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人口管理的黄册制度

明代的人口管理制度始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开展户口调查、推举户帖制度、制订赋役黄册、划分黄册种类、建立里甲制度、发挥里甲作用等。

在此之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建立后,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明太祖朱元璋首先要做的就是安抚人心,稳定社会,控制人口,掌握土地,以期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明朝决定开展大规模的户口调查和登籍工作。当时的宁国府知府陈灌创立了一种户帖形式,即在登记表中填写每户的田产或人口,得到了明太祖的赞赏,遂将此法推行全国各地。

1370年,明太祖下旨:

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

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

户帖登载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年龄、籍贯、应当差人数、男子成丁不成丁数、妇女大口小口数、房屋田地牲畜数等,这就使一个家庭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为官府掌握人口、征调赋役提供了准确依据,同时又具有人口普查的性质。

明初实行的户帖制度认真而严格,具体而详细,使新建立的明王朝对户口、土地有一个较准确的了解,从而能对人口进行有效管理。

经过十余年的准备,明太祖认为制订赋役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遂于1381年下令,全国各地郡县编制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后来又称“明代黄册”,是明朝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它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

黄册的攒造过程和要求是:

第一,由户部设计攒造格式,确定下来,发给地方官府,再由各地方官府依式翻刻,然后逐级下发到各户依项填写。

第二,各户拿到册单后,按要求将自家人丁、田地、牲畜、财产等一一填好。最后汇集到里长手中,里长以里甲110户为单位定做册本,送与本管衙门。

第三,官府收到辖区各里送来的册本之后,要比照原造黄册进行查算,一是人口,一是事产,看各户亲供是否属实,有无变动。然后,将各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汇总成册,称为“清册供单”,用来编造赋役黄册,以此作为各户纳粮当差的依据。

第四,各县将本县的黄册上报给府,各府汇总本府黄册上报布政司,各布政司汇总本司所辖府州县黄册送交南京户部,进行核查比对,若无问题则收贮后湖库藏。

由于黄册攒造首先从最基层的里甲开始,继而汇总至县、州、府、布政司,且有严格户籍身份管理。所以,攒造黄册又有不同的册籍类别。

户籍种类各地并非完全一致,要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社会条件、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而定。

除民籍黄册外,还有军册、匠册和灶册。明建立政权后,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民籍、军籍、匠籍、灶籍身份一经确定,即世代沿袭,除非遇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更改。

这一方面是沿袭前代做法,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明朝自身的户籍管理的需要,以保证专类役户的来源和对其的役使。

里甲制度是在编造赋役黄册时建立的。里甲制度与赋役黄册相辅相成,互为内容,体现出人户性和地域性这两个基本要素。

按照明代规定,每里的标准户数当为110户,官方史料亦作了明确记载,但不少地方史志材料所记则有很大差异。

明朝廷把一切可能编入里甲的人户都编入里甲组织,而所有里甲人户的情况又都详细登载在黄册之内,其目的就是尽可能扩大纳粮当差的人数。

明初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调查、登记、管理与核查制度,如户帖的使用,各类黄册的编制,各种户籍的分类,里甲制度的施行,严密而规范的操作程序,法令的严厉监督等,构成明代人口管理的显著特征。

[旁注]

陈灌 字子将,庐陵,即江西吉安人。明初任宁国知府。在明初人口调查时创行户帖以稽查民户人丁田产,征派赋役,明太祖朱元璋将此法推行全国。陈灌为治严正有度,政绩显著,《明史》中称其为“循吏”第一人。

里长 又称里正、里君、里尹、里宰、里有司等,最早春秋时,已有里正一职,负责掌管户口、赋役之事。朝亦有里正一职,以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每里置里正一人。明代改名里长,并以110户为一里。

里甲制度 是明代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代朝廷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明初,明太祖制订110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110户为一里的编制也确实有其特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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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曾经下过一道白话圣旨,内容是他对调查户口的具体要求:“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充)军。钦此。”

这道圣旨刊印在《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首页,该户帖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