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论通货与银行

关于通货问题的著述已经非常之多,②除开怀有成见的人以外,凡属注意过这一问题的人都能理解其正确原理。所以,我将只概略论述某些支配通货数量和通货价值的一般法则。

黄金和白银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其价值只与其生产以及运上市场所必需的劳动量成比例。金价约比银价贵十五倍,这不是由于黄金的需求大,也不是因为白银的供给比黄金的供给大十五倍,而只是因为获取一定量的黄金必须花费十五倍的劳动量。

一国所能运用的货币量必然取决于其价值。如果只用黄金来流通商品, 其所需的数量将只等于用白银流通商品时所需白银数量的十五分之一。

通货决不会多得到泛滥的地步。因为降低其价值,其数量就会相应地增加,而增加其价值,其数量就会相应地减少。①

在国家铸造货币不征收铸币税时,货币的价值就会等于任何一块重量相同、成色相同的同类金属的价值。但在国家征收铸币税的情形下,铸币的价值一般就会超过未铸成货币的金属,其超过额相当于全部铸币税。因为这时取得铸币需要用更多的劳动,也可以说是需要较大量劳动的产品的价值。

在只有国家能铸造货币的时候,这种铸币税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因为只要限制铸币的数量,它的价值就可以被提高到任何可能的程度。

纸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流通的。纸币的全部费用都可以看作是铸币税。它虽然没有内在价值,但只要限制它的数量,它的交换价值就会等于面值相等的铸币或其内含生金的价值。根据同一原则,在限制数量之后,减色铸币也会象具有法定重量和成色一样按表面所标价值流通,而不按其实际含有的金属量的价值流通。因此,在英国铸币史中,我们看到通货贬值从不与其减色成同一比例,原因是通货数量的增加从不与其内在②价值的减少成比例。①发行纸币时,最要紧的是充分认识限制数量这一原则所产生的效果。五

十年以后,人们就不会相信银行董事和经理在我们这个时代中居然会郑重其事地在议会或议会委员会中争论说:英格兰银行不受纸币持有人要求兑现的任何权力的限制而发行纸币,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影响商品、生金银或外汇的价格。③

自从银行设立以来,铸造或发行货币的权力就不为国家所专有了。纸币和铸币可以同样有效地增加通货数量。所以国家如果将货币减色并限制其数量,它就无法维持货币的价值,因为银行同样有权增加整个的通货数量。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出,维持纸币的价值并不一定要使它能够兑现,只要根据公开宣布作为其本位的金属的价值来调节它的数量就行了。如果本位是一定重量和一定成色的黄金,那么在金价每有跌落或商品价格每有提高(两者的影响是相同的)时,纸币的数量便无妨增加。

斯密博士说,“由于纸币发行过多,人们不断用多余的部分来兑换黄金

② 参阅本书第 134 页。

① 第一、二版无“的影响”字样。

② “资本家的景况也会改善”一语,第一、二版作”绝对利润也将改变”;并无下一 句话。

① 第一、二版无“或自然阶值”字样。

③ 第一、二版作“在这种情形下,不仅利润率将增加,而且绝对利润也将增加”。

和白银,英格兰银行一连许多年未都不得不每年铸造八十万镑至一百万镑, 平均约为八十五万镑的金币。为了这种大量的铸币,该行由于数年前金币的磨损和减值,往往不得不以每盎斯四镑的高价购买生金块,不久之后铸成货币时价格只为每盎斯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这样该行在这一大量铸币上便遭受了百分之二点五到百分之三的损失。因此虽然该行没有交纳铸币税,虽然政府担负铸币费,但这种大方的做法完全没有免去银行的开销。”

根据以上所述的原则,我认为最明显不过的是,象这样回收的纸币如果不重新发行的话,当人们不再向该行要求兑现的时候,全部通货——无论是减值的还是新铸的金币——的价值都会提高。

