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户籍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连绵,人口耗损,民户流失,户籍制度徒有虚名,各政权不得不对户籍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实行黄籍和白籍的户籍制度。

黄籍是这一时期规范的户籍册子,并且已经制度化、法典化。黄籍中除了少数世族地主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外,绝大多数是必须服役纳税的编户齐民和其他劳动者。而白籍是中原人口南下避乱出现的户籍,实属临时性的户籍管理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户籍制度。黄籍是江南土著户的版籍,是纳税服役的实籍户籍。白籍是中原南渡人口侨寓户的户口册。在这两者之中,黄籍是这一时期规范的户籍册子。

在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因此户籍就分为两种,即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

黄籍的主要内容涉及户主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家庭成员与户主之间的关系、性别、户口总数、男女口别,健康状况、死亡情况等。除了这些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内容。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士族的身份,主要决定于是否做过官及和哪些人家通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

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门第等级。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

魏晋南北朝各代都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在黄籍上也要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制度中有一种资簿制度,是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用于登记民户的财产。由于魏晋宋齐都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资簿就成为了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的内容主要是资财,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

除登记财产外,在资簿上还要注明户等。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陈在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后,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北魏在南北朝时期是个颇有政绩的政权,比如北魏孝文帝改革,对于促进民族融合是有很大贡献的。北魏的户籍制度同样值得一提。

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和赋税方式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计账户籍制度。其形式及内容,大致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

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等。

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等。

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等。

计账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白籍,是中原人口南渡后出现的户口册。“永嘉之乱”后,中原的士大夫阶层和居民纷纷南下,但是这些北方士人仍怀念中原故土,希望东晋、南朝朝廷有朝一日收复中原后返归故里。

所以他们在当地朝廷的批准下侨居南方各州、郡、县,因是暂居户口,所以称为“白籍”。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白籍”户数口数的迅速增加,特别是这些侨居之户已经有了家业和收入,此时逃避赋税负担,是朝廷不能容忍的。因此就实行土断,即大规模的检索户籍。

土断的结果使各侨居的郡县多被合并。北方南下的侨寓户从此开始土著化,黄籍与白籍一视同仁,都必须服役纳税,以其现居地为桑梓之乡。

至于十六国北朝的户籍制度,由于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但因为这方面的户籍史料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制度,除了上面介绍的黄籍、白籍等普通民户户籍这一类之外,还有特殊民户户籍的一类,主要有兵户、僧尼户、奴隶户、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魏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份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魏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

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等17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兵贯”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样,有时称兵户为“营户”。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份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

需要说明的是,魏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招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魏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只户和佛图户。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

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

《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如此。所以在户籍上就有了屯田户。

[旁注]

九品混通 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九品混通或称九品相通,是作为户调征收的原则。品就是户等,共分九品,按家产多少划定,每年朝廷给地方官规定按户征调的定额。

北魏孝文帝(467年~499年),元宏,本姓“拓跋”,后改姓“元”。北魏献文帝拓跋弘的长子,北魏第七位皇帝。在位期间,进一步推行改革,对各族人民的融合和各族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苏绰(498年~546年),字令绰。京兆武功,今陕西武功人。南北朝时期西魏大臣。少即好学,博览群书,尤善算术,深得宇文泰信任,拜为大行台左丞,参与机密,助泰改革制度。曾创制计账、户籍等法,精简冗员,设置屯田、乡官,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石虎(295年~349年),字季龙,上党武乡,今山西榆社人。羯族。十六国时期后赵君主。在位期间,厚待来自西域的佛教僧侣佛图澄,客观上对当时佛教的传播有一定贡献。

北周武帝(543年~578年),宇文邕,字祢罗突,鲜卑族,代郡武川,今内蒙古武川人,周太祖宇文泰第四子,南北朝时期北周第三位皇帝。在位期间,整顿吏治,改革图强,有一定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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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礼志》中记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先娶李氏为妻,李氏被贼人掠去后,陈诜又娶严氏为妻。后来李氏被贼放回,陈诜在户籍上注有两个妻子。

在生活中,李氏和严氏因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争执,官府认为:陈诜在妻未死的情况下,只能纳妾,不能娶妻。他在户籍上注有两个妻子,是特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而李氏为原配,应该列名黄籍。

由此看来,当时的填写户籍内容一项是很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