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地租税①

地租税只会影响地租,全部都会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转嫁到任何消费阶级上。地主不能提高他的地租,因为他不会改变生产效率最小的耕地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的产品之间的差额。假定有第一、第二、第三各级土地投入耕种,投下等量劳动后分别出产小麦一百八十、一百七十和一百六十夸特; 第三等土地不支付地租,所以也不纳税。第二等土地的地租不能超过十夸特的价值,第一等土地的地租也不能超过二十夸特的价值。这种税不能提高农产品价格,因为第三等土地的耕作者既不付租,也不纳税,他就决不能提高所产商品的价格。地租税也不会阻碍新土地的耕种,因为那种土地不支付地租,因之也就不纳税。如果有第四等土地投入耕种,并出产一百五十夸特, 这种土地是不纳税的,但它会使第三等土地产生十夸特的地租,这时第三等土地便也开始纳税了。

就地租的构成方式来看,地租税却不免会妨碍耕种,因为它将会成为地主的利润税。我曾在另一地方指出,②地租一词是指农场主付给地主的全部价值而言的,严格说来,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地租。建筑物、固定设备以及其他由地主支付的费用,严格说来是农场资本的一部分。如果地主没有安排好, 租地人就必须自己设置。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并且仅只是为了使用土地而付给地主的金额。在地租名义下多付给的金额则是为使用建筑物等等而付给的,实际上是地主所有的资本的利润。征课地租税时既然不区分哪些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部分,哪些是为使用地主所有的资本而支付的部分,所以一部分税就落在地主的利润上。因此,除非衣产品价格提高,这种税就不免妨碍耕种。在使用时不付地租的土地上,可能为了使用地主的建筑物而在地租名义下给予地主一种报酬。除非衣产品的售价不仅能支付一切通常的支出而且能支付附加的税款,否则这些建筑物就不会建立起来,农产品也不会在这种土地上栽种。这种税的这一部分既不落在地主身上,也不落在农场主身上, 而是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

如果税款从地祖上征收,地主无疑很快就会找到方法来辨别什么是为使用土地而付给他的报酬,什么是为使用他的资本所造成的建筑物和改良工程而给他的报酬。后一部分可以称为房屋和建筑物的租金;要不然,在一切新投入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建筑物和改良工程就不会由地主兴建,而要由租地人兴建了。当然地主的资本可能在实陈上用于这一目的;它可能在名义上由租地人支付,但由地主以贷款形式或以按租期购买一种定期收入的形式供给资金。不论区别与否,地主由于这些不同对象而得到的报酬的性质总是有实际差别的。十分肯定,对真正的地租所课的税全部要由地主负担,但对于地主由于人们使用他在农场上投下的资本而得到的报酬所课的税,在进步的国家中③就要落在衣产品消费者身上。如果从地和上征税,而又不采取措施把现在

① 第二版无“非生产性”字样。

② 在第一版中,本段无头一句话,而作:“凡属赋税都妨害积累的趋势,因为任何赋税都会妨害生产,并会产生和土壤或气候不良、技术或勤劳减退、劳动分配了善或丧失某种有用的机器相同的结果。虽然有些赋税所引起的这些结果要比另一些赋税严重得多,但是赋税的大害倒不在于 。”这里的改动及其实际措辞是由麦卡洛克建议的。参阅《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7 卷,第 253 页,麦卡洛的信。

③ 第一、二版作“开支”。

租地人以地租名义付给地主的报酬区分出来,那么这种税就其牵涉到建筑物与固定设备的租金这一方面来说就总不会落在地主身上,而要由消费者负担。投在建筑物等之上面的资本,必须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但如果这种建筑物等等的费用不是由租地人负担,这种资本在最后耕种的土地上就不会提供这种利润;如果是由租地人负担,那么租地人除非能把这种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也不能得到资本的普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