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俄国的村社立法

我国有关村社的法令,是在非常复杂的、往往是对立的势力影响下确定的。在农奴解放时期,对村社持不信任的态度在我国统治阶层中占统治地位。不用说,知识界对村社抱有极大的同情。但是,政府却倾向于认为,村社在新的生活形式下将会解体。正是为了促进村社的解体,才准许三分之二的大多数人口由村社土地占有制转向农户占有制,允许赎回份地的村社成员有权请求把份地归为私人所有。

尽管政府自己对村社持不信任态度,却不敢贸然采取果断措施来废除村社。在政府看来,村社与连环保(农民相互承担纳税责任)密切相关;而连环保是政府为保证农民如期缴付税款和偿还国库垫付的赎金(即国库向农民提供的按照 2 月 19 日法令农民领得土地向地主缴纳赎金的贷款)而采取的唯一手段。因此,政府为了推行连环保,也会容忍村社的存在。

近几十年来,我国统治阶层对村社的态度有相当大的变化。上一世纪八十年代,连环保显然已经过时,不再是消灭欠缴税款的有效手段了。尽管实行连环保,农民欠缴的税款,甚至在八十年代农民应付税款大大减少了的时候,也仍然有增无减。

这种情况使政府不得不承认我国赋税制度是不完善的。进行专门调查的结果表明,欠缴税款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富裕农民,因为富裕农民无视连环保,或者确切他说,恰恰利用连环保来逃避他们应缴纳的税款。这是由于在农奴制改革后的村社中,占优势的是比较富裕的农民,他们使农民依附于自己,并把农民作为挡箭牌来逃避缴纳税款。因此,归根到底,连环保已成为非常不利于现行赋税制度的形式,况且,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政府成立了一个由税务检查员组成的机构,能够妥善处理对居民的征税事宜。由此可见, 连环保是非废除不可的了①。

但是,废除连环保并不等于废除村社。在六十年代,政府非常不信任村社。七十年代著名的瓦卢耶夫委员会对村社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且认为, 农民自由退出村社,是最好的解决办怯。八十年代,我国政府对村社的态度有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同情村社的思潮,这个思潮的代表人物都是我国保守主义的中坚分子,如波别多诺斯采夫、托尔斯泰、杜尔诺夫。他们认为,我国的村社是一种保守的机构,因为它阻碍了农民无产阶级化, 阻碍了西欧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向我国的渗入。与此相反,另一些政府成员, 就其政治见解而言,是反对付社的,他们把村社看做是某种共产主义的因素, 担心村社精神会影响我国农民的社会观念。这两种倾向的斗争,也决定了我国政府此后对村社所采取的全部政策。

1893 年颁布了两项有关村社的重要法令。第一项法令(关于农民的份地不应收归国有和提前赎回的份地不得再分),对份地的出卖权严加限制,并取消某些村社成员要求把份地划归私人所有的权利,即使是在完全偿清赎金借款前自己出钱赎回份地时也不例外;同年颁布的另一项法令,旨在反对村社的自由,限制了私有的界限,规定基本的重新分配不得少于 12 年举行一次,有关重新分配的裁决由行政机构(县代表会议)批准。

① 参看 H. 布热斯基著作,该书描述了我国征说机构引进和废除连环保这一有趣的过程。

可见,两个法令一个对村社有利,一个对村社极为不利。

在现代,由于近年来农民运动的兴起,敌视村社的思潮在我国统治阶层中占决定性的优势。这表现在 1906 年 11 月 9 日的指令中,这个指令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农民分掉村社土地归私人所有。1910 年,这个指令稍作修改后颁布,具有常规法律的效力。

1906 年指令规定,农村联社成员有权向联社申请分得当时属联社占有的那一部分村社土地归私人所有。被确认属于某个村社社员的土地,无须向协会缴纳任何费用,或在某些场合,只须向协会交付一点酬金。协会成员可以要求把分给他的土地尽可能是在一个单独田庄的地段内。在普遍重新分配的条件下,这种要求必须由协会来满足;在即将进行重新分配之前,如果协会认为分得土地的成员提出的要求不宜实现,则应按照成员的要求,用相互议定的价格赎回他的土地;如达不成协议,亦可由乡法院裁决。有关这方面的一切事宜,如协会无法满足分得土地的成员提出的要求时,均可以交由地方长官解决。根据 1810 年 6 月 14 日的法令,从协会土地分配结束时起,不再进行普遍重新分配的农村协会已被确认为转入农户占有制的协会。这个法令禁止土地集中于私人手中,规定购买和赠与上等份地不得超过六块。

