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法定性

行政文书是法定作者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制发的。这里的“作者” 并不是指草拟文稿的某个机关工作人员,而是指行政文书的制发者,即某一级组织或单位(或其领导人)。行政文书只能由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组织或单位(或其领导人)来制作和发布,这就是行政文书作者的法定性。

由此可见,写作行政文书必须遵照主管领导的意图和要求,诸如思想主张、政策措施、步骤办法等,都应由领导授意。有的初稿写成后,还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征求意见,民主讨论,集思广益。有的较为重要的文件,则由一个写作班子共同拟稿,或由几个人合作撰写,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写,都要反映领导的意志和看法。写作者只能是“代笔”,即代领导立言,不存在个人独立的写作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