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土地税
按地租征课并随地租一同变动的土地税事实上就是一种地粗税;由于它不会加在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上,也不会加在那种仅仅为了利润而投在土地上、并且从来不付地租的资本的产品上,所以它决不会影响农产品的价格, 而会全部落在地主身上。无论从那一方面说,它都与地租税没有区别。不过如果土地税是课加在一切已耕土地上,那么不论税额怎样低,它也会成为产品税,因而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如果第三等土地是最后投入耕种的,它虽不支付地租,但课税后它将不能被耕种,也不能提供普通利润率,除非产品价格提高,足以补偿课税的捐失。其结果,或者是在谷物价格没有因需求增加而提高到足以提供普遁利润以前,资本不投在这种土地上;或者是已经投在这种土地上的资本将离开这种土地,另外寻找更为有利的用途。这种税不能转嫁到地主身上,因为根据假定,他是不收取地租的。这种税可能按土地的质量以及产量的多少征收,这样它就与什一税没有任何区别。它也可能是一种固定的税,不问土地好坏,在所有已耕地上按由征收。
最后一种土地税是一种恨不均等的税,并且违反一般赋税的四项原则之一。这四项原则,根据亚当·斯密的说法,①是一切赋税应该遵守的。其内容如下:
一、“各国臣民应尽可能按照各自的能力纳税,以支持政府。二、“每人所需缴纳的税额应该是确定的,而不应任意决定。三、“每一种税的征课时间与方式都应最便于纳税人缴付。
四、“每一种税都应该妥为筹划,以使从人民身上取得的以及使人民得不到的东西,尽可能不超过纳交国库的东西。”
不同土地质量差别、对于所有已耕地一视同仁地征课的均等土地税,将按照最劣等土地耕种者所付的税额提高谷物价格。质量不等的土地使用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将极不相等。如果对用一定量资本可以生产谷物一千夸特的土地课税一百镑,每夸特谷物就会涨价二先令,以补偿农场主钠税的捐失。以等量资本投在较好的土地上可以生产二千夸特,按每夸特涨价二先会计算就可以得到二百镑;不过税是同样课加在这两种土地上的,忧等地和劣等地同样纳税一百镑。结果转嫁在谷物消费者身上的税款不仅是供应国家的需要,并且还在租期中每年以一百镑付给优等地的耕种者,而在以后又使地主能够增加一百镑的地租。所以,这种税显然违反亚当·斯密的第四条原则。它从人民身上取得的以及使人民得不到东西多于国库的收入。法国革命前的平民土地税(Taille)就是这样的一种税;其征课的对象仅仅是平民保有的土地;农产品的价格随着赋税而提高。因此其土地无需纳税的人就因地租增加而受惠了。衣产品税和什一税都没有这种缺点。这两种税也会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但它从各级土地收取的税额,是与土地的实际产品成比例,而不是与生产效率最小的土地的产品成比例。
亚当·斯密由于对地租抱有一种特殊看法,由于没有看到各国都有大量资本运用在不付地租的土地上,所以便得出一个结论,认为一切对土地的征课,无论是以土地税或什一税的形式课加在土地本身上,还是课加在土地的产品上,抑或是由农堤主的利润中缴付,部一定要由地主负担;并且认为,
① 参阅本书第 110—111 页。
尽管这种税名义上一般要由租地人垫付,但在所有的场合,地主都是真正的纳税人。他说:“对土地产品所课的税实际上就是对地租所课的税;尽管它原来是由农场主垫付,但最后仍然要山地主支付。当产品的一定部分要作为赋税付出时,农场主就会尽其能事算出这一部分的逐年平均的价值可能有多少,而相应地在他同意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扣除下来。没有一个农场主不事先计算教会什一税(这就是这样一种土地税)逐年平均可能达到多少的。”②农场主任和地主协议其农场的地租时,的确会计算好各种可能的支出,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付给教会的什一税,或课加在土地产品上的税款,如果不能由农场产品相对价值的提高中得到补偿,他自然要尽力③ 从地租中把它扣除下来。但争论的问题恰好在于:他最后究竟是从地租中扣除呢,还是要大产品价格的上涨中得到补偿呢?根据以上已经说过的理由,我毫不怀疑地认为: 衣场主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亚当·斯密在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错误的看法。