上述这些法令将在我国村社史上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且不妨说,它也必将促使村社走向瓦解。这些法令,使下述集团对退出村社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一,“人口多的人”,他们是一些占有多于重新分配时应得土地的农民, 为维护他们的利益,法令剥夺其余的农民群众,并少收费或免费向他们提供其在法律上从来无权占有的土地;第二,贫苦农民,他们不从事或几乎不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可能分得一份私有的土地,将它卖出以换取哪怕是少得可怜的一点钱;第三,富裕农民,他们能够买入同村人的份地,力求在有利的条件下扩大占有的土地。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村社土地分割成小块土地,中等阶层的农民,必然会蒙受重大损失,尤其是在法令规定的形式下,每一个村社成员都有权随意占有一份暂归本人使用并与其他成员土地交错的土地,而不问其他成员方便与否。

可见,在村社内部,在新法令的影响下,必然会爆发一场异常激烈的斗争,从而对村社起着瓦解的作用。在这场斗争中,村社机构难以发挥正常的职能作用,甚至中等阶层的农民也倾向于退出村社。

这些新法令试图彻底确立土地私有制原则,但又践踏这一原则,无视村社维护某一块份地暂时占有者的权利。当时占有超过平均定额份地的人,可以把这块份地据为己有,并以此侵犯同一村社成员的权利。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大多数人的不容置辩的合法权利被践踏了。

其次,这些法令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消灭插花条地来提高农民经济的技术水平。但是,法令既然确认某些人的插花地块为他们自己所有,也就难以消灭插花条地。诚然,法令预见到了会出现田庄,然而田庄仅仅是少数农民的份地,而大多数农民只能依据新法令得到归私人所有的插花地块。

现在,法令已实施 7 年多了,根据现有资料来看,法令已经起到了应起的作用。只是在俄国北方各省,土地辽阔,不太贵重,所以法令直到现在没有发挥更大的实际效用。但是,土地对于农民价值越大,实施法令的机会就越多,而且,在实施法令的基础上,往往在农民之间发生剧烈的冲突。截至1913 年 5 月 1 日,根据 1906 年 11 月 9 日的指令得到份地的农业户主已达 1,

787,328 人,而申请份地归私人所有的人数达 2,506,001 人。这个数字还应加上 350 万起先是村社成员、后来由于他们村社在分配份地后再没有进行

重新分配,按 1910 年法令被划为土地私有者的农业户主。总的说来,村社社

员的人数由于推行 1906 年和 1910 年的法令大约减少了二分之一。1906 年前,农民约有 75%占有归村社所有的土地,而现在占有归私人所有的土地的农民人数却大大地超过了占有村社土地的人数。

显而易见,11 月 9 日法令,好比尖利的楔子楔入人民的生活,使人民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其结果,可能导致俄国那些土地价值高的地区的村社彻底瓦解,并使我国大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行土地归私人所有,通常绝不会同时消灭插花条地和转变到田庄占有制。

村社是俄国农业制度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多年来俄国经济学家一直予以特别的重视。最早在十八世纪末就有人论述过,及至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已有不少论述俄国村社的专著。然而对付社作出比较正确的科学论述的,还是在这以后(1847 年),不是俄国的研究家,而是德国人哈克斯陶森。他对我国社会思想的发展起过非常特殊的作用。哈克斯陶森在颇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些原理的科学之父,后来我国所谓民粹派接受的那些原理,有许多就是他提出来的。

哈克斯陶森就其政治观点而言,是一个保守分子,但同时也受到傅立叶和圣西门社会主义学说的影响。他认为,他自己在俄国找到了在西欧徒劳无益地寻求过的东西,即牢固的君主制政权与保障劳动群众利益的经济制度的非常独特的结合。同时,哈克斯陶森对俄国的情况大加渲染。例如,他认为, 我们的家庭手工业组成劳动组合,是一系列的生产联合组织,其产品在全体生产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至于农业,他认为,他自己所描述的我国村社, 一般可以正规地、很容易地转变成农业生产联合组织。在哈克斯陶森看来, 俄国要比欧洲任何国家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因为村社保障所有的人对土地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保证俄国不会出现无地的无产阶级。他认为, 沙皇政府,在俄国带有民主性,而沙皇是人民之父①。

哈克斯陶森的观点,对我国社会思想的各个流派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他更符合斯拉夫主义者的世界观,但西欧主义者也从哈克斯陶森那里借用了许多观点。哈克斯陶森第一次指出村社对我国的社会制度具有巨大的意义。诚然,斯拉夫主义者早在哈克斯陶森之前曾多次谈到过俄国生活的村社原则,但是,他们认为所谓村社原则是某种极不确定的东西——似乎是社会性原则,如市民会议和缙绅会议一类的组织。对于俄国的村社,他们几乎是一无所知,只有哈克斯陶森才使俄国社会注意到俄国这种独特的经济制度。斯拉夫主义者一旦了解了俄国的村社,便成了村社的热情的卫护者。

