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家庭

印度教社会生活一个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联合家庭制(JointFamily)。实际上非印度教徒也有这样的家庭,因为这样的家庭印度自古有之。有些吠陀咒语证明了这种家庭的古老性。古代印度人结婚时祭司向新婚夫妇祝福道: “你就生活在这里,永远不要离开,在自己家里将来与儿孙们一起娱乐,度过一生。”①如果结婚后小家庭迁出单过,这样的祝福就无任何意义。但无论如何,联合家庭制和种姓制一样,是印度教社会的最主要的组织结构,因此这种结构极大地影响了当地人们的生活。

① 见《梨俱吠陀》10/85/42。

  1. 联合家庭的特点

第一,规模大。这种家庭几代同堂还有亲戚,一般规模都大,小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或数百人。

第二,“合作”性强。联合家庭的基础是“合作”。每个成员各尽所能, 按需适当分配,一个家庭如同一个生产单位,成员之间彼此分工合作。

第三,财产共有。联合家庭的财产为大家所有,不属任何个人。每个成员将劳动所得一律交“家库”,由家长根据每个人的需要再行分配,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成员对财产有同样的权利,也不是每个人的权利均等。但可以说,共同的财产是联合家庭的一个特点,共同的财产对联合家庭组织的基础起着巩固作用。分财产意味着联合家庭的瓦解。

第四,一起居住。家庭成员同住一起,由于家大,人多,住房很多,不同的小家庭分别住在几十间、几百间的住宅里。有的一家人几乎占一个胡同、一条街。其中也可能有成员外出做工,长期居住在外,但只要他对家中财产未提出分家要求,那他同样仍属联合家庭成员。

第五,有共同的社会和宗教义务。通常一个联合家庭的成员信仰同一宗教,共同完成同宗教有关的义务。通常一起操办某些活动,例如节日庆祝、婚丧嫁娶以及其他一些家庭仪式。印度农村中联合家庭的这个特点更为明显,各种生产任务有分工、有合作,各成员把彼此尽力帮忙视为责任。

第六,家长有特权,其他成员权利均等。联合家庭中,年长者最受尊重, 别人对他言听计从,家中事务由他主持,重大事情更要通过他。他被视为家长,一家的代表。除家长外,其余人均无特权。这是联合家庭的另一个特点。家庭成员间关系密切,平等相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无高低之分, 无亲疏之别。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是联合家庭的理想。

第七,是一个生产单位。联合家庭大多属于同一个生产单位。特别在农村,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家庭成员一起耕作,一起收割。从事各种手工业, 如打铁,做木工等,往往全家出动,不分男女。劳动所得,归大家所有,共同分享劳动成果。

第八,经济稳定。一般说来,联合家庭的经济稳定,因为人多,劳力多, 挣钱者多,因此经济力量雄厚。即使一个人的经济来源受到影响,也不致于影响其本人和所有成员的生活。

  1. 联合家庭的种类

联合家庭有两种,它分母系性质的联合家庭和父系性质的联合家庭。 所谓母系性联合家庭,即以母系为主,家庭权利归女子。孩子随母姓而

不随父姓,家庭成员来自女方,如女子的兄弟、姐妹及本家所有女子的孩子, 都可以是这家的成员。儿子不从父亲那里分得财产。这类家庭中,并非所有男孩都无财权,母亲的兄弟或姐妹的儿子都有财产继承权。这类家庭并不意味着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所有权利都归母亲,实际情况是,在社会、政治等方面男子也有相应的权利。

在印度,这种家庭在北方的卡斯人、迦洛人等土著民族中和南方的纳耶尔人中流行。卡斯人处于母系社会,家谱以母系为主,孩子随母亲姓。一个卡斯人家中,有夫妇二人,未婚子女,已婚女儿及其丈夫。家中成员不管是谁挣了钱,均由家中最长的女子支配,任何男子对家中财产无继承权。母亲死后,财产继承权不归儿子或丈夫,而归女儿们所有。一个男子,婚前挣了钱交给母亲,婚后挣了钱交给妻子。因为不管兄弟们也好,儿子们也好,总

有一天要结婚成家,到妻子家去居住。丈夫因为属于外来人,所以有关儿子和兄弟们的一切宗教仪式活动都不能参加,由女子作祭司的工作。小女儿的责任尤其重大。她对财产也有部分继承权。

父系性联合家庭与上述相反,家中权利归丈夫或父亲,家谱以父系为主, 孩子随父姓。这类家庭中,有父亲、父亲的兄弟,以及他们的儿子或这些儿子的妻子和未婚的儿女。这类家庭中,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长子权利最大,仅次于父亲。在印度,大多数印度教徒家庭和广大土著人中都流行父系联合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