但布卡南先生的看法却不同,因为他说:“英格兰银行当时所须支付的巨额费用,原因和斯密博士所设想的并不一样,不在于发行纸币不慎重,而在于通货的减值状况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生金块的涨价。应当指出,该行除了把金块送往铸币厂铸造以外,就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几尼币,因之不得不发行新铸儿尼币来免换送回的钞票①。当通货普通重量不足、生金块价格按比例上涨时,人们用纸币兑换重儿尼币,熔成金块以后卖得更多的纸币,再把纸币送回银行换取新的儿尼币,返复做去是有利可图的。在通货重量不足时, 银行总会象这样损失现金。因为这时将纸币和现金来回兑换很容易而且肯定会赚钱。不过应当指出的是,不论英格兰银行当时由于现金流失而受到多大的害处和损失,人们却从没有想到必须解除该行为钞票兑现的义务。”②

布卡南先生显然是认为,全部通货都必然会降低到减值铸币的价值水平。但如果减少通货量的话,剩下来的全部通货的价值就肯定可以提高得与最良好的铸币的价值相等。

斯密博士讨论殖民地的通货时,似乎忘记了他自己的原理。他不说这种纸币贬值的原因是数量过多,却设问道:假定殖民地的安全毫无问题,十五年后付款的一百镑的价值是否等于立时支付的一百镑呢?③我的回答是,只要数量不过多便是相等的。

但经验证明,国家和银行在握有不受限制的纸币发行权以后是没有不滥用这种权力的。所以在一切国家中,纸币发行都应受某种限制和管理;对于这一目的来说,最适当的方法莫过于使纸币发行人担负以金币或生金块免现的义务。 〔“如果①能使通货价值除本位金属本身价值变动之外不致发生任何其他变动,同时又能使用一种费用最少的媒介进行流通,那便达到了一种通货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完美境界。如果我们规定英格兰银行兑换纸币时按照铸币厂的标准和价格支付来铸造的黄金或白银而不支付儿尼币,我们就能得到这一切好处。通过这种办法,纸币价值跌落到生金银的价值以下时,其数量就一定会随之减少。为了防止纸币价值上涨到生金银价值以上,也应当规定该行有义务按每盎斯三镑十七先令的价格以纸币兑换本位黄金。为了使该

④ 第一、二版无“虽未恶化”字样。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1 章;坎南版,第 1 卷,第 148 页。重点是李嘉图加上的。

② 同上书,坎南版,第 1 卷,第 146 页。

③ 同上节,第 1 篇,第 11 章,第 1 部分;坎南版,第 1 卷,第 147—148 页。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坎南版,第 1 卷,第 147—148 页。

行不致过于麻烦起见,凡按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的铸币厂价格以纸币兑换黄金,或按二镑十七先令的价格向该行出售黄金时,数量不得少于二十盎斯。换句话说,只要数量在二十盎斯以上,英格兰银行就有义务按三镑十七先令① 的价格收购人们向其出售的任何数量的黄金,也有义务按照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的价格出售人们所要求的任何数量。银行即然有权调节其纸币数量,所以这种规定对于银行不会有任何不便之处。

“任何一种生金银的输出或输入都应该是完全自由的。如果英格兰银行能按照我屡次提出的标准——即本位生金银的价格——调节其贷款和纸币发行额,而不管流通中的纸币绝对数量,这种生金银交易的次数就会极为有限。

“如果规定银行必须按铸币厂的标准和价格以未铸造生金银兑换纸币, 我所想到的目标就大致可以实现;即使银行不必按照固定价格购买向其出售的任何数量生金银时也是如此,在铸币厂继续公开为人铸币时就更加如此了。因为提出这种规定不过要使货币价值与生金银价值的差异不致超过银行买价与卖价之间的些小差额,这样就可以接近于一般认为十分有好处的均一价值了。