至于谈到西欧主义者,他们对村社的态度是相当暧昧的。他们有许多人对村社和劳动组合,对一般所谓俄国的社会主义持极不信任的态度,认为我国村社不是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而只是证明它的落后性,所以也将象西欧一样走向消亡。然而,象赫尔岑这样著名的西欧主义者,对付社也作出和哈克斯陶森几乎相同的评价。

俄国社会主义奠基人车尔尼雪夫斯基,是俄国最大的经济学家之一。他也和哈克斯陶森一样对村社怀有热切的同情,但是,论点不同,他认为,村

① 参看哈克斯陶森:《俄国内部情况研究》,1847 年。

社不是专政制度的支柱,相反,却是推翻专政制度的杠杆,是俄国未来的自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车尔尼雪夫斯基不否认我们的村社属于原始共产主义,但也不认为这一点有什么不好。车尔尼雪夫斯基根据黑格尔的辩证法, 把土地占有制发展的全部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村社的土地归全部族共同使用,不归个别人所有。第二阶段,土地归社会个别成员所有,因为土地耕种依靠个人劳动;于是,产生了私有制,它是这个时期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随后逐渐地出现了大农业。土地集中到少数大占有者手中,他们把土地租给农场主。这时土地私有制则成为技术进步的阻碍,因为农场主是在别人的土地上经营农业。由此而必然出现第三阶段,它在某种程度上又回到了第一阶段,土地又转归在公有土地上经营大规模农业的社会集团所有。这样一来,我们的村社并不象斯拉夫主义者所想的那样是斯拉夫部族特殊本性所导致的结果,而只能是我国文化落后的产物;但是,这种落后性比起西欧来,同时又是我们的巨大的优越性,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从第一阶段一举转变为第三阶段,①越过了土地私有制阶段,因此,我们比西欧更接近社会主义。

车尔尼雪夫斯基造就了一大批追随他的政论家和经济学家。于是所谓的民粹派出现了其最杰出的代表米海洛夫斯基。民粹派思潮的发展在七十年代达到了高峰。七十年代是在共同的旗帜下争取实现共同的社会主义理想的俄国社会主义知识分子思想统一的时期。在八十年代出现了新的思潮——或多或少敌视村社的马克思主义。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社会主义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必将使没有任何价值而又阻碍技术进步的村社趋于瓦解。

评价村社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意见分歧一直延续到今天。甚至关于村社的起源问题仍在继续争论着,尽管在这方面似乎已有了达成妥协的基础。谢尔盖那维奇和 II.H.米柳科夫①在这个问题上与奇切林的观点完全趋于一致。谢尔盖那维奇在其一本近著中指出,俄国村社的出现与彼得大帝时期实行征收人头税②有着直接的关系。相反,A.A.考夫曼不论在论述西伯利亚村社的名著中,还是在论述村社起源的新著中,都主张村社是“自然形成的”, 而不是由“国家形成的”。

我认为,“自然起源”论者和“国家起源”论者(A.A.考夫曼用的术语) 的分歧,实际上不那么大,并不象他同其追随者所想的那样。不妨以卡乔罗夫斯基先生为例。他比别人更加倾向于认为,村社是农民经济历史发展的自然和必然的产物。然而,当他谈到重新分配制的起因时,他怎么也不能回避国家因素即农民担负的苛重赋税在这一过程中的突出作用。他不止一次地指出,农民阶层承认每一个村社成员享有土地权的观点,由于农民必须对国家承担义务,比起与之相反的只承认投入劳动权的观点来,占了上风。“加在

① 在车尔尼雪夫斯基专门论述村社的许多论文中,特别值得参考的是《对村社土地占有制一些哲学观点的批判》,见《车尔尼雪夫斯基全集》,第 4 卷。

① II.H.米柳科夫说:“俄国村社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组织,它一方面通过连环保束缚住村社成员使之履行纳税和服役的义务:另一方面又力求使每个成员负担的徭役和赋说做到合理均摊。”(《俄国文化史论文集》,第 1 卷,1896 年,第 188 页)。

② B.谢尔盖耶维奇:《阿尔汉格尔斯克省农民的权利和村社土地占有制》(《司法部记事录》,1907 年 2

月)。

农民身上的赋税义务和个人义务,如不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则根本无法完成”,他把它们称之为“劳动权赖以产生的极其具体而深刻的根源”。他在其他地方又说:“土地少的人坚持自古以来的普遍的农民观点,即:第一, 土地一般地说是‘上帝的’,‘不属任何人的’,是‘大伙的’,也就是说,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它;第二,对国家履行义务(主要是纳税和服兵役),理应赋予每一个农民以不可剥夺的土地权,在这种场合,不对侵占加以限制就无法实现。”③

