吏部重申保甲制度,议定民间惩劝之法。在一系列法令的推动下,加之各级朝廷机构具有较高的行政效能,雍正朝保甲的编查对象不断扩大,保甲法逐渐推行于全国。
乾隆时期,保甲制度的内容所指更清楚表明门牌制度必须反映人口的迁徙情况。
门牌的册文中还规定,“如有迁徙,生故、婚嫁增减,随时添注涂改,并告知牌、甲、里长,于册内注改以凭”,门牌制度与保甲法的内容完全一致,通过门牌制度保证保甲法的执行。门牌的内容反映了户口的可迁性。
乾隆以后的保甲法还规定:
客民注籍县分,必须兼注府名、直隶州名。缘天下州县同名者及音同字不同者甚多,又一字而土音不同,字非习用,人不识者,单注县名,颇有舛误。
户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表明,人口的迁徙已远远超出了本府本省的范围。
随着有大量人口向边远地区迁徙,游民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源,促成了社会的繁荣。朝廷为获得户口实报,于1740年正式宣布在全国推广以保甲组织统计户口及谷数。
朝廷议定:
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既可得其实报。应令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
1757年,清朝全面整顿保甲,并于两年后议准保甲条例15条,规定不但一般原住居民编为保甲,凡绅衿之家,流动人口、寺观僧道等,俱在保甲编查之列,并明确规定全国统一以保甲组织作为户籍统计管理系统。至此,清代实施的保甲制又发挥出新的社会功能。
[旁注]
多尔衮(1612年~1650年),爱新觉罗·多尔衮,清代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他是确立清初政权及清廷各项政策的最重要的决策者。
清世祖(1638年~1661年),爱新觉罗·福临。清朝第三位皇帝,清入关后的第一位皇帝。在位期间,重用汉臣,澄清吏治,注重农业生产,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李绂(1675年~1750年),字巨来,号穆堂,江西临川县人。清代著名政治家、理学家和诗文家。乾隆初起授户部侍郎。治理学宗陆王,被梁启超誉为“陆王派之最后一人”。著有《穆堂类稿》、《陆子学谱》、《阳明学录》、《八旗志书》。
[阅读链接]
乾隆时期,由于人口管理更具开放性,广大农民常常进行远距离迁徙。
文献记载的大量事实证明,在乾隆时期,仅荆襄一带就有湖广、四川、陕西、广东、安徽、贵州数省之人到此安家落户,直隶山东之人远徙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陕西之人远徙蒙古地方,闽粤之人渡海开发台湾。人口的合法迁徙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
乾隆皇帝晚年十分得意地说,“小民皆得开垦边外地土,借以暂谋衣食”,这清楚地表明这一时期户口的开放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