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政治制度

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英王制许诰》和《皇室训令》的规定而制定的。香港总督。是英女皇在港代表,有指导香港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担任

着行政和立法两局的主席,独揽立法和行政大权。所有在港施行的政策,均须通过总督,或通过行政局以总督的名义批准。立法局通过的任何条例,经总督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

香港行政局。由港督根据英国对香港有关政制规定而建立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它是协助总督决策的咨询机关。行政局的任务是向总督提供立法意见, 审查立法局法案。凡制定重要政策,总督均需咨询该局。所有的重要法案提

交立法局讨论审议前,均由行政局讨论,公布时以“港督会同行政局”的名义颁布。

香港立法局。香港总督按英皇室有关规定设立的立法机构。立法局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向港督提出政策性意见。条例草案经立法局通过后,必须经港督同意才成为法律。

香港立法局的选举制度。立法局的议员除委任外,还有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直接选举按地区划分选区,选民在本区投票选举本区的候选人。间接选举是通过选举团和功能组别进行的。选举团有两个特别组织和 10 个区议会组织所组成,每个组别各自选出一人进入立法局。功能组别是按职业或专业团体组成的,如商界、工业界等,各个组别各自推选出数目不等的议员。在正常情况下,立法局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区议会。香港在 1982 年成立区议会,目前全港共 19 个。成员有非任职政府的委任议员和来自各选区的民选议员。区议会基本上是咨询,就影响区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也在本区协助或赞助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香港市政局。它是一个法团组织,专管市区环境、卫生、市场等,经费由香港政府拨给,财政独立。职责范围只在港、九地区,不包括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