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帐准备金

银行的贷款是有一定期限的,到期后借款人要还本付息。但是当借款人

死亡或由于借款人遇到不可抗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时,借款人经营破产或虽未破产但严重亏损等多种原因,使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 时,这笔款就会长时间呆在帐上,这样的贷款叫做呆帐贷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呆帐贷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有其合理性。就像企业应收款一样, 同样会因经营的风险产生应收款收不回来的现象。商品货币经济的市场和竞争机制,是商品经营活动发生风险的根源,也是信贷经营发生风险的一般原

因。但是如果呆帐贷款过多,就会造成银行资金因大量流失而导致效益低下, 严重时会导致银行的破产倒闭。

为了防止和减少呆帐贷款对银行经营的不利影响,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正常运转,需要对银行因呆帐贷款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呆帐准备金便是弥补呆帐损失而准备的一笔资金。1986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40 条规定:“专业银行应当建立呆帐准备金。”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不论是盈余行社还是亏损行社在决算前均从业务支出中提取一笔资金作为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只能用于经过批准核销的呆帐贷款,其批准权限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