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苏关系
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和列宁非常关心和同情中国人民为争取解放而进行的斗争,自始就表示愿意帮助中国人民摆脱帝国主义列强的束缚,取得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可是当时执政的段祺瑞政府却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抱着敌视态度,继续承认沙俄政府派驻中国的所谓外交代表,保留沙俄政府在中国攫取的一切权益,甚至追随帝国主义列强参与了对苏维埃政权的武装干涉。这是完全违背中国人民意愿的。
1919 年 7 月 26 日,苏俄政府发表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即第一次对华宣言)。宣言表示: 在苏俄军队进入远东之际,苏俄政府愿意向中国人民表示友好的诚意,与中国政府开诚相见,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苏维埃政府已放弃了沙皇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和其他地区,”这些地区的归属与政体形式,全由他们自己决定。“苏维埃政府拒绝接受中国因 1900 年义和团起义所负的赔款,”要求中国停止向沙俄的驻华官吏支付赔款并将其驱逐出境。“苏维埃政府废弃一切特权,废弃俄国商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商站。”苏俄政府反对俄国官吏、牧师和传教士干涉中国事务,要求废除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永远结束各国对华的一切暴行和不义行为。(67)虽然 1919 年 8 月 26 日苏俄《消息报》刊登了这个宣言,但是,由于当时中苏交通阻绝、段政权又对苏采取封锁政策,这个宣言迟至 1920 年 3 月 26 日才在中国报刊上公开发表。
随着沙俄政府和临时政府的倒台,原在俄国控制下的外蒙古和中东铁路区陷于一片混乱之中。沙俄政府委派的中东路会办霍尔瓦特,极端仇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竟利用其权力妄称“独立”,自封全俄政府总裁,出兵干涉苏俄。此时日本亦蓄谋乘机夺取中东路,使局势更为复杂。中东路的俄籍工人则坚决反对霍尔瓦特的倒施逆行,成立了哈尔滨工兵代表苏维埃并进行夺权斗争。双方冲突日趋激烈。中国官吏本来一向对霍尔瓦特“逢迎放任毫不为怪,从未敢略加干涉,养成霍氏淫威,主权随路权断送。”(68)但是当工人罢工罢市,掀起驱霍运动时,北京政府就生恐“因此而使赤化努力蔓延于东三省各地”(69)于是於 1920 年 3 月 15 日“议决通告霍氏限期交出政权,” 通告称“东省铁路完全属中国领土,不容有第二国家施行统治权,”现在“该坐办利用军警供其政治活动,以致俄国工党在我境内运动罢工、悬挂红旗, 政争剧烈达于极点,”为了维持路务及治安,“严告该坐办由本日下午 4 时
起于文到 24 小时内将一切政权完全交出。”(70)同时出动军队接收路局武器、张贴布告以“稳定”人心,处于绝境的霍尔瓦特虽然被迫交出武装“并无反抗,”但“政权尚未完全交出”,北京政府一面限其完全交出,一面乘势“平息”工人罢工,取缔“赤化。”(71)4 月 6 日,霍尔瓦特终被解除职务,改由吉林督军鲍贵卿出任中东路督办。鲍贵卿宣布此后不允许俄人以政治目的干涉路政,中东路的前途问题待俄国政局稳定后由中俄共商办法。10 月 2 日,北京政府与华俄道胜银行改订管理中东路合同,宣布中东路由中国代管,俟俄国政府得到中国承认后再议办法;中东路董事会由中俄董事共同组成,华方董事 4 人“不以有无股份为限”,且中东路今后之活动将“严行限制于商业范围之内,所有一切政治事项均应禁止。”(72)然而,日、法美、
