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叫无体财产权或无形物权,指公民或法人因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分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权、专利权及商标权;一类是版权, 也称著作权(有的国家叫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相对应。根据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的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

知识产权有四个特征:一是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除非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加以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该项权利,使用该项智力成果。二是地域性。依照一个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主权所属的地域或在双边、多边条约和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三是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不是永久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至于保护期限的长短,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版权保护的期限,许多国家规定为自作品完成时起至作者死后 50 年止,但不是所有国家都是如此,而且对摄影、电影等版权都有例外规定。只有参加国际协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四是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首先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存在该项智力成果保护的问题。其次,智力成果的发明人、发现人等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确认,例如商标经注册才能取得专利权。为了调整人类智力成果的交换关系,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等工业产权制度和文学艺术产权制度陆续形成,成为今天的知识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