“如果英格兰银行随意限制其纸币数量,纸币价值就会提高,黄金就会跌落到我所提出的该行应按之收购的限价以下。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有人把黄金送到铸币厂。该厂铸成的货币加入流通之后,将使货币价值下跌,并使其重新与本位相一致。但这样做不象我建议的方法那样安全、经济而方便。银行对于我建议的方法不能提出什么反对意见,因为对于银行来说,与其止别人以铸币来提供通货,不如自己以纸币来提供通货更为有利。

“在这种制度下,将通货如此调节后,除非出现非常状况,全国发生恐慌,每一个人都想取得贵金属作为保存或掩藏财产的最便利的手段,否则银行就不会陷入任何困境。无论在什么制度下,银行对于这种恐慌都是无能为力的;银行必然要受这种恐慌的侵害,因为在一个银行中,或在一个国家中, 永远不会具有国内有钱的人有权要求提取的那样多的现金或生金银。如果所有的人在同一天都提取存款余额,那就把流通中现有的银行券增加多少倍也不够应付这种要求。造成 1797 年危机的原因就是这种恐慌,而不象一般人设想的那样是由于英格兰银行当时对政府作了大量垫款。当时的情形既不能归咎于银行,也不能归咎于政府,而完全是由于社会上那些胆怯的人受到一种没有根据的恐惧的威染,因而造成了向该行挤兑的风潮。即使当时该行不向政府作任何垫款,同时其资本也比现在多一倍,那种情形也仍然会发生。该行当时如能继续兑付现金的话,那次恐慌可能在该行铸币还没有枯竭以前就已经平息下去了。

“根据人们已经知道的英格兰银行董事们关于纸币发行条例的意见,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说没有什么很大的轻率之处。显然,他们极其谨慎地奉行他们自己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他们具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只要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意增加或减少通货的数量。这种权力既不应委托给政府本身,也不应委托给政府里面的任何团体。因为如果通货的增减完全取决于发行者的意愿,其价值的均一就没有保障了。即使是同意英格兰银行董事们的意见,认为该行并没有权力无限制地增加通货数量的人,也不能否认它有权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1 章,第 2 部分;坎南版,第 1 卷,第

185—168 页。

将通货数量减少至最低限度。虽然确信,使用这种权力来妨害公众既违反该行的利益,也违背该行的意图;然而每当我想到通货骤然大大减少和大大增加可能引起的恶果时,对于国家这样轻易地将这种可怕的特权赋与英格兰银行这一点就不能不表示异议了。

“在限制兑现以前,地方银行所遭受的不便之处必然往往是很大的。在一切恐慌时期或预计要发生恐慌时,它们必须准备几尼币以防备一切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几尼币是用面额较大的钞票向英格兰银行兑换,然后由可靠的代理人冒着危险花着运费运到地方银行的。在使命完成之后,这些货币又要回到伦敦;只要重量没有减到法定标准以下,便很可能又回到英格兰银行手里。

“如果我所建议的以生金银兑换英格兰银行券的计划被采用,那么要不是必须将同样的特权也给予地方银行,便是必须使英格兰银行券成为法币。在后一种情形下,有关地方银行的法规无需有任何改变,因为地方银行还会完全和现在一样,在遇有要求时,仍须以英格兰银行券兑付其本行的钞票。 “几尼币在住返运送途中,重量将因磨损而受到损失,同时运输也有费

用;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所能节约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但还有一种最大的好处,那便是在小额支付方面,伦敦和各地方通货的经常供应都是用极低廉的媒介——纸——来提供的,而不是用价值极大的媒介——黄金——来提供的。这样,国家就可以得到这一数额的资本用在生产事业上所能获得的一切利益。如果不能指出采用低廉媒介可能产生特别的流弊,那我们要抛弃这种明显的利益就肯定没有理由了。”〕③

当一种通货完全由纸币构成,而这种纸币的价值又与其所要代表的黄金的价值相等时,这种通货就处于最完善的状况。以纸代替黄金就是用最廉的媒介代替最昂量的媒介。这样国家便可以不使任何私人受到损失而将原先用于这一目的的黄金全部用来交换原料、用具和食物,使用这些东西,国家财富和享受品都可以得到增加。