英等国染指中东路的活动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中东路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1920 年 3 月 3 日,苏俄西伯利亚及远东对外事务全权代表杨松照会中国
驻伊尔库茨克领事馆,受苏俄外事人民委员会委托,向中国领事递交“我国政府 1917 年 7 月 26 日第 1872 号照会,谨请转致贵国政府,并将其内容通告全体中国人民。”(73)3 月 26 日北京政府外交部收到上述照会(即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同时由海参威方面报刊转载的宣言也传到上海,各报竞相披露。其中有一段后来引起很大争议的文字:苏方“愿将中国中东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金产及他种产业,⋯⋯一概无条件交还中国,毫不索价。”(74)此后苏方坚不承认原文中有此项内容,而中方却认为这是苏方日后的删改。这一段原译文为,“广义派政府愿将中国东部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金产及他种产业,由俄皇政府与克伦斯基政府及高瓦(即霍尔瓦特)、赛门洛夫(即谢苗诺夫)、苛而恰克(即高尔察克)等匪徒与从前俄军官、商人及资本家等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价。” (75)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不仅有不同译文,而且确有两种文本。其一是 1919
年 8 月 26 日苏俄《消息报》刊载的,另一个是 1920 年 3 月 3 日由苏俄西伯利亚及远东对外事务全权代表杨松照会中国驻伊尔库茨克领事馆转达中国外交部收存的,并经劳农政府代理外长加拉罕证明抄写无误。关于中东铁路的一段话见之于后者,未见于前者。但在 1919 年 12 月 2 日中国驻海参威总领事邵恒睿即有电致外交部称,俄报载“多数党政府公布,欲将中东路让还中国,并将中俄约章修正,以放友谊⋯⋯”(76)足见第一次对华宣言是通过多种渠道传播的,据当时担任旅俄华工联合会主席刘泽荣回忆,这是由于宣言初稿中有中东铁路一段,但在定稿时删去了,由于当时交通梗阻,信息不灵, 有些地方错播了初稿以致产生此种误会。(77)但是,有无此项条文,不是评价第一次对华宣言原则精神的决定性尺度。宣言传至中国后,在受辱于巴黎和会的中国民众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全国 30 多个重要团体通电苏俄政府,
表示感谢,认为宣言“尤为世界放一光明,”(78)北京政府外交部却于 1920
年 4 月 11 日答复北京学生说:“弱国外交无雄厚魄力,每依列强为转移,此次若单独行动,事实上有许多障碍,恐得不利,故暂不能有所表示。”(79) 但是在取消沙俄不平等条约方面,北京政府当然愿意有所作为。1920 年 7 月1 日,中国决定停止向沙俄公使库达摄夫偿付庚子赔款,在此之前各国都因中国参战同意缓期 5 年付款,惟有沙俄公使坚持要中国每年照付 2/3 的赔款, 库达摄夫接到停付庚款通知后,竟无理提出“抗议”,英法日公使也为之帮腔。直到同年 8 月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到达北京,宣布沙俄公使领事无权代表新政府,新政府对他们的活动概不负责后,北京政府即以此为据,停止交付赔款,希望库达摄夫自行辞职。库达摄夫拒不听从,北京政府遂于 9 月 23 日下令,宣布:“俄国⋯⋯驻华使领等官,久已失其代表国家之资格,无由继续履行负责之任务。”“即日明令宣布,将现在之驻华俄国公使领事等, 停止待遇”。俄国在华租界及财产,由中国接收保管,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行废止。命令并称中国保护俄国侨民的生命财产,对苏俄的“内部政事, 仍守中立,并视协约国之趋势为准。”(80)命令发出后,库达摄夫仍提“抗议”,当遭拒绝。各国此次则只表示对中国行动“理解”,然而为了保护其在华利益,各国驻华使团竟公然拒绝中国接收北京俄使馆,而由各国公使保管,北京政府在各国的压力下再次屈从。