也许就是斯密博士对于这一问题的这种看法,使他认为“什一税以及每一种这类的土地税,外表上虽然完全均等,实际上却是极不均等的赋税;产品的一定部分在不同的情形下相当于地租中极不相同的部分。”④我曾尽力说明,这种赋税不会不均等地落在各个农场主或地主阶级身上,因为他们都会由于衣产品涨价而得到补偿,他们只是按照他们消费衣产品的多少而缴纳税款。的确,由于工资会受影响,并且利润率也会通过工资而受到影响,所以对于这种赋税,地主非但不会充分分担,而且是特别得到豁免的阶级。劳动者由于财力不足是不能支付这种赋税的。落在这些劳动者身上的那一部分赋税,要从资本的利润中支付;这一部分完全要由一切其收入是从资本上得未的人负担,所以一点也不会影响地主。
根据这种关于什一税、土地税以及土地产品税的看法,并不能作出推论说它们不会妨碍耕种。任何一件事只要会提高需求极为普遍的任一种商品的交换的价值,便会妨碍耕种和生产。但这是一切赋税都不能免的毛病,并不只限于这里所说的几种赋税。
诚然,这可以认为是国家征收和花费的一切赋税所无法避免的缺点。每一种新税都会成为生产的一种新负担,并使自然价格提高。一个国家中原先由纳税人自由支配的一部分劳动现在已经交由政府支配,因而不能用于生产
②。这一部分可能变得十分大,以致剩不下足够的剩余产品未刺激那些经常以
自己的节约来增加国家资本的人作出努力。幸而任何一个自由国家的赋税都还没有重到使国家资本逐年不断减少的程度。这种赋税状况是不能长期继续下去的。如果继续下去的话,就会不断大量吸收国家的年产品,以致造成最大规模的穷困、饥荒和人口减少的景象。
亚当·斯密说:“象英国的情形一样,按照某种不变的税则对各地区征收的土地税,当初制定时虽是均等的,但久而久之必然会按照国内各地区耕种得到改良或受忽祖的不同程度而变得不均等。在英格兰,威廉与玛丽王朝第四年为各郡和各教区制定的土地税计征标准即使在最初就极不均等,因之
② 第一版无此段。
③ 第一、二版无“或其他收入来源”字样。
④ 第一、二版无“如果一切其他收入都要课税”一语。
② 仅仅由于课税而价格上涨的商品,其流通中是否需要更多的货币,是可以怀疑的。我认为不会。*
这种税一直与上述四原则中的第一原则相抵触。它和其他三个原则完全符合。这一点完全没有问题。交税的时间和交租的时间相同,对于纳税人来说再便利也没有了。虽然地主在一切情形下都是实际的纳税人,但税款通常由租地人垫支;地主育义务在他支付地租时为他扣除。”、
如果这种税不是由租地人转嫁到地主身上,而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那么只要它当初不是不均等的,就决不会变成不均等的。因为产品的价格既已按照税额提高,以后就不会由于这一原因再发生变动。如果不均等,它就会象我已经说明的一样可能和上述第四原则相抵触,但不会和第一原则相抵触。这种税取自人民身上的比交纳国库的多,但不会不均等地落在任何一个纳税阶级身上。在我看来,萨尹先生说下一段话时似乎误解了英国土地税的性质和效果。他说:“有许多人把英国农业的非常繁荣情况归功于这种固定的计征标准。这种标准对于农业繁荣直献很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一个政府向小商人说:‘资本少时,交易也有限,因之你直接缴纳的捐税也就很小。借资本罢,积累资本罢,扩张你的营业罢,这样你就会赢利无算, 而你却不会缴纳更多的捐税。并且当你的继承人承继你的利润并进一步增加利润时,对他们的计征标准也不会比对你的针征标准高,你的继承人不会因此而要分担更多的公共负担,听到这种话时,我们又将说什么呢?