从国家的观点来看,这种调节得当的纸币究竟是由政府发行还是由银行发行是无关重要的问题。整个说来,无论由谁发行都同样可以增进财富。但就个人的利益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如果一个国家的市场利息率是七厘,政府每年为某种开支须用七万镑,那么这七万镑是否必须每年由人民纳税征得,还是不必课税就可以醵集,对于该国国民都是极关重要的问题。假定装备一支远征军需款一百万镑;如果政府发行一百万镑纸币来代替一百万镑铸币,那么这支远征军的装备费用就无须由人民来负担。但如果这一百万纸币由银行发行,按七厘利息借给政府,以代替一百万铸币,那国家便必须连续不断地每年征税七万镑。支付这种税款的是人民,收受这种税款的则是银行。无论由国家发行或由银行发行,社会景况都和以前完全一样。实际上这支远征军是由于我们的制度改良而装备起来的,也就是由于使价值一百万镑的资本在商品形态下变为生产性的,而不让它保持非生产性的铸币形态。但这种利益总是归于纸币的发行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所以如果这一百万镑纸币由政府发行而不由银行发行,人民就可以省去这一笔税课负担了。

我已经指出,如果能完全保证纸币发行权不致被滥用,那么无论由谁发行,对于全国财富整个说来并没有什么关系。现在我又说明,发行者应该是

③ 同上节,第 1 篇,第 11 章,第 3 部分;坎南版,第 1 卷,第 174 页。

政府而不应该是一些商人或银行家,这对于公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纸币发行权操在政府手里比操在银行手里似乎有更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有人说银行更易受法律管辖;虽然任意增发纸币对银行可能有利,但它要受到人们要求兑现的权利的限制和约制。他们说,如果政府具有发行货币的特权,这种约制便不会长此受到重视。政府往往会不顾未来的安全,而只顾眼前的方便,因之很容易以权宜办法为借口而取消控制纸币发行量的约制。

在一个专断的政府下,这一反对理由是很有力量的;但在具有开明的立法机关的自由国家中,在纸币持有人可任意要求兑现这一必要的约制下,纸币发行权可以安全地交在一些特派委员们的手里,这些人可以完全不受政府大臣的支配。

现在偿债基金就是由反对议会负责的委员们管理的;由他们经办的货币投资进行得极为井井有条。如果把纸币的发行也交给类似的管理部门,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怀疑它不能得到同样正确的管理呢?

有人也许会说,虽然政府发行纸币由于可以把一部分要由公众支付利息的国债变为没有利息的债务,对政府的利益是十分明显的,因之对公众的利益也是十分明显的,然而这将不利于商业,因为这样会使商人无法借钱使他们的票据不能贴现;银行纸币一部分就是靠贷款和贴现发行的。

不过这等于说如果英格兰银行不贷款人们就会无款可借,等于说市场利息率和利润率是取决于货币发行量和货币借以发行的途径。但既然一个国家只要有支付手段就不会缺乏毛呢、葡萄酒或任何其他商品,同样的道理,只要借款人能够提出稳妥的保证,并愿支付市场利息率,就不会缺少可借的货币。

在本书另一个地方④我曾设法说明,决定商品实际价值的不是某些生产者可能享有的偶然便利,而是处于最不利的条件下的

生产者所将遭遇的实际困难。货币的利息也是这样。决定货币利息的不是银行贷款时的利息率(不管是五厘四厘还是三厘),而是投资所能得到的利润率,这种利润率与货币的数量或价值完全无关。无论银行贷出一百万、一千万还是一亿,都不能持久地改变市场利息率,而只能改变这样发行出去的货币的价值。在一种情形下经营同一种企业所需的货币也许会比在另种情形下大十倍乃至二十倍。因此,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多少取决于运用这笔借款所能得到的利润率和银行贷款时所索取的利息率之间的比较。如果银行索取的利息率低于市场利息率,那么货币不论有多少都可以借得出去;如果高于市场利息率,那么愿意向银行借钱的人便只有奢糜浪费的纨袴子弟了。因此我们看到,当市场利息率高于银行贷款一律索取的五厘利息率时,贴现办事处就会挤满了借款人;反之,市场利息率即使只是暂时低于五厘,办事处的职员就无事可做了。