根据俄共中央指示精神建立起来的远东共和国。1920 年 5 月 14 日即为
苏俄政府承认。7 月 16 日与日本签订了建立缓冲国的联合声明。它是苏俄政府在帝国主义武装干涉情况下,在西伯利亚东部及远东地区所建立的临时性国家,旨在避免同日本发生直接军事冲突,它以非苏维埃的较灵活的形式, 与外国进行接触,力争摆脱苏俄的被封锁的困境。远东共和国基本上执行了苏俄政府对华外交政策。主动同北京政府接触。1920 年 8 月 26 日远东共和国派遣以优林为首的代表团抵达北京。优林是远东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代表团拥有就贸易经济、外交关系及中东铁路问题举行谈判和签约权力。但自6 月 7 日出发一直滞留在买卖城不得入境,至 8 月 3 日始以“远东共和国商
务总代表”名义获准入境。优林到达北京后,至 11 月 30 日始得与北京政府外交部俄事委员会会长刘镜人举行非正式会谈。刘镜人提出商谈商务的四项前提条件,即: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任何与中国社会不容的政治“鼓吹”; 保护华侨生命财产;赔偿华侨所受损失;经商自由等。优林表示接受。1921 年 4 月北京政府外交部正式接待优林代表团,并与外交总长颜惠庆直接洽谈,颇与融洽。5 月 18 日,优林返国。7 月中旬,优林以远东共和国外交部长的身份重返北京,继续商谈中俄商约、中东铁路和外蒙古三大问题。并往返于北京、沈阳、大连之间,与颜惠庆、张作霖及日本关东军代表松平恒雄交替谈判,企图以此对北京施加压力。在此之前,1921 年 2 月,远东共和国在哈尔滨设立了共和国的代表处,委任了全权代表。3 月优林与黑龙江地方政府订立了《开通边界章程十二条》、《会订东赤两路开通车辆条件》十三条,落实了列宁当时的指示:“你们的任务就是在最短的时期内同中国北方政府缔结条约,开放远东共和国与中国边境,建立赤塔到中东铁路的交通。” (81)优林于 10 月中回国,由阿格辽夫接任。1922 年苏俄统一全俄后,远东共和国的驻华机构并入苏联驻华机构。
在优林来华前后,1920 年 6 月,北京政府决定由督办边防事务处派遣以陆军中将张斯麟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赴远东共和国考察并俟机前往苏俄,进行非正式接洽。张斯麟于 6 月 27 日到达远东共和国首府上乌丁斯克并会见远东共和国主席兼外交部长克拉斯诺谢科夫,受到隆重接待。张斯麟自上乌丁斯克致电列宁和齐切林,自称他拟前往苏俄首都,目的是“为了建立贸易和外交关系。”(82)齐切林于 7 月 8 日照会中国外交总长陆征祥,核实张斯麟的身份。未得要领。最后由旅俄华工联合会主席刘泽荣直接向列宁请示,未得北京政府答复前,可否允许中国代表团前来莫斯科。列宁当即致函外事人民委员会,建议允准代表团来莫斯科。(83)实际上督办边防事务处给他的任务“原为抚我侨民觇彼国情藉资应付。”(84)以后又电告张斯麟“遇事只能相机妥与非正式接洽,藉察内情而资应付,并随时电候核夺耳也。”(85)张斯麟于 9 月 5 日抵达莫斯科并照会齐切林,再次声称他的代表团代表中国政府前来谈判,并说获悉俄国粮食危机特随车运来面粉,赠送莫斯科及彼得堡儿童,并赈济华侨。(86)张斯麟与俄外交人民委员会交涉,使苏俄政府同意在莫斯科及鄂木斯克派驻总领事在伊尔库次克设领事馆。北京政府担心张斯麟的活动开罪于列强,决定召回代表团。可是,张斯麟并未立即回国,还与苏俄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进行了会晤。苏方为他提供一切方便条件,发给他出入克里姆林宫的常用通行证,给他派专用轿车并享有豁免权。他还访问了彼得格勒,在苏俄留住两个多月,始于 11 月中旬启程回国,回国时苏方并托
他向中国政府带回一封信件和苏俄政府 9 月 27 日发表的第二次对华宣言,即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政府的宣言》,宣言重申苏方“放
