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第一版中关于价值的一章

《原理》一书各版中改动最大而又最为错综复杂的是第一章。要研究这些变动必须先考查一下新的价值理论是怎样从这样一个理论的零星要素中形成起来的。这些要素存在于《论谷物价格低廉对资本利润的影响》一文①中。

最初李嘉图在该论文以及于 1814 年与 1815 年年初所写的信函中所提出的基本原理是,“决定所有其他行业的利润的是农场主的利润”。马尔萨斯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农场主利润不决定其他行业的利润,其他行业的利润也不决定农场主的利润”。①在该论文之后,这一原理不见了,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就没有这一原理。

农业利润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原理的理论基础(李嘉图从没有明确加以说明)是:在农业中,同一种商品——谷物——形成了资本(被认为是由工人必需的生活资料所构成)和产品二者。因此,根据总产品和垫支资本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利润,以及确定这种利润对资本的比例时,是直接根据谷物的数量进行的,不涉及任何估价问题。显然,只有一种行业可以处于不用其他行业的产品作资本、而所有其他行业却必须使用它的产品作资本的特殊地位。由此可以推论,如果所有的行业要有一种一致的利润率,那么其他行业的产品相对于其本身资本(即相对于谷物)的交换价值就必须调整得能够提供谷物生产中所确立的利润率。因为在后者之中,产品和资本是由同一种商品构成的, 任何价值的变动都不会改变其间的比例。

这一论点在任何现存的李嘉图函件与论文中虽然都没有提到过,但他在其已散失的《关于资本利润的文稿》(1814 年 3 月)②中或在谈话中一定曾有所阐述。因为马尔萨斯曾用下列的语来反对他,这无疑是针对着李嘉图自己的提法而说的:“在任何生产中,产品和垫支资本都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因此,我们决不能适当地提出产品的物质形态的比率⋯⋯决定一般资本利润和货币利息的不是那种特殊利润或土地产品的比率。”①李嘉图最接近于明确申述这一问题的话存在于 1814 年 6 月一封信的一段令人瞩目的文字中: “利润率和利息率都必然取决于产品与生产这种产品所必需的消耗量之间的比例。”②《论利润》一文中的数字例证反映了这种看法;在说明资本增加的

① 本书中提到此文时一般称之为《论利润》。

① 1814 年 3 月 8 日李嘉图致特类尔函,《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6 卷,第 104 页。参阅《论利润》,

同上书,第 4 卷,第 23 页。

② 参阅《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6 卷,第 102—105 页。

① 1814 年 8 月 5 日函,同上书,同卷,第 117—118 页。

② 同上书,同卷,第 108 页。

影响那一著名的表③中尤其如此;在这一表中,资本和“净产品”都是用谷物表示的,这样一来,利润百分比的计算便无需提到价格了。④李嘉图这种研究方法的好处在于,虽然有些过分简单化,但却使我们可以无需用一种方法把一批异质的商品化为一个共同标准,就能理解利润率是怎样确定的。

但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由于采用了一种普遍的价值理论,李嘉图就能说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而不是通过某一特殊生产部门的小范围来确定利润率的问题:同时他也因此而能放弃马尔萨斯所常常攻击的工资只包含谷物的那种简化的说法,并把工资看成是由包括工业制造品在内的许多不同产品构成的,虽然食物仍占主要地位。这样一来,出现在计算的两边的是劳动而不是谷物——用现代说法来说,投入(input)和产出(output)都是劳动而不是谷物。其结果是,利润率不再是由生产出来的谷物对生产中所耗用的谷物的比例决定的,而是由一个国家中的全部劳动对生产该种劳动的必需品所需的劳动的比例决定的。①(但是,农场主利润决定所有其他利润的理论在《原理》一书中虽然不见了,可是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上的劳动生产力是决定一般利润的基础这一更普遍的命题,却继续占据着中心地位。)

