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户籍制度及演变

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后,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秩序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恢复和整顿户籍制度。

汉初曾设置计相主管全国的户籍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制订了“编户齐民”户籍制度。同时,汉代还规定了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从而使户籍管理制度日趋完备。

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就已经做好继承秦的户口版籍的准备,及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多承秦制。但汉代的户籍制度,也有不同于秦制的地方,具有汉代的特点。

西汉初年,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丞相萧何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3篇,其中就有《户律》篇,特别规定了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

《户律》规定:编入户籍的人员包括自耕农、佣工、雇农等。规定凡朝廷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

正式编入朝廷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

汉代的户籍制度有户等的划分。汉代户籍分为一般平民的编户籍和其他各种特殊户籍。编户籍又根据财产的差别分为上、中、下三等;仆人和奴婢是不立户籍的,只附挂在主人户籍中。

汉代的户等划分,大致可区分为“细民”或“小家”、“中家”与“大家”3个等级。三等的划分,大体系依据资财多少,但又不十分严格,且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与界限。

大体言之,其资财在30000以下者,属于“细民”或“小家”;“中家”的财产标准有可能是40000钱以上到10万钱;“大家”的至少在10万钱以上。其实这只是个笼统的富家与贫民的区分,并无严格意义的户等之分。

汉代划分户等是依征收“訾算”制度进行的。汉代实行根据财产纳税的制度,所纳之税叫做“訾算”,也叫“算赀”。

《汉书·景帝纪》记载了公元前142年的訾算办法,当时汉景帝对按纳“訾算”多少任用官吏的制度进行改革,把原来纳“訾算十始得官”,改变为“纳訾算四便可为官”。“訾算十”为家财10万钱,“訾算四”为家财40000钱。

汉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以“中家”的最低财产为标准,目的是扶植家财较少的廉士有做官的机会。这一规定,成为了划分户等的依据。

汉代户口册的内容方面,虽有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发展与变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记内容。

像上述依据“訾算”制度划分的户等,要求载明户主姓名、年龄、籍贯、职务、爵级、各项家财的类别名称和估价,特别要突出家财类与估价,有的还要求写明家庭人口数量。

不论各类不同名籍的用途与要求如何不同,它们都作为名籍的一种,都有共同的内容必须写明,这便是上述各类名籍中的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项。这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备的。

关于汉代迁移户籍的制度,居延汉简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材料。汉简中有一个典型的户籍迁移案例,大意是说:汉哀帝公元前2年,广明乡的啬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报告上级,说善居里男子丘张,自称其家在居延都亭部买了一份客田,因而请求迁移到居延。经过查问,丘张等人的更赋已经完纳,可以开具证明移居居延。

这说明,汉代“乡啬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乡户籍大权的官吏,百姓要迁移户籍,必须经过“乡啬夫”的批准,并由“假佐”办理迁移手续。

迁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请,说明迁移理由。像丘张一样有田地在居延,请求迁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和充分的。

迁移户籍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迁移者必须缴纳了更赋。一经批准迁移,就由所在乡给被迁住的乡开具证明,迁移方为有效。

由此可证,当时凡申请迁移户籍者,必须有正当理由,而且要经过批准,开出证明,方为有效。这显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发展。

为了健全和维护户籍制度,汉代采取了一系列对户口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办法,也实行了各种措施。

一是进行案比户口。案比又称“案户比民”,目的是清理户籍和人口,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即把户口按什、伍组织编制起来,并审阅他们的面貌同所登记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汉制,每县设户曹,掌户口之政,于每年八月案比户口。一年一度的案比户口,实为核查户口及管理户籍的有效措施。

二是在案比户口后实行造籍。造籍时,必须选用字迹清楚的人进行抄写。由于书写如此重要,所以能书会计的人可以获得“劳赐”的低级官吏。

三是每年将户籍层层上报,接受朝廷的检查,谓之“上计”。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上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已成为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中央督促各郡国县道重视人口的增减和检查户籍制度实行情况的一种手段。

四是利用“赐民爵”制度,引导流民重新占籍。从汉惠帝时开始,就实行普遍给天下民户主赐爵的制度。到东汉时又给流民欲占籍者赐爵,其目的在于以赐爵的荣宠使流民稳定下来,不随便脱籍流亡;已经脱籍的也乐于再占名籍,借以维护和巩固户籍制度。

总之,汉代户籍制度中的户等划分、登记内容、户籍迁移相关规定,以及调查核实户口办法的实施,表明我国户籍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旁注]

萧何(约前257年~前193年),生于西汉泗水郡丰邑,即今江苏省丰县。汉代初年丞相,政治家。他辅助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政权,其后又制订汉律,为东汉政权的建立与巩固立下了不朽功勋。与张良、韩信并称“汉初三杰”,萧何位居其首。

汉景帝(公元前188年~公元前141年),汉文帝刘恒的长子。西汉第六位皇帝。他继承和发展了其父汉文帝的事业,勤俭治国,发展生产,与父亲一起开创了“文景之治”;又为儿子刘彻的“汉武盛世”奠定了基础,完成了从文帝到汉武帝的过渡。

汉惠帝(公元前211年~公元前188年),刘盈,西汉第二位皇帝。在位期间,实施仁政,减轻赋税,政治清明,国泰民安。但在位时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强势的母亲吕后之手,因此后世司马迁作《史记》时甚至不设惠帝本纪,而设“吕太后本纪”。

[阅读链接]

西汉赐爵较秦为宽,凡国家有喜庆之事,均施恩赐爵。如汉惠帝即位,赐民爵1级。凡官至中郎、郎中做满6年的,加爵3级,做满4年的加爵2级。外郎满6年2级,中郎不满1年1级。宦官尚食赐爵如郎中。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做满5年者加2级。

总观西汉一代赐爵达20次,仅宣帝一朝就达十余次,可见西汉赐爵范围之广、次数之多了。由于实行“赐民爵”的办法,许多流民归籍,以期获得赐爵之荣,朝廷借此维护和巩固了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