“毫无疑问,这对于工商业将是一种极大的鼓励。但这是公平的吗?工商业的发展不付出这种代价难道就不能获得吗?在英国本土,自从那个时期以来,工商业虽然没有这种偏惠,不是已经有了更大的发展吗?假定一个地主由于勤勉、节约和善于经营而使年收入增加五千法郎。如果国家对于他增加的收人抽取五分之一,不是还剩下四千法郎的增额可以鼓励他作进一步的努力吗?”①
萨伊先生假定“一个地主由于勤勉、节约和善于经营而使年收入增加五千法郎”;但事实上地主除非自己经营耕种,是元从在他的土地上发挥他的勤勉、节约和经营技巧的。如果自己经营,他就是以资本家和农场主的资格而不是以地主的资格来做这种改良了。不先增加土地上所用的资本额,单凭自己特殊经营技巧增加农场产品是不可想象的。如果他增加资本的话,那么他增加的收入对他追加的资本的比例,就会等于所有其他衣场主的收入对他们的资本的比例。①
如果按照萨伊先生的说法,国家要在农场主增加的收入中抽取五分之一,这种税就是对于农场主征课的不公平的税,只影响农场主的利润,而不影响其他行业的人们的利润②。一切土地,无论出产多少,都要支付这种税; 但有些土地因为不付地租,所以不能通过减少地租的办法为这种税取得补偿。对利润征课的不公平的税决不会落在课税行业身上,因为这一行业的人要不是放弃这种行业,就会为这种税取得补偿。不付地租的人既然只能用提高产品价格的方法来取得补偿,所以萨伊先生提出的那种税将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不会落在地主或农场主身上。
如果他所提出的那种税按照土地总产品的增加量或其价值成比例地增
、 二版无此脚注。参阅本书第 181 页脚注。
① 第一版无“农产品以及”字样。
① 第一、二版作“进口的商品”。
② 第一、二版作“商品的国内自然价格和国外自然价格”。
加,那就和什一税毫无区别,并且会同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无论这种税是课加在土地总产品上,还是课加在纯产品上,都同样是消费税,并且只能和其他农产品税一样地影响地主和农场主。
如果在土地上不征课任何赋税,另用其他方法征收这税款,农业也至少会和现在一样繁荣;因为任何土地税都不可能成为农业的鼓励因素①。适度的税可能不会或确实不会大大妨碍生产,但无论如何不能鼓励生产。英国政府从来没有说过萨伊先生所设想的话,也从来没有允诺农场主阶级和他们的继承人免去一切未来的赋税,而让社会其他阶级供应国家可能需要的款项。它只是说:“我们不在这种方式下进一步加重土地的负担,但我们仍有全权要求你在国家将来有紧急需要时以其他方式尽你全部应尽的义务。”
谈到实物税或根据一定比例按产品计征的税(与什一税完全相同)时,萨伊先生说:“这种课税方法看来最为公平,但实陈上没有比它更不公平的了; 它全然不顾生产者的垫支;只按总收入征课而不按纯收入征课。假定有两个农场主种植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一个在中等土地上栽种谷物,每年平均费用为八千法郎,他的土地所出产的衣产品售价为一万二千法郎;因此,他的纯收入便是四千法郎。
“他的同行所经营的是牧场或林地,每年收入同样是一万二千法郎,但费用仅为二千法郎,所以纯收入平均是为一万法郎。
“如果法律规定土地产品不同种类如何,各征实十二分之一,根据这种法律,前一个人被征课的是价值一千法郎的谷物;后一个人被征课的是价值一千法郎的干草、家畜或本付。结果将会怎样呢?对于前者来说,纯收入四千法郎将被取去四分之一;对于后者来说,纯收入一万法郎仅只取去十分之一。收入是刚好按原样更新资本以后剩下的纯利润。商人的收入会等于他一年售货的全部所得么?当然不会;他的收入只等于他售货所入金额超过垫支的余额。所得税只应由这个余额负担。”②
在这一段话内,萨伊先生的错误在于他假定:这两个农场中,一个衣场的产品的价值在更新资本以后大于另一个农场的产品的价值,所以两个农业经营者的纯收入便有与此相等的差额。林地地主和租地人合计的纯收入可能比谷田地主和租地人合计的纯收入大得多,但这是由于地租不等,而不是由于利润率不等。① 萨伊先生完全忽略了农业经营者所须交纳的数量不等的地租。同一行业中不可能有两种利润率。所以当产品的价值②对资本的比例不等时,不相等的将是地租而不是利润。当别人投入资本八千法郎只获得四千法郎的纯利润时,你又有什么借口可以投下资本二千法郎而取得一万法郎的纯利润呢?请萨伊先生适当地考虑一下地租,请他进一步考虑一下这种赋税对于这些不同农产品的价格所将发生的影响,他就会知道这并不是不均等的赋税,并且会知道生产者本身将和任何其他消费者阶极完全一样地缴纳这种赋税。
① 第一、二版无“可能”字样。
② 第一版无“不受人为的桎梏的拘束”字样。
① 在第一版中,在这里以及在目录上,本章都标为“第八”章”。参阅本书目录页上的脚注。
② 参阅本书第 5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