许多年以后,当李嘉图对价值方面所存在的疑难问题感到一阵灰心时, 曾写信给麦卡洛克说:“总而言之,地租、工资与利润这几个大问题必须以全部产品在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来解释,这种比例和价值理论并没有本质上的联系。”这时我们也许又可以看出旧谷物比率论的反响(这一理论使分配问题脱离价值问题)。

在李嘉图的思想发展中,与这一理论相类似的还有另一论旨。最初他承认一般公认的看法,认为谷物价格上涨通过其对工资的影响,将使所有其他物价上涨。②当后者以其原始的“农业”形式表达时,他并没有认为上一看法和他的利润理论是不相容的。但两者之间的冲突必然会随着他朝向这一理论的更普遍的形式摸索而逐步明显;因为所假定的物价普遍上涨模糊了工资上涨与利润降低之间的简单关系。在《论利润》一文中,他的一般叙述虽然依旧采取“农业”形式,但却已经在一个注解里驳斥了公认的看法。他说:“人们认为谷物价格规定一切其他东西的价格。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错误。”① 在该论文的其他地方,关于这一问题还有一些段落预示了他的全面价值理论,而且已经把它和利润理论联系起来了,比如:“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都随着生产困难的增加而上涨。因此,如果谷物的生产由于需要更多的劳动而发生新困难,而生产金、银、毛呢、亚麻布等等又不需要更多的劳动时,谷

③ 同上书,第 4 卷,第 17 页。

④ 用谷物计算农场主垫支这一点被马尔萨斯提出来作为“李嘉图先生的表的缺点”;因为流动资本并不仅包括谷物,而且还包括“劳动者所用的茶、糖、衣服等等”;因此,谷物的相对价格上涨,就会“提供更多的土地所产生的剩余(1815 年 3 月 12 日与 14 日的信,同上书,第 6 卷,第 185—187 页)。

① 参阅利润取决于“一个国家每年的劳动用于维持劳动者生活的比例”那一段叙述(见本书第 39 页),以及本书 106 页的“同一结论”。参阅马尔萨斯把李嘉图的工资标准说成是“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成本”的说法以及提到它与利润率的关系的说法。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2 卷,第 249—25O 页。

② 1820 年 6 月 13 日函,《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8 卷,第 194 页。并参阅 1820 年 11 月 16 日致穆勒

函,同上书,同卷,第 297 页,以及 1821 年 1 月 17 日致麦卡洛克函,同上书,同卷,第 337 页。

① 《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4 卷,第 21 页。

物的交换价值和这些东西比起来就必然会上涨。”②他又说:“由于农业改良或谷物进口而造成的谷物价格下跌只会降低谷物的交换价值,其他商品价格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如果劳动价格下跌(这是谷物价格降低时必然会发生的现象),所有各种实际利润便必然上升。”③

这一论文中所有这些要素都被采用到《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论价值一章里面去了,此外还加上了许多新的、其中有一些后来被认为是李嘉图的理论中最富特性的原理。这些在该章中成为一套有系统的价值理论; 关于地租、工资和利润的理论就是以这个价值理论为基础的。

1815 年末,当他着手写《原理》一书时,曾写过一封信给穆勒,上述从

《论利润》到《原理》一书的转变过程到这时就达到了转折点。信中说:“我知道我不久就会受阻于价格一词。”这是他第一次觉得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提出普遍的解答,而不能满足于在各具体问题中出现价格方面的疑难时再零零碎碎地加以解决。这时他马上就看出,对这问题的正确理解牵涉到以下各点: (a)区分开影响货币价值的原因与影响商品价值的原因(b)假定作为价值标准的贵金属的不变性;(c)反对谷物价格规定所有其他商品价格的看法。这三点在他心中联系得十分紧密,以致几乎被视为一体,他称之为“我的一切命题所凭依的靠山气”。①

影响价值的两类因素(货币方面的和商品方面的)之所以能加以区别,是由于李嘉图把货币当成一种商品看待,与任何其他商品无别。因此,工资的变动不能改变商品的价格,因为(如果从以取得货币的金矿在本国),工资上涨对金矿所有主的影响会和对其他一切工业的影响一样大。②因此,决定物价的是黄金与其他商品的相对生产条件,而不是劳动的报酬。