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俄国租界,”废除俄国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将沙俄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 要求与中国谈判建立正常的贸易经济关系。苏方在宣言中还要求中国不支持白俄分子的活动、驱逐旧俄外交官、归还俄国使领馆的财产并不得向非法的俄国团体支付庚子赔款。苏方还表示愿意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和谈判解决中东路问题。(87)但是中苏之间的关系并未因此完全打开,优林与北京政府的谈判也无成果。显然,这是由于北京政府受制于列强,不敢承认苏俄政府为正式合法政府。1922 年 1 月 8 日,北京政府以条约期满,“俄国正式政府尚未成立,无从提议,”(88)为名,宣布废止中俄原有的商约。
优林来华和张斯麟赴苏同时,发生了庙街事件。1920 年 5 月武装干涉苏维埃国家的日本军队一度占领了庙街(尼古拉耶夫斯克),日军藉口 3 月间他们和红军在庙街作战时,遇冻而停留在该处的中国军舰江亨号曾射杀日本军士,而拒绝接济因避战祸而被困在距离庙街 21 海里马沟地方的华侨及其船只舰员兵士等五千余人。粮食断绝,情况紧张,北京政府外交部次长陈箓与日本驻华公使小幡交涉,中方拟自派船只运粮驰往马沟,请求日军照料。日方提出的条件,是要调查中国军舰炮击日本军民并供给巴尔其赞(布尔什维克)武器弹药事件即庙街事件。
为了调查庙街事件,中日双方各派委员 4 人组成中日会查委员会,会查
委员会自 1920 年 9 月 7 日开始调查,至 18 日结束,并公布了会查结果判决书。1.中国驻庙街副领事张文焕为保护华侨起见,与红党交涉,虽无可批评, 但颇为遗憾。2.红党接近庙街时,中国江亨舰长陈世英与白党协定,“凡侵入中国军舰及运船周围一定界限者,可加以射击。”但“红党入市后仍未将该命令改变⋯⋯日军之一部于 3 月 12 日未明,接近中国炮舰时,在炮舰内之监视兵即以机关枪向之射击。及天明始知被击死者为日本兵三名,急即凿冰成穴,投尸其中,以隐蔽此事,颇为遗憾。”3.江亨舰长“借与白党炮三尊, 其中五响炮一尊,为红党所夺,陈舰长不即设法取回该炮,以至该炮最后有为红党利用之形迹,颇为遗憾。”4.“中国水兵于三月中旬日本与红党战争时或有因私事出外为自卫起见,携带军器行走街中,乃以误解,故对于日本兵有射击形迹。又其中有一、两名经过红党炮兵阵地附近时,为红党胁迫, 致有教授炮操之形迹,颇为遗憾。”(89)根据调查结果,北京政府外交部认为以上事件“或系个人行动,或系由于误会,或系出于自卫,或系被人胁迫⋯⋯ 均非出于故意,并与政府无关,政府不能直接负责。”(90)日本政府则坚持要中国政府负责,提出道歉、抚恤、处分等无理要求。经过反复交涉,直到12 月 24 日,终以北京政府屈服退让而达成协议。1.由中国驻日公使以公文
向日本政府表示“遗憾之意。”2.免除江亨舰舰长陈世英之职。水兵处以 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闭。3.给与日方恤金 3 万元。庙街事件的解决暴露出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干涉苏维埃国家失败后迁怒中国的蛮横无理态度,也反映出中国海军官兵对红军的同情与帮助。日方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军舰及官宪之行动助红军之士气,致使日本方面所受惨害更大。”而这两者又是有联系的。
此后苏方几度派代表来华相商均无结果。1921 年 12 月 12 日,巴意开斯被任命为苏俄驻华全权代表,巴意开斯奉命要赶在华盛顿会议前与中国订立中东铁路条约,以保住苏俄在中东路的权益。但北京政府则因已经收复中东铁路的某些权益,不急于解决中东铁路的问题,而着重于苏俄在外蒙驻军和
