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 是美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美国 1787 年的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

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行使。宪法又规定了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即三权不是绝对分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约,以保持平衡。美国采取的三权分立,是由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适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的分工与合作关系。

美国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宪法规定,众议院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州在众议院的席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摊。1929 年议席分配法案规定众议院议席共 435 人,参议员每个州为两名,1913 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人民直接选举,国会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和财政权等重要权力。

美国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首创总统制的国家。总统制是一元化行政体制的典型。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与立法、统领三军、外交政策、本党领袖权力于一身,成为政治制度的权力中心。总统由普选产生,每 4 年一次大选。实质上整个选举都操纵在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手中。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低级法院。美国的法院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法院系统之一,同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鼎立,并对二者实行制约。它负有维护宪法尊严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职能,对资产阶级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起保障作用。

美国的政党制度是资产阶级的两党制。从 19 世纪 60 年代开始,美国一直是民主党与共和党轮流执政。这两个党派均无确定的党纲、党章和固定的党员。地方党组织主要负责选举,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民主党和共和党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而不是不同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代表。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差别只在于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方式、方法不同,而不是阶级实质有什么不同。它们之间的斗争只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是服从垄断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寡头政体不是靠把政权经常保存在同样一些人手中而使自己永存下去的,而是采用这样的办法: 它轮流地使政权从一只手中放下,又立刻被另一只手抓住。”所谓人民的自由选择政府的机会,只不过是在本质相同的资产阶级政党中进行选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