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旧秩序

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世界格局一样受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所谓国际秩序,是指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体处理彼此之间关系的原则、手段和相应保障机制的总和。它包含着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提出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体应该如何行事,后者表现了国际关系的实际运行状况,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实力和利益。每一时期的国际秩序都是以当时的国际格局为基础,并随之发生变化的。

所谓国际旧秩序是指世界近代的国际秩序和战后国际旧秩序。近代国际秩序一般认为是从 17 世纪开始至二战前这一时期的三次国际秩序,即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维也纳秩序和凡尔赛秩序。

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形成于欧洲“30 年战争”结束之后。1648 年 10 月 24 日,战争双方在威斯特伐利亚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是民族国家主权平等、“国际法”原理及势力均衡政策。这里的势力

均衡政策,实际是大国以维护“势力均衡”为名争夺殖民地,甚至不惜以战争手段谋求霸权。

维也纳秩序形成于法国拿破仑帝国崩溃以后。法国因丧失了欧洲大陆头号强国地位,英、俄、普、奥四强国成了主宰国际政治的主要力量。他们在1814 年 10 月 1 日~1815 年 6 月 9 日的维也纳会议上确定了各自在国际政治中的位置,会议签订的《最后议定书》、《神圣同盟誓言》和会后签订的《第二次巴黎和约》和《四国同盟条约》等构成了“维也纳体系”。

凡尔赛秩序形成于一战以后。第一次世界大战,使 12 个帝国主义大国的实力发生了变化,奥匈帝国崩溃、英国相对衰落、日本崛起、美国膨胀、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在这种背景下,1919 年 1~6 月在凡尔赛宫召开巴黎和会, 并签订了《凡尔赛和约》,以后又与奥、匈、土分别签约。以《凡尔赛和约》和其他一系列和约构成了凡尔赛体系,确立了一战后的国际格局和国际秩

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雅尔塔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秩序称为战后国际旧秩序。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充满了大国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较量和斗争、协调和合作。到 80 年代末,可分成三个阶段,即二战

结束到 40 年代末——转折过渡阶段;40 年代末到 50 年代末——两大阵营对抗和欧洲两大军事集团形成的固定化阶段;60 年代至 80 年代末——两个超级大国争霸阶段。从这三个阶段可以看出,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本质上仍是以践踏别国主权为主要特征的强权政治,是战前国际旧秩序的延续和发展。因此,战后的国际秩序仍然是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秩序。这种旧秩序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政治上,由少数大国垄断国际事务,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经济上导致国际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军事上, 助长了军备竞赛,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与稳定;文化上,西方国家进行渗透扩张,危及发展中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其实质与二战前的国际秩序是一致的, 尽管形式上有了很大的不同。所以二战以后的国际秩序仍然是国际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