苏蒙友好条约的问题。因此巴意开斯来华谈判,双方各自关心的问题都未解决。1922 年 8 月,俄共候补中央委员越飞来华。苏俄政府任命越飞为驻华特命全权代表,该团人员共近百人,代表团抵京时受到 21 个民众团体欢迎。北京政府对越飞来华非常注意,深恐其宣传“赤化”,因而对其活动严加监视。越飞在拜会外交总长顾维钧时,表示苏俄支持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愿意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合作,建议中苏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北京政府却宣称: “中国政府对于不平等条约并不想采取单方面行动的政策,”而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谈判”实现废除不平等条约,只有各国不同意谈判修约时,才考虑采取废除现有条约的政策。(91)对中苏会谈,北京政府提出了两个先决条件:一为苏俄从外蒙古撤兵,一为无偿归还中东铁路。关于中东铁路问题越飞正式否认第一次对华宣言中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的条文,声明“1919 年及1920 年宣言书内并未载有此项辞句。”(92)最后,越飞推脱说,中俄关系中的一切问题须由未来中俄会议内讨论,现非切要之时,他的代表团已将中国外交部的引证转交苏俄政府请其推究误会之原因。“一俟得复,即当转达贵部弗误。”(93)关于从外蒙撤兵问题,越飞指出北京政府对苏俄采取仇视政策,以致苏俄政府“不得不进兵外蒙。”他声明遵守前此宣言,清除白党后, 虽蒙人要求俄兵留驻,“俄国仍即撤退无疑。”但此撤兵之时“尚未至耳。” (94)此时由于陈炯明叛变,孙中山再度来到上海避难,越飞便设法派人与孙中山会谈。越飞又托口赴日本治病。孙中山即派廖仲恺赴日继续会谈。(95)1923 年 1 月 26 日发表了《孙文越飞宣言》,宣言称中国当务之急在民国统一之成功与国家完全独立之获得。在这方面可得苏联人民最挚诚之同情与援助。宣言并重申两次对华宣言之原则作为中苏谈判之基础。此次会谈奠定了孙中山三大革命政策之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1923 年 3 月 25 日,北京政府特派前外交总长王正廷筹
办中俄交涉事宜,成立督办公署准备与苏联代表开始会谈。同年 7 月苏联政府派遣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来到中国,接替与中日交涉处于僵局的越飞, 同时,委派鲍罗廷前往广州帮助国民党。加拉罕曾署名发表两次对华宣言。在他抵达北京之前,5 月 6 日,发生了临城劫车事件,英、美、法、日、意等帝国主义国家又以八国联军的姿态发出联合抗议照会,激起全国民众极大义愤。加拉罕抵达北京受到群众热烈欢迎。加拉罕先到哈尔滨及奉天(今沈阳),与张作霖等会晤,意图达成合办中东路的协议但未成功。9 月 2 日, 抵达北京。9 月 4 日,加拉罕在北京向报界发表声明,这就是以后所称的苏联政府第三次对华宣言。他表示 1919 年和 1920 年的两次宣言“仍然是我们对华关系的指导基础。”现在中国方面致力于迅速解决苏中间的一切问题; 是苏联政府所欢迎的。他强调苏联政府与沙俄政府完全不同,苏联政府是在“完全尊重主权、彻底放弃从别国人民那里夺得的一切领土和其它利益”的政策指导下与中国谈判建立正常关系的。(96)
9 月 14 日王正廷与加拉罕第一次会谈,就出现分歧。王正廷根据外长顾维钧与越飞达成的谅解提出“应先开始协商,后恢复邦交。”(97)即以谈判重大悬案作为正式承认苏联的条件。加拉罕根据其所奉的训令,“非俟中俄两国邦交正式恢复后不得遽与北京政府开议。”(98)对中方立场表示反对, 双方各持己见。10 月 13 日,王正廷向加拉罕提出一个与顾维钧商定的十三点草案,但为加拉罕拒绝,会议陷于僵局。11 月 30 日加拉罕致函王正廷, 指出他与王正廷的分歧在于后者提议在初步协议中尽快解决一切问题,以此
