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经济的广泛发展

所谓农民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是指经营者亲自参加生产劳动的农业。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是指农民靠自己的经济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必须从事雇佣劳动来做为自己经济活动的补充;中农经济,是指农民不从事雇佣劳动,但自己也不雇用工人:至于说大农经济,是指农民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同时还使用雇佣劳动。小农在一定程度上是无产者;而大农则在一定程度上是资本家。

1905 年俄国欧洲部分 50 个省中土地占有情况如下: 农民份地⋯⋯⋯⋯⋯⋯⋯⋯⋯139,000,000 俄亩私有土地⋯⋯⋯⋯⋯⋯⋯⋯⋯102,000,000 俄亩

国家、教堂和机关占有的土地⋯⋯155,000,000 俄亩

为了对这些数字的意义作出评价,首先要注意,这不是所有土地都同等地用于农业的目的。例如,大片的国有土地面积与适于种粮食和归官方所有的土地面积的真实数字根本不符;因为这种土地有相当大一部分全是树林, 根本不适于耕种。大部分国有土地集中在北方三省,就其性质来说,与西伯利亚原始森林无异。可耕地、宫有地和皇室领地加起来约有六百万俄亩。此外,一小部分宫有和皇室林地可以直接地转用于农业需要,但是,这些土地全部加起来大概有几百万俄亩。

至于私有地,有相当大的部分归农民协会和互助会所有,这种土地约有1,150 万俄亩。所有这些土地通过赎买都转归农民所有。此外,尚有 400 多万俄亩不属于农民(主要为工商业)互助会。

这样,私人占有的土地总计约为 8,600 万俄亩。这 8,600 万俄亩土地在各类土地占有者之间分配的情况如下:

土地占有规模

占有人数(万人)

总面积(万俄亩)

与总面积之比%

50 俄亩以下

61.9

650

7.6

50 — 500 俄亩

10.6

1,730

20.2

500 — 1,000 俄亩

1.4

980

11.4

1,000 俄亩以上

1.4

5,210

60.8

总计

75.3

8.580

100

上述资料表明我国私人占有的土地非常集中,其中有三分之二略少一点的土地都属于拥有 1000 俄亩以上的大私有者。为数无几的私有者(不到 14, 000 人)占有的土地却高达 5,200 万俄亩以上。

这样,各种农民经济在 1905 年大约占有土地 15,700 万俄亩(其中份地13,900 万俄亩;大的农民协会和互助会购置的土地 1,150 万俄亩,不超过

50 俄亩的小占有者的土地 650 万俄亩,后者大多从事农民经济,即亲自参加生产劳动)。

这些都是 1905 年的统计资料。从那时起,农民土地占有情况有了较大的

发展。从 1906 年到 1913 年年中为止,农民银行从私有者手中收买了 4,294,

617 俄亩土地转卖给农民。约有 450 万俄亩土地是农民在银行帮助下直接从

私有者手中购买的。上述 850 多方俄亩土地相应地扩大了农民经济所占的土地总量。

随后,根据 1906 年 8 月 12 日和 27 日的法令,凡用于农业经营的官有上地和皇室领地,应在现行租约期满(仅有少数情况例外)后,转让给农民。此外,目前尚属官有而又适于农业种植的林地亦应转让给农民。

但是,所有这些还远远不能充分他说明俄国属于农民经济的农业的真正意义。农民不仅在自己的土地上,而且还在从私有者手中租种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农民租种私有土地的确切数字不详,但一般认为,不少于 2,000

—2,500 万俄亩。官有土地和皇室领地也大都由农民租种。

这样一来,属农民经济使用的土地至少也有 19,000 万俄亩。至于资本主义农业,为了确定其在俄国可能扩展的程度,首先应当注意到这样一种重要情况,即私有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据 1887 年统计达 41%以上)属于林地, 而耕地仅占 37%(用作农民份地的耕地占全部土地的 60.5%)。

据奥加诺夫斯基先生统计,私有土地的播种面积约为 1,800 万俄亩, 其中 1,100 万俄亩出租给农民,仅有 700 万俄亩用于经济耕作①。可见,俄国的资本主义农业所占土地面积的比重,比起农民经济来是微不足道的。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当地主自力进行经营时,也往往要依靠农民的农具种地(工役制、对分制等)。从上述情况看,农业生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还带有农民的性质,仍然是没有充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农业,因为劳动工具仍然属于劳动者自己的。

由此可见,在俄国农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是农民经济。大土地占有者虽然还拥有大量的土地,但面积不仅不再增加,反而在农民经济的压力下在正常地趋于缩小。农民解放后,整个土地使用制度的历史,是大土地占有制衰退的历史。

在 1861 年农民解放时,据 A.A.里希特统计,44 个省的贵族共有土地 7, 910 万俄亩。②1905 年,这些省贵族占有的土地只剩下 4,780 万俄亩,失去了 3,130 万俄亩,其中约有 1,500 万俄亩转归劳动农民经营,其余的 1, 600 万俄亩转入商人、小市民和农民资本家手中。

这里,十分明显,转入资本家手中的土地,不具有牢固的私有制性质, 很容易回到市场上去,它对其占有者来说,不过是进行投机的对象。反之, 土地如转归小土地占有者所有,他们除非万不得已,是不会与土地分离的。

我国农民的农业,按其特性来说,费用非常低,甚至低于资本主义农业,

① 《为土地而斗争》,第 143 页。

② 参看 A.A.里希特:《关于土地私有制的数字资料》,1897 年,第 18 页。里希特提供的资料,毫无疑问是把贵族占有的土地面积缩小了,因为贵族土地减少的实际数字要大得多,至于大多少,由于缺乏资料难以说出较确切的数字。

尽管后者又远远落后于西欧的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