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分化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出现分化,分化为各个特殊的社会集团。最早分化出来的是祭司、巫师或巫医集团。宗教产生于野蛮人对死亡恐惧的影响和他们对死人灵魂存在于某些物体之中并有权支配活人的迷信。于是,逐渐出现了主管宗教祭祀的集团。起初,巫师和祭司大都是些息有神经病的人, 他们的反常现象使周围的人感到惊讶,觉得他们具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在这种宗教恐怖心理的基础上建立了祭司的统治权,影响很广,甚至产生了一批神权君主制国家(墨西哥、秘鲁、埃及)。在现代,宗教代表能够统治一些民族,例如,近代最强大的宗教组织——罗马天主教会,情况就是如此。僧侣通常利用其社会权力来谋求私利,但是,他们的权力之所以能建立起来, 是由于他们曾经是精神文化的体现者,手里集中了那个时代的科学和知识。正如圣西门早就指出的那样,僧侣作为知识的代表,在过去执行过非常重要的社会职能,也就是现在脑力劳动者即所谓知识分子所执行的那种社会职能。

在原始社会分化出来的第二个集团,是士兵和军事首领。在他们中间, 除僧侣贵族之外,还产生了世俗贵族。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僧侣和贵族成了最早的大土地占有者。他们的统治地位,在经济基础上巩固起来了,但

起先还是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①

早期社会的第三个统治集团,是商人。在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殷没有商人, 即使有交换的话,也无须经过特殊的中间商人。现在,在非洲还可以看到一些部落,即使举办集市交易,也不需要商人。最早一批的商人,是部落首领。在古罗斯,大公就是公国的最大商人。于是,商人逐渐地分离和分化出来, 出现了一批从事商业的民族(马来亚人、腓尼基人、阿拉伯人)。原始部落, 一般不大喜欢从事商业,因此,一些国家的商人就成了垄断者。于是,商业在那些早先不从事商业的部落中也逐渐发展起来了。这样一来,社会统治集团分化为:祭司(僧侣)、世俗贵族和商人。①

其他居民群众也在逐渐分化。首先分化出来的是一批家庭手工业者。最古老的家庭手工业是打铁业,在铁匠中间,既有统治阶层的代表,也有奴隶。这是因为懂得这种重要而困难的家庭手工业(制造武器)的任何一个自由人, 都不难从与他一样的人们中间分离出来,并占据较为显著的地位;而另一方面,首领们极其想得到懂得打铁业的奴隶。早在荷马时代,除铁匠外,还有木匠、陶器匠、制革匠和其他家庭手工业者。在现代,某些行业日益增多。1882 年,据工业调查统计,德国个体行业约有 6,000 种,1895 年竟增到 10,

000 多种。

分工遍及非常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远远超出了经济关系的范围。斯宾塞不仅企图把日趋发展的分工的原则扩大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且还把它扩大到整个世界的进化上来。世界(无论是无机的还是有机的自然界,其中也包括人类社会在内)进化的实质,在斯宾塞看来,是原始的互不联系的、单一的组合物分解为更加多样的、各部分更加紧密联系的物质。

雾状物质就经历了这样的发展道路,它转变为行星系,而每一个行星, 又随着其冷却的程度,变得越来越不一样了。动物和植物界的发展也是这样, 其形态千差万别,都产生于原始的几乎毫无差别的原生质,正如每一个单个有机体,其复杂结构,也是从差别微小的母体细胞中发展而来的。这一规律, 在斯宾塞看来,也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早期只有分工的微弱萌芽, 但是,社会越向前发展,差别就越大,社会分工就越深越细,某些工人就越专业化,各干各的工作,从而每个工人从事另一个人的工作的能力也就越小了①。

① 例如,看看恩格斯是如何描述社会各阶级的产生的:“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 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生产力逐渐提高;较密的人口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 3 卷,第 218—219 页。)

