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如果要知道政治权利的涵义,首先要了解权利的涵义。

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

“权利”一词也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中国的古籍中,权利主要是指权势和财物。西方的权利(right)有两个含义:一是正确的、正当的;一是指某种资格。近代以来,由于人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因此西方对权利的解释也越来越多。例如:天赋权利说、权利自由说、权利利益说、权利力量说、权利平等说等等。所有这些观点,都不能够说明权利本身的内容和特征,这也是由他们的阶级立场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批判资产阶级权利观的过程中,阐明了科学地确定权利内涵的基本原则。

所谓权利,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决定的。而社

会就是人与人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因此权利首先是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其次,权利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中,它是有阶级性的。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权利总是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权利的阶级内容和阶级属性。

第三,权利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在社会法律形式中的体现,是政治权力的延伸。

第四,权利和义务是辩证地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根据上述原则和权利的定义,政治权利也不过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这种政治资格,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政治权利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主体单个成员利益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任何政治权利都是根据政治权力主体的单个成员的利益与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关系构成的;单个政治成员实施政治权利就是从这种关系中去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第二,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统一。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是一切政治权利关系中内含的两极,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政治权利表现为社会成员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法定范围内有进行政治活动的自由,政治义务则是社会成员在实现自己利益过程中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政治职责。

政治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体。政治权利既规定了成员的政治身份,又规定了人们的社会联系,在政治活动方面,体现为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其次,政治权利与义务是互为条件的。政治义务是实现政治权利的基础,政治权利则是履行政治义务的前提;再次,权利与义务在量上是同等的,另外,二者也都需要有强制的法律作保证;最后,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最终指向都是利益的实现。

第三,政治权利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特定身份性规定。这种规定表明, 政治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人们有资格在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进行活动,要求自己的利益得到政治权力的保障;另外,政治权利是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利益要求的身份和资格,而不是利益本身。

第四,政治权利是以建立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基础上的政治权力为先决条件和后盾力量的,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在其主体成员政治身份资格上的体现。因此,政治成员的政治权利的获得必须以特定政治权力的确立为先决条件,其政治权利的实现也必须由政治权力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