因此,人们所以说,过去二十年间英格兰银行以货币帮助商人就大大帮助了商业,其原因就在于该行在整个这一时期中始终以低于市场的利率,也就是以低于商人能从其他地方获得借款的利率贷款。但我承认,在我看来, 这与其说是赞成设立英格兰银行的论据,倒毋宁说是反对设立它的理由。

假定有一个机构经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一半的毛织业者提供羊毛,那我们又将怎样说呢?这一机构对于社会究竟有什么好处呢?它并不能扩展我

④ 第一、二版无“一切矿山”字样。

们的商业,因为如果它按羊毛的市场价格取费,羊毛还是照旧有人买。它也不会减低毛呢对于消费者的价格,因为我以前说过,这种价格是由处在最不利条件下的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因此,其唯一的效果就是使一部分毛织业者的利润增加到一般通行的利润率以上。这种机构本身将得不到公平的利润,而社会上另一部分人则会受到同一程度的好处。我们的银行机构的效果正是这样。法律已经规定市场上借款不得低于某一利息率,英格兰银行必须按照这一利息率放款,否则就完全不得放款。根据这一机构的性质来说, 它所具有的巨额基金只能如此处理,而国内却育一部分商人由于能用少于那些必须只受市场价格影响的人的费用取得贸易手段,便不公平地和不利于国家地享受了利益。

整个社会所能经营的全部企业取决于其资本的数量,也就是由该社会用在生产上的原料、机器、食物、船舶等等的数量。调节得当的纸币发行之后, 这些东西既不能由于银行的作用而增加,也不能由于银行的作用而减少。因此,如果政府为国家发行纸币,即使它根本不为票据贴现,也不向公众贷款, 贸易总量出不会有任何变动,因为我们所具有的原料、机器、食物与船舶仍然和以前一样。而且,当法定五厘利息率低于市场利息率时,①等量货币也可能并不总是②按法定五厘利率出借,而是按市场上借贷双方的公平竞争所形成的六厘、七厘或八厘利率出借。

亚当·斯密说,①苏格兰用现金帐户对商业提供贷款的方式比英格兰的方式优越,商人们因此得到了利益。这种现金帐户是苏格兰银行家在为顾客票据贴现以外给与顾客的信用。但银行用这种方式垫支货币将其投入流通,就不能再用其他方式放出这一数量的款项,所以我们就难于看出好处究竟在哪里。如果全部流通只能容纳一百万纸币,那就只有一百万流通。整个这一数额究竟是以贴现的方式发行,还是一部分以贴现方式发行,其余部分以现金账户的方式发行,对于银行家和商人来说实际上都没有关系。

关于用来作为通货的黄金与白银这两种金属,也许还需要讨论几句,特别起因为在许多人心目中,这一问题似乎把明显而简单的通货原理弄得复杂了。斯密博士说,“在英国,在黄金铸成货币之后,长期以来就不认为黄金是法币了。银币和金币之间的比价不是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是任其由市场决定的。如果债务人以黄金偿债,债权人可以完全拒绝,也可按照他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价值收受。”①在这种情形下,一个几尼币便显然可能有时值二十二先令或更多,有时只值十八先令成更少,这完全取决于黄金和白银的相对市场价值的变动。而且,全部黄金价值的变动和白银价值的变动都要按金币计算,看起来好象白银是不变的,好象只有黄金才可以上涨和跌落。例如, 虽然几尼币从十八先令涨至二十二先令,黄金的价值却可能没有变动;变动也许完全只限于白银,因之,现在二十二先令的价值也许不多于从前的十八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1 章,第 2 部分;坎南版,第 1 卷,第

