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式的规范性

行政文书在体式上都有严格的规范,表现在结、款式上具有较为固定的格式,而不同类型的文书又有所不同。所以,在写作时必须体现出来,我们可以把它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形成了一套惯用格式,如工作总结,写法可以灵活些,也要求创新,但不管怎么写,总离不开一定的要求和范围,即包括基本情况、成绩经验、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另一类是国家用行政手段规定的,即把各种语文体的名称、作用和写作要求固定下来,以求得统一,这就是法定的格式。这一特点与其实用的目的有关, 那就是为了便于拟稿便于阅读,便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