① 参看施穆勒的《国民经济学纲要》第 2 册第四章论分工这一章,在这本实际内容非常丰富的教程中,一

般说来,是内容最丰富和最有意义的一章。

① “发展乃是伴有消除运动驱使物质形成整体,这时,物质是从一种不连贯的、不固定的单一性向着固定的、连贯的多样性转化;尚未消耗殆尽的运动也会发生类似的转化。”(《斯宾塞》,阿列克谢耶夫译,1886

斯宾塞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整个宇宙的发展所作的比较,有不少人以为是非常吸引人的。事实上,毋容置疑,直到今天社会的进步总是引起分工的日益发展和社会的日趋分化。因此,就十分当真地认为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规律了。另一方面,斯宾塞提出的这个规律,仿佛也是与盛行的分工的性质密切相关的现存制度的科学法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分成从事一定劳动的非常专业化的集团:脑力劳动为领导现代社会的少数人所占有,而其他起着从属作用的社会大多数人,则从事多种多样的体力劳动。这种情况通常表明,某一社会集团越是处于从属地位,它所承担的劳动就越沉重,越不愉快和越无成效。在现代社会,分工无疑是与各个社会集团间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分配有关。斯宾塞提出的规律,似乎不仅使现存的分工,而且使与分工密切相关的社会财富和权力的分配合法化了。

但是,一谈到后者,首先就产生一个问题:这两个相互关联的现象,哪一个是原因,哪一个是结果呢?社会各集团之间财富和权力的分配是它们分工的结果呢?或者,恰恰相反,现存的分工只不过是社会分解为各种政治和经济力量集团这一基本的和深刻的原因所造成的一个次要后果呢?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同意前者,就得承认,深刻的社会不平等现象, 是各个不同社会集团执行着对社会远非同等重要的社会职能的自然而然的和无法消除的后果。例如,谁会反对思想家、学者、政治领袖、艺术家所做的事情比干简单粗活的人对社会更重要呢?这些集团占有巨大社会财富,执掌政权又有什么奇怪的呢?脑力劳动者由于他们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更为重要, 理应居于统治地位。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诺,经济上的不平等就是不可消除的,因为它的根源照例来自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不同的生产率。

如果这个结论所依据的前提是正确的话,那么,上述这一切就都是对的。但是,这个前提是不正确的。属于统治地位的分工不是原因,而是现存的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众多后果之一。事实上,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 社会的阶级构成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执行较为重要的社会职能的集团,逐步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并利用其优越的地位,首先使社会的附属集团在经济上依赖于它。但是,社会越发展,这种情况的变化就越大。人们获得的各种熟巧和知识,是不能世袭的。相反,财产,也和政权一样,却是非常容易世袭的,出身于许多代都主要从事各种脑力劳动的统治阶级和有产阶级的人,正如日常经验所证明的那样,他们从事这种劳动的能力,并不比出身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阶级的人大多少。相反,只要出身于统治阶级,通常根本不问其个人品质如何,就完全可以担当高级的社会职能。哪怕是个庸庸碌碌的人,只要他得天独厚,父母有财有势,谋求一席显赫的社会地位是多么容易啊!

正是因为执行较为重要的社会职能的卓越才能不可能固定于某一社会集团,正是因为财富和政治影响可以通过继承的办法,很容易地固定于某一社会集团,所以,社会分工原来是社会不平等的原因,现在越来越变成社会不平等的结果。至于谈到现代社会,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起决定性作用的, 是不同社会集团间分配的性质,而每个集团执行的社会职能的性质,则首先是由这个集团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决定的。①

年,第 378 页。)

① 毕歇尔和施穆勒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非常有趣的论战。施穆勒发表了十分大胆的论点:“等级,以僧侣、

可见,缩小社会不平等,就一定会消除造成今天分工如此广泛发展的最大原因。仅仅这一看法,就大大地削弱了斯宾塞关于社会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分化的论据的说服力。