167—168 页。

② 同上书,坎南版,第 1 卷,第 168 页。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1 章,第 1 部分;坎南版,第 1 卷,第

161 页。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1 章,第 1 部分;坎南版,第 1 卷,第

160 页。

先令。反之,全部变动也许是发生在黄金方面,从前值十八先令的几尼币也许已经上涨到二十二先令了。

假定这种银币由于剪损而减色,其数量也增加了,那么一个几尼币就可能值三十先令,因为这种减色货币三十先令中所含白银的价值也许等于一个几尼币内所含的黄金。只要恢复银币的铸币法价,银币就会上涨;但这又似乎是黄金下跌了,因为一个几尼币的价值也许并不比二十一个这种好成色的先令币大。

如果现在黄金也被定为法币,每一个负债者,都可以随意以四百二十先令或二十几尼偿付所欠的二十一镑债款,那么他究竟用哪种货币来偿值就要看他使用哪种最为合算了。如果他用五夸特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金在铸币厂可以铸造二十个几尼币,而用同量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银在铸币厂却可以铸造四百三十个先令,他就宁愿用白银偿债,因为这样可以占十先令的便宜。反之, 如果用五夸特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金在铸币厂可以铸造二十又二分之一几尼币,而用同量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银在铸币厂只能铸造四百二十个先令,他就自然愿用黄金偿债。如果所能换得的黄金量可以铸造二十个几尼币,而所能换得的白银量可以铸造四百二十个先令,那么用金币偿债还是用银币偿债, 对他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问题。所以,这并不是偶然的事情;人们之所以情愿用黄金偿债并不是因为黄金更适合于富裕国家的流通过程,而只是因为以黄金偿债对于债务人有利。

在 1797 年限制英格兰银行以铸币支付以前一个长时期里,黄金和白银相较十分低贱,以致英格兰银行以及一切其他债务人都愿意在市场上购买黄金而不购买白银送往铸币厂铸造,因为他们用这种铸币偿债更为合算。在这期间的大部分时间中,银币减色得很厉害,但由于其数量稀少,所以根据前述原则,其流通价值从未跌落。银币虽然如此减色,但债务人用金币偿值仍然有利。诚然,如果这种减色银币的数量极大,或者如果铸币厂发行这种减色铸币,那么债务人用这种减色货币偿债就会有利。但它的数量是有限的,并维持着它的价值,所以黄金实际上便成了真正的货币本位了。

没有人否认当时的情形确实是这样。但有人说,这种情形是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宣布,除非按铸币厂标准以重量计算,否则任何二十五镑以上的债务均不得以银币为法偿币。

但是这一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得以铸币厂新铸银币偿还其债务,无论债务数额是大是小,债务人不以白银偿付,既不是偶然的事情,也不是由于不得已,而完全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他们把白银运往铸币厂不合算,而把黄金送去是很合算的。如果流通过程中这种减色银币的数量极大,并且又是一种法偿币,那么一个几尼币便很可能又值三十先令了。但这是减色银币的价值跌落,而不是几尼币的价值提高。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黄金与白银都是法偿币,可以同样偿付任何数额的债务,那么主要的标准价值尺度就会不断改变。有时是黄金,有时是白银, 情形完全取决于这两种金属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在这种时候,不是标准尺度的金属将被熔化而退出流通,因为其生金银价值大于铸币价值。这是一种及待补救的很不方便的事情。但改良的进程却十分缓慢。这一问题虽经洛克先生②极为精辟地加以论证,而在他以后所有讨论货币问题的著作家也都指出了