作为中国承认苏联的代价,而他本人则要求,无条件地恢复双边关系。加拉罕代表苏联政府郑重声明,在恢复中苏关系后举行的两国会议上所讨论的一切问题,将完全遵照正式证明抄写无误的 1919—1920 年两个宣言文本的精神加以解决。加拉罕再次否认无偿归还中东铁路的条文,声称这是由于翻译“有时曲解我们的意思”而造成的“严重的误会”。他具体提出作为商业企业的铁路所有权属于苏联,承认中国在路区的主权,放弃沙俄的任何特权。10 月6 日北京政府派李家鏊为驻俄外交代表。11 月应苏方建议加叙公使衔。11 月底王正廷赴日,回国后即留居上海。1924 年 1 月 17 日,加拉罕复函王正廷申辩对苏军占领外蒙古的指责,他指出,1921 年,苏联红军入蒙前,苏俄政府曾屡照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谢苗诺夫、温琴等白匪以蒙古为基地进犯苏俄领土,中国政府漠然置之,未采取任何消灭白匪的措施。在此形势下,苏俄政府除了用自己的力量保卫自己的独立与自由外,别无选择。他指出“我们把蒙古当作中国的一部分,并且,只要中国政府对我们的边境安全提出必要的保证,我们就准备撤出驻扎库伦的红军部队。”(99)未提 1921 年 11 月苏蒙友好条约。1921 年 6 月,苏俄红军及远东共和国军在“蒙古临时人民政府”“请求”下进军蒙古。7 月 6 日占领库伦,消灭白匪。这个临时政府是在苏俄支持下,于同年 3 月在恰克图成立的。
1924 年国际形势更有利于苏联对中国的交涉。2 月 2 日英国工党政府实际上正式承认了苏联,随之,意大利、挪威等国相继承认苏联。苏联已摆脱了外交上孤立的处境。与苏联政府相比,北京政府面临着国内分裂局面;直奉矛盾日益尖锐,终于 10 月爆发第二次直奉战争。同时在苏联支持下,孙中山在广州改组了国民党并于广州成立大元帅府,宣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与北京政府对峙。此外,国内要求与苏建交的呼声日高,对北京政府形成了新的压力。1924 年 2 月中旬北京政府召回王正廷,19 日与加拉罕恢复谈判。25 日王正廷提出了《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十三条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草案》十一条。3 月 1 日加拉罕提出了《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修正案十五条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草案》十一条。加拉罕的修正案大体上同意王正廷的提案,只有几点不同,在外蒙撤兵问题上, 王案提出立即尽数撤退并声明与外蒙所订各项协约概行废止。加案则改为苏联政府声明,须在撤兵的条件即撤军期限及制止白党之担保经中苏会议商定后始撤兵。在中东铁路问题上,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所有权和管理权,加拉罕坚持东路财产不能平分半数。管理方面,在中国赎回路权之前,中俄合办。在废约问题上,王案提出立即概行废止,加案则推到将来会议中废止。3 月 3 日王正廷将双方草案提交总统、内阁及沈阳张作霖审议。3 月 8 日王正廷根据内阁审议结果向加拉罕提出八点修改意见。(100)双方交涉的重点在废除中俄旧约及废止俄蒙协约问题上。加拉罕声称“在中俄及中蒙关系未确定之前, 欲取消俄蒙协约尚不可能。”“中国政府可以不承认苏蒙协定,而苏蒙协定仍然有效。”(101)3 月 12、13 日北京内阁会议坚持三点意见。1.立即废止苏蒙条约;2.驻外蒙古苏军尽数撤退,撤军期限及边界安全不得作为撤军条件,而作为问题由中俄会议商定;3.不同意将境内俄国教堂不动产移交苏联政府,以防他国援例要求在内地置产。
13 日晚 8 时至翌晨 4 时,王正廷与加拉罕就阁议进行谈判。王正廷在未得到内阁同意情况下,与加拉罕草签了协议草案,3 月 14 日,王正廷要求召开内阁会议讨论这个协议草案。外交总长顾维钧闻讯大为惊诧。他在审阅了
