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财定等的户籍制度
宋代的户等制是我国历代户等制的极盛时期,它对当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广泛的作用。
宋代为了掌握承担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人口,按照身份和财产确定户籍等级,创设了不少户名,并由户名构成户籍的分类,按籍纳税和服役。
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连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朝廷对乡里组织的有效管理。
宋代实行依人户财产划分户等的制度,将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主户是指拥有土地,缴纳二税的国家税户;客户是指乡墅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的庸而耕者。
这就把是否拥有土地和财产作为划分主户客户的主要标准。此外,个人身份也是确定户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主户又按资产多少将其分为五等,以等级定赋役,故户籍称“五等簿”,或“版籍”,主要记载户口、资产和户的等第。客户成为编户,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即编入“丁籍”。“五等户”和“丁籍”合称为户口版籍。
宋代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是3年。3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账。然后抄录3份,县衙、州府、省部各执一份,作为征收赋税和课派力役的依据。
宋朝廷为了处置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创设了不少户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户名,是沿袭前代旧制。各类户名,种类之繁多,可谓五花八门,洋洋大观。
比如:家中只有一个成丁男子,称单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称未成丁户;单丁而家产物力贫乏者,称孤贫户;军人及其家属,可称军户;从事酒业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扑户;从事炼矾者,称镬户;从事采矿和冶炼者,称坑户、冶户、矿户、炉户和炭户;烧制陶瓷者,称陶户和窑户;工匠称匠户;从事纺织、印染、刺绣等,称机户、绫户、锦户、染户和绣户,如此等类,其名称之多,难以悉数。
宋代的户口分类制度,就是依靠各类户名进行的。从宋代的史实出发,大致包括形势户、平户、坊郭户、乡村户、官户、吏户、僧道户、干人等几个阶层。但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分出若干等级。
形势户指地方上有势力的豪富之家,宋代的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充当州县衙门的公吏、乡里基层政权头目的上户。其中官户占少数,吏户占多数。
宋代对形势户在纳税、租佃官田、向官仓出售粮食等方面定有禁约。北宋初,在各州府专设“形势版簿”,南宋时又改为在税租簿上用朱笔标明“形势”两字。规定形势户比平户须早半月纳税,如拒不纳税,要加重刑罚。
与形势户相对称的平户,包括形势户以外的全部人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
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干人、房主、大商人、贷主、手工业主等。宋代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
乡村户定户等时,全凭财产多少,与人丁数目无关。但财产标准是五花八门的,除了按照田亩或下种多少分户等,税钱也是定等的依据。以税钱多少分户等,实际上是以各户土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的。
乡村户的家业钱又名“物力”、“家业贯陌”,将各户的土地折算成钱,称为“田亩物力”,又将浮财折钱,称为“浮财物力”,两者相加,再分户等。
在乡村户中,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代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
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代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在宋代,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中占了绝大多数。
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代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
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代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
宋代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吏户是仅次于官户的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宋代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代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
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
总而言之,宋代按财产多少分户等的基本精神与前代一致,而划分的标准却更具体化、多样化了。我国古代的户等制发展到宋代,已臻其极盛期。
[旁注]
户籍 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古时也称户版、丁籍、黄籍、籍帐。我国户籍制度建立于春秋、战国之交。
户等 古代朝廷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宋太祖建隆年间,定民户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税,其余五等蠲免,实际仅五等;宋仁宗至和年间,遂行五则法,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
丁 在古时是成年男子的意思。传说古时40为丁,到隋朝时定为21岁,唐天宝年间则为23岁,宋朝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成丁后要服徭役、纳人头税。
荫补 又可称为恩荫、任子、门荫、荫补、世赏,是我国上古时代世袭制的一种变相。是指由于封建制度下,祖辈、父辈的地位而使得子孙后辈在入学、入仕等方面享受特殊待遇,称之为“恩荫”。特指宋代以后出现的一种独特的门荫制度,称之为“推恩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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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第三等户的生活大概轮廓,据南宋笔记小说集《夷坚三志·黄陂红衣妇》记载:黄州黄坡县太公村民李氏,春耕之际,其家男丁妇女都去田间种植,家中只留有小女孩做饭。
这个例子就是宋代乡村第三等户现实生活的反映。看来这家劳力还算充足,农忙时节能干活的全下田,年少不能从事重活的姑娘也不闲着,留守在家为家人做饭。
在宋代,10口左右的家庭,百亩左右的土地,在风调雨顺、没有天灾人祸的环境下,可以过上相对自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