② 同上书,布卡南版,第 1 卷,第 266 页,脚注。

这一点,可是直到 1816 年那届议会③才采用了一种较好的办法,规定凡四十先令①以上的金额都只准以黄金为法偿币。

斯密博士似乎还不十分清楚用两种金属作为通货,并同时作为任何债额的法偿币会产生什么影响,因为他说,“实际上,当不同铸币金属各自的价值继续保持任何一种规定的比例时,最贵金属的价值就支配了全部铸币的价值。”②由于黄金在他那时期是适于值务人偿债的媒介,所以他便以为黄金具有某种内在的性质,使它在当时支配了银币的价值,而且也会永远如此。

1774 年实行金币改革后,铸币厂新铸几尼币每个只能兑换二十一个减色先令。但在威廉王朝,银币的状况完全相同,而同样新从铸币厂铸造出来的几尼币却可以兑换三十先令。关于这一点,布卡南先生说:“于是便出现了一般通货理论无法加以说明的奇特情况:一个几尼币在某一个时候可以兑换三十先令(这是它用减色银币表示的内在价值),但其后同一几尼币却只能兑换二十一个这种减色先令。通货状况在这两个不同时期之间显然发生了某种巨大的变化,关于这点,斯密博士的假设并没有提供任何解释。”①

在我看来,要解答这一疑难问题是很简单的,只要把上述两个时期中几尼币价值的不同状况和流通中减色银币的不同数量对比一下就行了。在威廉王朝,黄金不是法偿币;只能按习惯价值流通。一切巨额支付可能都是用白银进行的,尤其是当时对货币与银行业务都不很了解,就更促成了这种情况。当时这种减色银币的数量超过了在只使用不减色银币情况下流通过程所能保持的银币数量,因此它便贬值而又减色了。但在黄金成了法偿币,银行纸币也被用来进行支付的后一时期中,减色银币的数量却没有超过在没有减色银币情况下所能流通的铸币厂新铸银币的数量,所以货币虽然减色了,但却没有贬值。布卡南先生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却有些不同。他认为主币可能贬值, 而辅币却不容易贬值。在威廉王朝,银是主币,所以容易贬值。1774 年银已经成了辅币,所以便能维持其价值。不过通货贬值与否,完全取决于其数量是否过剩,而不取决于它是辅币还是主币。②

铸造货币时征收适度的铸币税是无可厚非的,对于进行小额支付的通货来说尤其如此。一般说来货币价值将按铸币税的全额提高。因此,货币量如果不过多的话,这种负担便不会对于支付人发生影响。但必须指出,在确立了纸币制度的国家中,虽然纸币发行人在人们提出要求时有义务兑现,但在限制纸币流通的约制办法发生作用之前,纸币和铸币仍然可能按照这种铸币(唯一的法偿币)铸币税的全额贬值。例如,如果金币的铸币税是百分之五, 由于银行纸币发行过多,在纸币持有人兑换铸币将其熔为金块可以获利以前,通货就会实际贬值百分之五。如果金铸币不纳铸币税,或纳铸币税而银行纸币持有人可按铸币厂价格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要求用生金而不用铸币兑换其纸币,便不会发生这种贬值。所以如果英格兰银行不必须根据纸币持有人的意愿以金块或铸币为其纸币兑现,那么近来规定银币征收铸

③ 第一、二版此处尚有“以生产所需的食物,并在生产时雇用与以前相同的人数”字样。

① 第一、二版无以上两段和下段的开头部分。这些是由于回答马尔萨斯的批评而加上的;参阅《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2 卷,第 118 页以及本书第 67 页,脚注①。

② 第一、二版这一段从“地主的利益”开始。

① 此处有节删,但不影响原文意义。

②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4 篇,第 5 章;坎南版,第 2 卷,第 37 页 。

币税百分之六(或每盎斯四便士)但规定黄金可由铸币厂免费铸造的法律也许是最恰当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可以最③有效地防止通货发生任何不必要的变动。①

③ 在第一、二版中,以下一段话作“因为他用等量谷物不仅可以换得更多的货币,并且可以换得更多的可以用货币购买的每一种商品”。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4 篇,第 7 章,第 3 部分;坎南版,第 2 卷,第

1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