而且,斯宾塞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和有机体发展之间的相似点,也是根本经不起批评的。有机体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冲突, 而社会却经常出现社会和个人利益的不协调现象。个体维护着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而且也不会为整体而牺牲这些权益;所以个体就是目的本身。正因为如此,社会的分化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当它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能说是一种进步。不容置疑,社会的分化必定会与个人的利益相抵触。

个体的和谐发展,要求其才能得到全面发展。社会的分化则力求把个体变成简单的社会器官,力求发展它的一些能力而不惜放弃其他一些能力。如果认为个体是生活的最高价值,那么,对个体的这种歪曲就不能不看作是人类能够而且必须与之斗争的东西。因此,反对过度的分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是理所当然的。许多思想家提出了这种抗议,从而把个体尽可能广泛、全面和和谐地发展的理想同分化的社会的理想对立起来了。

当然,不能期望完全消除社会分工,分工在一定的限度内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条件。分工任何时候都是不会消失的,这是因为它有利于个体。人们彼此在能力、爱好和兴趣方面存在着差别,而这些自然差别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会消失的。个体首先关心的是,能否尽可能充分地、尽可能自由地发展其全部能力和特性。由此可见,人们的自然差别,在个体充分自由发展的条件下,必然导致每个人在某种活动中的相应的差别。由于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差别而产生的社会分工,也很有必要。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与现代社会的分工根本不同,因为现在是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社会分解为一些财产多少不一的集团,而社会主义社会,分工是按照每个人的个人特点,根据自然环境的差别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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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原则,是科学观点之一。这些观点在一门科学的范围内建立起来, 然后获得更为广泛的意义,并且成为一般科学认识的统治思想之一。现代生物学,基于这一观点,把有机体看做是不同器官的复杂综合体,由不同器官形成的每一个总体适合于从事一种严格专业化的工作。如上所述,斯宾塞试图进一步概括这个原则,认为这个原则是世界进化的基本规律。我们对斯宾塞的理论是不能同意的,但是,这种理论能够在学术界产生并广泛流行,就

军事首领和商人为代表的贵族,行会制度,现代整个劳动组织,都不过是由于社会的分工和分化而形成的随时变化的形式 ;而社会地位、财产、荣誉和收入中的差别,只是社会分化的次要结果”。毕歇尔对这种论点持相反的看法,认为:“财产和收入的差别,不是分工的结果,而是分工的主要原因”,”因为我国的有产阶级,也是社会职业阶级,他们之所以成为这样的阶级,不是由于职业创造了财产,而是由于财产状况决定了职业的选择;而且职业提供的收入,通常也象做为职业基础的财产数额一样,随着增加和减少。”(《国民经济的产生》;第 2 版,第 105—108 页)。施穆勒在自己的教程中减弱了早先论点的尖锐性和明确性。他在这部新近发表的著作中说:“尽管毕歇尔反对我关于财产分配的看法值得注意,但我还是认为可以说职业分配常常(特别是在过去)发生在财产差别以前,而财产的差别即使在现在也往往是阶级和个人差别的结果,而不是阶级和个人差别的原因。”《国民经济学纲要》,第 1 卷,第 398 页。) 对后一论点,毕歇尔当然并不反对。问题不在个别场合,而在于一般原则,所以,毕歇尔的论题仍然是完全正确的。