他企图把他原先确立的工资上涨不会使物价上涨的命题编入他的一般理论之中,这就马上使他发现“工资上涨对主要借助于机器与固定资本而取得的商品的价格所产生的奇异效果。”③这一点使他得出一个得意的结论说:情形不象“亚当·斯密和一切追随他的作家”④所主张的那样,非但工资上涨会使所有商品价格上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正好相反,这种上涨将使许多商品的阶格下跌。这一结论虽然和“政治经济学中某些公认的理论”很不符合,他却强调它“对这门科学十分重要”。①

李嘉图对物品价值由生产所需的劳动量规定而不由这种劳动的报酬规定这一原理的重视,反映出他认识到他的新理论所反对的不仅是工资对价格的影响的一般看法,而是亚当·斯密的另一个更普遍的理论(在其中,这种影响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而出现的),李嘉图写信给穆勒时把这一理论称为亚当·斯密“在价值方面的原始错误”。②简单他说来,亚当·斯密的理论是: “一旦资本在某些人手中累积起来以后”,“一旦任何国家的土地全部变为

② 同上书,同卷,第 19 页。

③ 同上书,同卷,第 35—16 页。

① 1815 年 12 月 3O 日致穆勒函,《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6 卷,第 348 页

② 见本书第 44 页。关于黄金需要进口的情形(在商品价格上涨时这是不可能的),见第 87—83 页。

③ 1816 年 10 月 14 日致穆勒函,《李嘉图若作和通信集》,第 7 卷,第 82 页。

④ 见本书第 37 页。

① 见本书第 49 页。

② 1816 年 12 月 2 日致穆勒函,《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 7 卷,第 100 页。

私有财产以后”,商品价格便是通过将工资、利润和地租加在一起的过程而得出的。“在每一个进步的社会中,所有这三种成分都或多或少作为构成部分进入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之中。”③换句话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泉源。”④亚当·斯密还说,自然价格“随着它的构成部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每一种的自然比率”的变化而变化。⑤

在论价值一章中,李嘉图批评亚当·斯密把商品根据生产所需的劳动量互相交换的法则限于应用在“资本累积和土地占有以前的早期原始社会状态”;“好象当要支付地租和利润时,这两种因素便会与单纯的生产所需的劳动量无涉地对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一些影响”。李嘉图补充说,“但亚当·斯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分析过资本累积和土地占有对相对价值的影响”。①(李嘉图把“土地占有”的影响放到后面论地租的一章中讨论,在论价值一章中只讨论了资本累积这一方面。)他对亚当·斯密提出批评的这一段文字使读者感到迷惑,因为(正如坎南所说③),这一段话似乎为该章以下各节所“完全否定”了。

直到 1818 年,在他写给穆勒的一封信(现在才初次问世)中,李嘉图才清楚他说明了他和亚当·斯密理论的分歧的性质,因而澄清了这一段话。

这一点是这样办到的:他把他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和托伦斯的解释作了一个对比。“他〔托沦斯〕说得好象是亚当·斯密说在资本累积和勤劳的人们都作工以后,所用的劳动量就不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条件,而且说我反对这种意见。现在我要说明的是,我并不是象他所说的那样反对这种意见。我是说,亚当·斯密认为由于社会早期阶段中一切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并且由于资本累积以后有一部分归于利润,因而积累过程便不论资本的耐久程度如何,也不问任何其他条件怎样,都必然会使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上涨, 因而其价值便不再由生产所需的劳动量决定。和他的意见相反,我认为交换价值发生变化不是由于利润和工资的这种划分——不是由于资本累积,而是在所有各社会阶段中都只是由于两种原因:一种是所需劳动量的多寡,另一种是资本耐久性的大小;前者决不会被后者所代替,而只是受后者的限制。③ 这一说法和以后各版的某些改动的关系在下一节中就可以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