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几种婚姻制

人类对自身社会化发展的最基本形式是婚姻,婚姻在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不同的习俗,这些习俗基本上反映了家族、亲族和整个社会的结构,以及它们的宗教信仰情况等。婚姻的形成,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性质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与自己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婚姻习俗。同时与宗教信仰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印度土著众多,其社会与生产发展很不平衡,宗教信仰也千差万别,因此婚制也很复杂,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是群婚制的残余,它与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经济状况的好坏有关,是一定的社会产物。妻子被当作一种“财产”看待,认为娶妻越多,越光荣体面。这种婚制大多在富有的土著人中流行。从历史上看,这种婚姻形式产生于母系制的初期,主要表现形式是“姐妹共夫”, 一个男子同时与妻子的姐妹结为夫妻。在原始社会末期,只有氏族贵族和富裕户的男性家长才有多妻现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享有特权的大都是奴隶主、封建主和一些富人等。至于一般平民百姓,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夫一妻则已满足,孤独终身者也大有人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虽然今天印度土著人的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但以经济条件好坏而决定妻子多寡的情况至今亦复如此。它在印度的迦罗人、登迦人、格拉西亚人、那加人、贡德人、白迦人、道达人、波迪亚人以及皮尔人等土著人中,这种婚制还很盛行。

印度土著人大多以农业为主,由于农业、副业和各种手工业的发展,增加了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确立了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有些男主人感到农活繁重,劳力不足, 于是多娶妻子,以作助手,这是土著人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当地土著人宗教思想浓厚,重男轻女,前妻若不生男孩,丈夫可再娶一妻,遂出现了一夫多妻的情况。有些土著人受了印度教的影响,结婚时兴姑娘带嫁妆,娶妻越多,丈夫的收入越大,有些人把结婚当成了发财手段,这也是产生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至于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一夫多妻制属于法定的婚姻形式。因为宗教教义明文规定,男子可娶四妻,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 真正过一夫多妻生活的只是极少数。

  1. 一妻多夫制。一个女子同时嫁几个丈夫,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同胞兄弟共娶一妻,若其中一人与一女子结婚,则妻子也属于其弟兄们共有,甚至将来出生的小弟弟也是那位女子的丈夫。若女子怀孕,长兄要举行拉弓仪式,称之为“巴尔苏德比米”,通过这种仪式来确认谁是孩子的父亲。若其中一个兄弟退出了“联合家庭”,分家单过,那么他就丧失做丈夫的资格, 对孩子不再有占有权。妻子虽属兄弟们共有,但长兄享有特权。妻子若拒绝与长兄同居,则被视为一种罪过,有权将她抛弃。兄弟们对长兄的话奉若圣旨,唯命是听,不得违抗,否则长兄有权把他开除出家庭。若妻子婚前生子, 唯大哥对孩子有占有权,而那个孩子和婚后所生的其他孩子一样,对家中财

产享有同等权益。婚后所生的孩子属于兄弟几个共有。有的地区还有另外做法,例如在迦斯和道达土著人中,他们把第一个孩子认为是长兄的,第二个孩子认为是老二的,第三个孩子认为是老三的,依次类推。这种婚制在迪亚纳、道达、高达、柯斯等土著人中尤其盛行。二是几个丈夫并非是同胞兄弟, 一个女子除同亲兄弟几个结婚外,还与旁人同时结婚。如南印度的那耶尔等族中流行这一风俗。几个丈夫不住一起,妻子轮流与丈夫同居。当她与其中一个丈夫同居时,其他丈夫无权干涉。

这种婚姻主要与其经济状况有关,男方贫寒,无力养妻,只好几个人合娶一个。而有些女子,愿意同时嫁给几个丈夫,她们认为,几个丈夫养活她一人,生活上才有保障。由此可见,这种婚俗的存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但这种婚制毕竟落后,是一种群婚的残余形式,弊病较多,如女子性病,不孕者较多,丈夫之间也不免发生矛盾,故离婚率高。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这种婚制在日益减少。

  1. 一夫一妻制。在印度广大土著人中,由于固定的农业、家畜饲养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增加了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确立了父系统治的地位,引起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母系氏族公社转为父系氏族公社,母系大家庭转变为父系大家庭,由妻方居住过渡到夫方居住。在婚姻方面,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以男子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取代妇女的地位而起主导作用为特征的,在家中掌握经济大权,从而形成了家长制,父权制,父权高于一切。女子结婚后,从自己父系家族中转移到丈夫氏族里。从结婚的那天起,就失去了从父方应得的权利,但到丈夫家后又同样得不到任何权利上的补偿。在一夫一妻制的婚俗中,形成了向自己子孙转移财产的继承观念,发展了男权世系,确立了严格的血亲家族系统的亲属制度。由于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下的产物,它的形成与发展受到社会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所以在一夫一妻婚俗中,妻子与其他财产一样归丈夫私有,她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后代,延续父权世系。因此,她地位的高低也取决于一个女子是否生育后代,尤其是否生育男孩,这在印度土著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不育男孩的妻子则倍受歧视,其地位非常低下。相反,生儿子的妻子则受到丈夫的尊重,有的甚至受宠若惊。因此,一夫一妻制在私有制条件下出现男尊女卑,甚至妇女受压迫的种种悲剧也很自然。印度不少土著人还把妻子作为主要劳力看待,妻子不仅同丈夫一起下地干活,还经常独自放牧牛羊,上山打柴等,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有时比丈夫干活都多,像长工一样,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夫权之上的,作为婚姻发展史上的一种形态,它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土著人所采用。这说明,它比其他婚制更具有优越性。这种婚制既有利于人类健康繁衍,又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外,这种婚制所以日益增多,也同他们长期受到当代文明的影响和支付女方索取的聘礼有关。但是,当一种较先进的婚制形成以后,新旧之间斗争并未因此而停止,母权制与父权制的斗争还会继续存在,它总是以各种形式顽强地表现着。例如,结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量的聘礼,或婚前男子在女方服役,甚至买卖婚的流行等现象就是佐证。男女青年自由结婚的现象并不普遍,因此酿成许多悲剧,这就证明,仍需不断进行改革。在私有制的条件下, 只要存在贫富悬殊,人与人之间有不平等的现象,自由恋爱总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作为一种婚姻形态,它既然和社会发展相联系,就不可能一成不

变的以一种方式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