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移价格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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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价格的制定依据是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跨国公司定价时可以使转移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但尽管如此,对于一般性的转移价格,仍然存在着定价的基础与标准。依定价基础的差异,转移价格可分为两类:1.以成本为定价基础;2.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

当转移定价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内部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而这些资源又缺乏外部可比市场价时,跨国公司在制定转移价格时往往以成本为基础(半成品、零部件或原料等常用成本定价法)。以成本作为转移定价基础的优点在于:由于跨国公司总部参与决策,使转移价格的制定易与公司总体目标相一致。但此法也有不利之处:不利于激励子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自主决策,而且使总部难以准确评估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若以市场可比价格作为转移定价的基础,则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附属公司而言,构成了机会成本,跨国公司总部就能据此对各附属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较客观的评价,因而能有效地激励各附属公司发挥主观能动性、高效地使用资源。应当说,上述两类定价原则各有利弊,跨国公司应根据不同的转移价格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抉择。

为了不同的转移价格目的,跨国公司时而采取转移高价、时而采取转移低价。这在本节第一部分已作概述,此处以表格的方式总概于下:

表 12—1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

子公司东道国状况—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以转移高价提供商品或服务 子公司东道国状况—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以转移低价提供商品或服务
  1. 存在当地合资或合作方

  2. 东道国存在政治风险

  3. 存在外汇和利润汇出限制

  4. 存在以产品成本为依据的最终产品价格限制

  1. 较低的公司所得税率

  2. 较高的从价关税

  3. 当地市场竞争激烈

  4. 需要改善子公司财务形象,以获取当地贷款或其它优惠

续前

5.工会可能要求提高工资和福利 5.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待遇
6.子公司的高盈利可能会引诱竞 6.政府对进口商品实施配额管理
争者进入 7.存在出口补贴或出口退税等优
惠政策

在实践中,可能同时并存相互矛盾的数种因素,如子公司属于合资企业但该东道国的所得税率极低。因此,跨国公司在确定转移高价或转移低价时, 应对各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因素作反复权衡,以寻求最佳的价位。并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予以重估和调整。因为各类影响因素是因时而异的。

转移价格的产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可按管理权力的集中程度分为三类:(1)以母公司为中心进行集中管理的母国中心体制;(2)以各个附属公司为相对独立的利润中心,管理权相当分散的多元中心体制;(3)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全球中心体制。不同的组织结构导致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制定方式也有所不同,可以相应地分

为三种:(1)集中制定:“与母国中心体制”相适应,主要由母公司统筹制症。其优点在于能从全公司范围统筹安排资金流动,达到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集中决策不利于激励各附属公司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在信息传送不够快捷准确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某些失误。(2)分权制定:与“多元中心体制”相适应,各附属公司自主决策。其优点是各附属公司能快速地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转移价格,对附属公司加强管理的激励作用较大。但缺点在于:各附属公司常从本位利益出发,使得转移价格的水平难以达到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3)协议制定:理论上讲,该方法兼具上述二法之优点,各种利弊都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既能体现整体利益一致性,又能依据不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但实际上;这些优势很难完全实现,协议过程往往变成了谈判技巧的对抗,使公司内部的相互沟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若使用协议制定法,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内部转移定价进行调控。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限制性因素

跨国公司在运用转移定价这一手段时,须注意可能存在的各类限制性因素。主要的限制性因素可大致分为二类:1.母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管制;2.跨国公司本身所具备的运筹能力和条件。

大多数国家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都作了或多或少的限制性规定。其中, 美国是采取措施最早和成效较好的国家之一。美国《国内收入法》的第 482 节(Section 482 of the US lnternalRevenue Code),授权税务管理部门在其认为跨国公司在运用转移价格进行逃税时,可以重新确定其总收入、税收抵免数额等。美国国家税务局认为“正确的内部交易价格”应反映“独立”(Arm' s Length)交易原财,亦即跨国公司内部的商品或劳务转移价格应等于或接近于两个互不关联的独立单位通过讨价还价所达成的“局外价格”。此外,如果美国税务当局认为某跨国公司有利用转移定价的嫌疑, 该跨国公司须负举证澄清之责。此种作法与民法中原告举证的原则恰好相反,为税务当局的反避税活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东道国(此处主要指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受损方,它们的限制措施大抵如下:

一是运用“比较定价原则”,所谓比较定价是指把同一行业中某类产品一系列的交易价格和利润率进行比较,如果发现某一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口货价过高或出口货价过低,不能达到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时,税务当局有权按“正常价格”补征税款。此处的“正常价格”通常被定义为“卖给无关的客户同类商品的价格”,实质上与“独立交易原则”的“局外价格”是同样的意思。

二是对外国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制定特别的征税方法。如“公式分配法税收”,即是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子公司征收所得税的一种计算方法。该法按一定公式对外国公司的应税利润进行估算,从而使跨国公司希望通过转移价格来降低子公司的帐面利润以逃税的企图难以实现。

此外,东道国还通过加强合资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海关监管职能等措施来限制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手段。

除了外部限制因素外,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还受其本身经营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限制。因为,一种转移价格常会带来多种后果,且所涉因素通常复杂多变,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以便能对转移价格进行集中系统的决策和调节,同时, 为了公司总体利益而定的转移价格,常会在一定程度上歪曲子公司真实的盈亏状况,使得对子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估变得相当困难。因此,跨国公司若不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相应条件、其转移定价策略就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