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制度

第三世界的政治体制呈多种类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各国政治体制也在不断地变动。总的来说,政权的主要模式有 6 种类型:

议会共和制。即以议会为国家政治的中心,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政府向议会负责。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实行这种制度的有印度、新加坡、土耳其、津巴布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多米尼加联邦及苏里南等。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权力。拉美的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及委内瑞拉等;非洲的埃及、突尼斯、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喀麦隆、肯尼亚、赞比亚及马拉维等;亚洲的菲律宾、孟加拉、斯里兰卡、叙利亚及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等均实行这种政体。

君主制。君主制分为议会君主制、绝对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议会君主制中,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君主虽

是国家元首,但不掌握实权,国家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手中。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有泰国、马来西亚及西萨摩亚等。一些英联邦国家如毛里求斯、牙买加等以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也带有议会君主制的色彩;在绝对君主制中,君主拥有国家全部的最高权力。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有沙特阿拉伯与阿曼等; 在二元君主制中,君主为国家元首,议会为立法机构,内阁向君主同时又向议会负责。君主的权力虽受宪法及议会限制,但国家实权主要掌握在君主手中。截止 1989 年,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有尼泊尔、不丹、约旦、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摩洛哥、斯威士兰及汤加等。

军人政权。即国家权力不是掌握在民选的代议机构和公职人员手中,而是控制在军人领袖手里。这种政权是由军人通过发动政变,推翻文官政府, 建立军人执政委员会或最高军事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 构,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多数军人政权都禁止政党活动,停止实施以前的宪法。这种形式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实行过。拉丁美洲有一半以上在战后都实行过,有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秘鲁、玻利维亚、乌拉圭、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巴拿马等,军人执政在 11 年以上。非洲也有 28 个国家采用过。在亚洲,曾经建立过军人政权的国家在一半以上。

政教合一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这种政体。伊朗 1979 年的宪法规定: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负责实施宪法、签署议会或经公民投票作出的决议,提出总理人选。但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是总统, 而是宗教领袖。该领袖由绝大多数人公认并接受的一位宗教首领来担任。无合适人选时由 3~5 人共同组成领袖委员会主持国家事务,领袖或领袖委员会拥有军权、任免权等重大决策权。

党政合一制。通过宪法或法律把执政党确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扎伊尔、坦桑尼亚、加蓬、阿尔及利亚、莫桑比克、缅甸等实行这种政体。第三世界的政党制度同样呈多种类型。一般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

制、无党制四种。

一党制,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一党制”,即一个国家,法律规定只存在一个政党,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其他政党都不允许存在。另一类是“一党优势制”或“一党多元制”,也叫“一党为主体的多党制”,即该国存在两个以上的政党,但其中只有一个政党能够长期执掌政权。至 1987 年,发展中国家实行“法定的一党制”的国家有缅甸、也门、阿尔及利亚等; 属“一党优势制”的有印度、伊拉克、圭亚那等。

两党制。典型的是哥伦比亚。目前实行这种政党制度的较少,只有拉美的几个国家属于这种类型。

多党制。即存在 3 个以上的政党,很少由一个政党单独执政,通常是由几个政党联盟取得议会过半数席位而上台执政。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有土耳 其、菲律宾、泰国、摩洛哥、毛里求斯等。

无党制。即没有政党或在法律上禁止政党活动,取缔政党。这是第三世

界政党制度的独特类型。君主制国家及军人执政国家多实行这种制度。如不丹、沙特阿拉伯、汤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