从卡乔罗夫斯基先生的观点来看,重新分配制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在连环保条件下,向国家缴纳赋税的农民人口中间土地密集度不断增长。换句话说,土地密集度和赋税关系,是实行土地面积重新分配的两个独立的和必要的原因。他断言:“我完全承认国库一政治制度是重新分配制发展的条件之一”。但是,他在下文不几页的地方又说:“土地密集度的增大,不仅是重新分配制产生的必要原因,而且也是它产生的充分原因。”④两个原因只剩下一个原因,自己说过的话,似乎又忘掉了。

至于说 A.A.考夫曼,情况也是如此。他在详细分析重新分配制的产生条件时,从未否认过赋税关系的突出作用。对土地权的认识,由于赋税关系, 用他的话说,具有“特别尖锐的性质”。但是,A.A.考夫曼在其最后结论中却只谈了土地密集度这一点。

A.A.考夫曼在论述村社的新著中,详细地谈到了从事游牧和半游牧的异族人的村社关系的发展,并力图用这个例子来证明在没有行政当局和国库任何影响的条件下,有可能产生重新均分制。但是,第一,即便我国行政当局对异族人土地使用制度不直接施加相当大的影响,他们也仍然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而这些税款要由各个农户分摊。因此,对赋税性质的认识也能影响他们平均使用耕地的愿望。第二,邻近的俄国农民实行重新分配的土地制度,不能不影响异族人的土地制度。第三,游牧民或不久前还是游牧民的使用耕地的条件,未必能成为历史上俄国农民曾经有过的定居的农业人口制定使用土地条件的依据。如果说甚至在游牧居民中也能产生重新均分的机制而完全不问国家制度的因素如何,那么,这并不是说更多依赖土地的定居的农业人口也能做到这一点。

A.A.考夫曼把村社起源的两种观点截然对立起来了。一种观点认为,我们村社的产生是土地密集度增长的自然结果(“村社的自然起源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村社是按照政府的命令和在地主一农奴主的强迫下建立起来的(村社的“国家—国库起源论”)。他本人是坚定地站在第一种观点上的。但是,难道就不可能有调和这两种观点和克服两者片面性的第三种观点了吗?难道就不能认为我国的均分村社是下述两方面因素造成的结果吗?

一方面,是土地面积缩小,这在俄国中部地区就感觉到了,而在西伯利亚许多地区迄今尚未感觉到这一点;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国库一政治制度及其固有的无视人权的特点。其中单凭哪一个因素,当然都不足以建立起重新均分村社的。这是因为重新平均分配制只是在十七至十八世纪才在俄国中部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尽管俄国中部地区在此以前就明显感觉到人多地少,但是,我国的国库一政治制度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从另一方面看,在西伯利

③ 卡乔罗夫斯基:《俄罗斯村社》,第 217、169 页。

④ 同上书,第 239,247 页。

亚许多地方迄今尚没有重新均分制,这说明只有土地密集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产生重新均分制。①

虽然 A.A.考夫曼是村社“自然起源论”的热情拥护者,但恰恰是他(以及其他西伯利亚统计学家)的著作成为反对论者的最好的支柱,因为这些著作证明了重新均分制产生于农业关系发展的相当晚的阶段,农业的原始形式的特征不是农业共产主义,并不象俄国和西欧某些村社“自然起源论”创始人所想的那样,恰恰相反,而是非常近似私有制的“侵占”式土地占有制居于统治地位。可见,西伯利亚统计学家粉碎了原始的完整的全世界共通的农业进化论,从而有助于加强反对派的观点;反对派的观点认为,重新均分村社不是世界各国和各民族土地关系普遍必经的发展阶段,而是在东方各国特殊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出现的局部现象。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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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A.A.考夫曼在其有关论村社近著中最后说:“我个人认为,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邻近欧洲的俄国农民的土地占有制和土地使用制,总的来说,应当经历我国土地多的地区现在还在走的那种发展道路。但是, 我不能不意识到,根据类比作出的结论。只有对于那些一向坚持村社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自发产生和发展理论的人,才具有说服力。”(《俄国村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1908 年,第 440 页。)后者完全是真实的,然而,可敬的作者是否证实了在我国一些大区村社正在“自发地”发展呢?对这一点,他的近著无论如何不能令我信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来自类比的结论就加倍地不能令人信服了。顺便说说,我发现, 巴甫洛夫—西尔万斯基认为 A.A.考夫曼关于行政当局对村社出现均分制的影响无关紧要的论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参看巴甫洛夫—西尔万斯基:《俄罗斯公国的封建主义》,第 128 页等)其中还包括了很多有价值的资料以及有关俄国重新分配村社起源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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