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淘气”服气了

吴 兆 禹 “婷婷当小队长了!”

有的同学拍手叫好,有的同学不服气,有个“小淘气”想让“新官”出出洋相!

一天下午放学后,“小淘气”与他的伙伴对婷婷说:“报告小队长,有人拿你的相片招徕顾客,不知你管不管?”“带我去看看。”不一会儿,他们来到一家照相馆前,果然看到婷婷的几张放大相片被放在橱窗显目的位置上。“小淘气”们想看看婷婷怎么办。

婷婷看见一位年轻老板坐在柜台前,便有礼貌地说:“叔叔,这是我的相片,请你拿下来还给我。”年轻人一看是几位小孩子,便粗声粗气地说: “这相片是我放大的,爱放哪儿就放哪儿,走走走!少惹麻烦。”

谁知小婷婷不慌不忙地从书包里取出一本沉甸甸的书递上去说:“大叔叔,请你翻开 117 页。”年轻人接过一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顿时身上起了鸡皮疙瘩。“第 117 页《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文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利用公民的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以扩大自己影响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婷婷振振有辞,年轻店主在法律面前只好老老实实交出了相片。

从那以后,“小淘气”和他的伙伴们都服了自己的小队长。这位小队长就是福建省龙岩市凤凰小学五年级(甲)班的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