条约文本后提出“必须修改的”三条意见,并将此意见呈交内阁审议。三点意见与上述即 12、13 日内阁会议所坚持的大致相同。苏方得知后,立于 3 月 16 日致函中方,声称如因中方的行为使条约在三日内不能得到承认,苏方对协定将不受其约束,且由此导致的“交涉决裂,协定破坏而生一切事项,⋯⋯应由中国政府担负完全责任。”(102)继而正式照会中国外交部,提出苏方已认为谈判终了,坚决拒绝讨论已议定事项,重申苏方不受协定约束并声明“中国政府⋯⋯与苏俄政府恢复寻常正式邦交以前,不得与苏俄政府重开谈判。” (103)但是,北京政府的内阁会议却仍然否决了王正廷的协议草案,免去了王正廷的督办职务,改由顾维钧出任。3 月 20 日,北京政府向各省发出通电, 列举了顾维钧的三条不同意见:1.苏联只同意废除沙俄与蒙古所订条约却未提苏蒙之间签定的条约,与苏方承认尊重中国主权相抵。2.苏方提出的是从蒙古有条件撤军,中国认为这是有意拖延撤军。3.苏方要求归还俄国东正教会的不动产。中方认为这会为外国所援引而要求在内地置产,且中国向来未允外国使团、教会、传教士在中国内地占有土地,俄国教会在中国的财产亦向无记载,因此中方认为此条无法履行。(104)3 月 22 日,顾维钧复照苏方称中国认为,苏方认为谈判终了,“深为诧异”。对于期限一层“尤难承认”。他指出,王督办实属越权。去年 10 月 2 日,中国政府给予王督办之证书载明, 只有商议议决之权,将来议决事项,须经政府准其签字批准方可施行。贵代表面称,当时并未阅看全权证书,如一检阅,当不致有些举动。“故此项签字,中国政府实未能承认。”照会通知苏方,中国已令外交部接收办理对苏交涉事务,他已奉命准备与苏方继续商议。(105)
由于这段波折,中苏谈判中途停顿下来。国内舆论纷纷,均不直北京政府之所为。北京知识界认为这个协议草案是“中国外交史上最好的协议,” 要求北京政府解释不予批准的原因。各省督军在给国务院的复电中,称“协议草案是表明中国能够使人承认它是与一个外国处于平等地位的国家的第一个协议,”责难顾维钧“有何把握能把它修改得更好?”(106)但是,顾维钧在总统曹锟及内阁总理孙宝琦的支持下仍持己见。对于中苏谈判的中途变故,中外学者看法不一,一种认为来自国外的压力;一种认为缘于内部私争。前者如加拉罕致王正廷的照会中所言,“⋯⋯在近数星期以来,彼此交涉本为顺利,⋯⋯中国代表时常将交涉之经过报告国务院⋯⋯政府对于交涉之情形始终有确实之报告⋯⋯惟双方签字前一日即 3 月 12 日,忽然发生问题⋯⋯
盖当 3 月 12 日法国致中国政府一恫吓之警告⋯⋯法国以外之他国,亦已警告中国⋯⋯”(107)后者如顾维钧在他的回忆录中的自解。他说这次变故是在一些人煽动下酿成的,其目的是“推翻北京政府,夺取政权。”而他则是“完全出于对维护中国的威望负责,没有夹杂任何政治企图。”(108)言外之意他并非妒嫉王正廷,与王争名争权。王正廷则为自己辩护称:“案经久悬,英、意既承认于先,诚恐迁延贻误。且国人亦同声主张从速解决。外察大势,内审国情,觉此案实不能再事迟疑。”(109)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归之于一方。但是,当北京政府风闻苏联正和国内的反直力量奉系的东三省政府以及孙中山的广州政府磋商,准备与其恢复外交关系后,便“大起恐慌”,由熊希龄、朱鹤翔、赵泉四处奔走,急谋和苏方恢复商议。(110)加拉罕也亲往顾维钧家拜晤,并派他的秘书和顾的秘书进行了一系列非正式的谈判,以求打破僵局。加拉罕表示愿意就顾维钧提出的三点修改进行商讨,建议“协议草案仍保持签署的原样,通过交换照会进行修改。⋯⋯照会是协议草案的一
部分,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111)经过一系列的秘密交涉,1924 年 5
月 31 日,终于由顾维钧和加拉罕正式签署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协
定正文十五条,附声明书 7 个,来往函件两封,议定书一件。同时签订了《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十一条。
