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跨国经营中的税务考虑与对策

国际税务因素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过程自始至终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

  1. 对外直接投资的地点和组织形式的选择;

  2. 跨国经营过程中的避税管理。

4.1 投资地点和组织形式的选择

  1. 选择投资地点跨国公司要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综合分析投资环境。其中,税务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主要应考虑两大方面:

  1. 对外资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为外资提供了低税或免税优惠,而发达国家则一般实行内外资同等税收待遇的政策。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和其它税种,但通常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2. 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

利润汇出包括子公司股息、利息、许可费和分公司的汇回利润等。对利润汇出的管理,各国宽严不一,但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要严一些。限制性手段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政策限制(如外汇管制政策);二是税收政策限制,主要体现在预提税的税率上。如本节第一部分所示,各国的预提税率差别很大,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可不察。此外,由于双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必须注意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1. 选择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在确定了投资地点后,还需要确定以何种组织形式出现于东道国。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当地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则隶属于总公司。在债务连带责任、在当地的公众形象和对附属公司的管理等非税务因素方面,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此处不作评说。

本节仅从税务角度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略加分析。

首先要考虑的是,海外投资项目在最初几年里是否亏损。如果投资后头几年的资本预算呈现为亏损(大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是亏损的),则鉴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可的总体税负,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为佳。实际上,有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经营于东道国,等到分公司开始盈利,便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其次,要考虑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会有出现双重征税的可

能性。一般说来,分公司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都是可以甩来抵免总公司的税收的。

第三,多数国家对子公司的股息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而对分公司的税后利润汇回则通常不计征预提税。

从上述三点来看,似乎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比较合适。但子公司形式也有许多优势:

第一,子公司的法人居民身份,使其得以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如减免预提税等),而分公司由于不是东道国

的居民,所以不能享受同等优惠。其次,当母公司所在国实行免税制或间接抵免制时,双重征税问题就基本上可以得到避免。第三,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未汇回的收入交纳所得悦。例如,美国的公司所得税法就作如此规定。而对分公司的收入则不管其是否汇回,一概计人公司应税所得(某些发达国家现已开始限制延期纳税,但尚未从根本上取消)。

因此,我们可以说,即便仅从税务角度考虑,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也仍是各有千秋,不可一概而论。跨国公司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4.2 跨国经营过程中的避税管理

跨国经营过程中的避税管理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避税港设立附属公司;二是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把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至低税国家或避税港。实际上,两种方式是相辅相成的。

关于如何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达到避税目的,在本章第一节已作阐述,故不再重复。此处主要介绍如何利用国际避税港。所谓国际避税港,是指对外国经营者(或包括本国公司)征收相当低的所得税或根本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港通常应具备如下条件:对外国投资者(或包括本国公司)的所得征收较低所得税或免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较低的预提税。

  1. 具备良好的金融环境——如高效率的通讯网络,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等。

  2. 政治稳定。

  3. 货币稳定,并能与外币自由兑换。国际避税港有四种类型:

  1. 完全免除所得税和/或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的国家和地区,如开曼群岛、已哈马与百慕大等;

  2. 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如马来西亚、瑞士、香港等;

  3. 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

  4. 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特别优惠税率,如新加坡、荷兰、塞浦路斯、加拿大等。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做法,通常是在避税港设立名义上的附属公司, 或称基地公司或招牌公司,然后通过内部交易或以支付股息、管理费等方法, 把利润转移到避税港内的基地公司帐上,从而使公司总体税负得以减少。

具体方法可分如下几类:

  1. 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并令附属公司以股息的形式将利润汇至基地公司。

  2. 让基地公司作为名义上的中转销售公司,在跨国公司的各项内部交易里,通过转移定价,使交易利润集中于基地公司帐上。

  3. 让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或海运公司,使跨国经营的部分所得能归入基地公司帐上,而实际业务全在避税港以外的第三国进行。

由于跨国公司的避税活动影响了所涉国家的税收收入,所以各国部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并在许多双边税收协定里加入了反避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