足以说明分工原则在各种知识领域内具有多么普遍的意义。

肯定而明确地确立这一原则,是通常(尽管不确切)被人誉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的科学功绩。斯密认为,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最重要的手段,但是,斯密把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经济同交换经济混同起来,认为每一个专业化工人都是他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者,因而,只要通过工人之间交换他们的产品就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把分工和交换混同起来,从而得出的直接结论,就是亚当·斯密的如下论点,认为社会上可能分工的界限, 是由市场的规模决定的,市场越大,销售领域越广,分工就越发展。在没有交换的条件下,每个人在自己的经济中都得生产他所需要的一切产品;而在有广大市场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能够实行专业化,制造个别人需求量很小的产品,因为他得为许许多多人工作。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亚当·斯密关于交换和分工的联系的学说, 其缺点就是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分工形式。马克思把其中一种形式叫做“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另一种叫做“社会内部的分工”。①第一种是在资本主义企业(工场)的范围内,一些工人各自完成不同的工序,但他们的劳动产品在任何阶段都不属于生产者,而总是属于企业主即资本家所有。工场手工业内部不发生任何交换。与此相反,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产品归直接生产者, 也就是小商品生产者所有,他们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交换建立起来的。

马克思对斯密的批评完全正确。不过,首先他对工场手工业和社会内部的分工的区别,过于狭隘了。工场手工业不过是许多内部实行分工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在罗马贵族的奴隶经济中,分工也很细,而在现代手工业工广中就更细了。此外,还十分莫名其妙地把企业内部的分工同社会内部分工对立起来,其实,企业中的工人也是社会成员。如果工场手工业中的工人实行专业化,只从事一定的工作,那么,在工场手工业分工的基础上,无疑也会产生社会分工的。因此,本书所作的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的划分,是以根本不同的原理为依据的。

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还可以区分出企业内部的分工和互相进行交换的单个企业之间的分工。这种区分固然有它的意义,但它是以不同于区分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的逻辑原理为依据的,并根据根本不同的观点对分工现象进行分类,所以它与后一区分毫无共同之处。同时,在俄国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程中,这两种根本无法协调的分类,通常并为一种分类,例如,B.Я.热列兹诺夫在其饶有趣味和很有价值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谈到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指的就是企业内部和单个企业之间的分工。结果造成逻辑混乱,而要消除这种混乱,只有把上述两种分工现象的所谓分类,严格地区别开来。

斯密认为,劳动分工是只有人类才有的,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强有力的手段。在这一点上,斯密又完全错了。正如杜林所正确指出的那样①,在这方面,分工比起机器用于生产来,意义要小得多。斯密观点产生的原因,是他生活在机器生产时代尚未到来的时候。

在现代,毕歇尔试图对分工的学说进行革新。

但是,毕歇尔对分工所作的各种分类,我以为是太做作了,从研究目的来看不大适用。根据这个原因,本书也没有采用它。

①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 23 卷,第 389—398 页。

① 杜林:《国民经济教程》,第 3 版,第 66 页及以下各页。

近来,系统推行资本主义内部的分工的某些尝试,特别是所谓“科学泰罗制度”,甚嚣尘上。这种制度把经济劳动分解为最简单的工序,并交给工人去完成,以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泰罗制产生的动机,来自资本主义的性质,即从工人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有效劳动,因此,理所当然地遭到工人的敌视。就其实质而言,这种制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而是进步因素;但是,不用说,工人也有合法的权力采取措施,使资本家在实行这种制度时, 不能用它来增加对自己工人的剥削。

参考书目

亚当·斯密:《国富论》。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

马克思:《资本论》,第 1 卷。毕歇尔:《国民经济的产生》。

斯宾塞:《基本原则》,阿列克谢耶夫译,1886 年;《社会学原理》, 译自英文,1898 年。

H.西贝尔:《原始经济文化概论》,第 2 版,1899 年。迪克海姆:《社会分工论》,1893 年。

《米海洛夫斯基文集》,1897 年(特别是“什么是进步”和“为个体而奋斗”两篇论文)。

司徒卢威:《俄国经济发展问题的批评意见》,1894 年。施穆勒:《国民经济学纲要》。

齐美尔:《论社会区别》,1890 年。

奥夫钦尼科失:《论劳动联合》,1912 年。关于泰罗制,可参看内容广泛且以各种语言出版的文集《经济领域的新思想》,第 3 集,题为《经济劳动合理化》,19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