协定和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中苏两国即日恢复正常外交关系;两国在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商讨废除旧俄政府与中国签订的一切公约、条约、协定等的详细办法,另订平等新约,在新约未订之前,旧约概不施行; 苏方声明废除沙俄与第三者所订条约中有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苏联承认外蒙是中国的领土,尊重中国在该地的主权,并声明经双方协议妥善办法后即由外蒙全部撤军;中苏双方互相保证不在本国领土内组织以暴力反对对方政府的机关及活动,不作敌对之宣传;两国协商重行划定国界,在此之前维持现有疆界;双方确认中东铁路为商业性质,路区内的行政概由中方办理,中国可用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苏方承担对 1917 年 3 月 9 日前的股东及债权人的责任,中东铁路的前途由两国商定,不许第三者插手,中东铁路原有条约、合同中不与中国主权有碍者,仍为有效;苏联放弃在华租界、庚子赔款、领事裁判权;两国关税平等互惠;协定签字即日生效。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 两国交换彼此在对方国境内的一切不动产及动产;原俄国教会之房地产的处置,由双方按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规商定;双方声明中国对自帝俄以来俄国与第三者所订条约协定中有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现在或将来,均认无效;中国承担不将苏方放弃的各种权利及特权转让与第三者;苏联放弃的庚子赔款除清偿债务外完全用于教育经费,随时存入指定银行,双方并设立三人委员会管理分派,其中一人由苏方委派,二人由中方委派,一切议决事项以全体一致行之;双方对苏联公民在华之地位将另行商定,但苏联公民须受中国法律管辖已经确认。在来往函件中,中方声明将解除白俄分子在中国军警机关的职务,苏方表示同意。在中东铁路协定中,主要规定了双方对等任用职员,共同管理该路的原则与方法。但苏方在声明书中却坚持:(1)不应以撤换现有俄籍人员为实行该原则的唯一办法;(2)所有职务都须双方平等充任,不得有区别;(3)各项职务应照应聘者的能力、技术及学历补充,中方表示同意。(112)这两个协定及其所属的附件,均于当日生效。同一天,顾维钧与加拉罕互换照会,宣布双方自本日起恢复正常外交关系。6 月 13 日,苏联政府照会中方,提出愿以平等原则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7 月 17 日, 双方决定互派大使级外交官,苏方任加拉罕为首任驻华大使,并于 7 月 31 日向曹锟递交了国书。而北京政府却只将李家鏊的公使头衔改为大使馆代办,并没有任命大使。直到 1925 年 8 月 30 日,北京政府才任命孙宝琦为驻苏大使。尽管如此,苏联仍是与中国第一个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国家。
中苏协定的签订,虽然解决了两国间的原则问题,但是对当时最关紧要的中东铁路及外蒙古问题却并没有真正解决。外蒙问题双方已同意另议,而对在奉系范围内的中东铁路,苏方认为只能与张作霖谈判解决。张作霖此时已宣布东三省脱离北京政府,实行自治。同年 9 月 20 日,苏方派出的代表库
兹涅佐夫与东三省代表郑谦、吕荣寰、钟世铭经过 3 个多月的秘密交涉,终于签署了《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之协定》即奉俄协定。这个协定的内容与中苏协定大体一致,但对中东铁路问题又有补充: 中东铁路无偿转让中国的期限,由 80 年减为 60 年(至 1956 年 9 月 7 日期满);中国赎路价款由双方估定该路实价后,以公道原则确定,同时对东北与苏联
有关系的界河、界湖航运问题也作了规定。在这个协定所附的两个声明书中规定:中国东北政府将旧俄在东北境内之领事馆交还苏联;奉苏双方交换对方公民在本方各机关的任职名单,对有危及对方政府行为者应取缔其行为或解决其职务。这个协定和声明书也自签字日起生效。(113)奉系在参与北京政府后,又于 1925 年 3 月 12 日将这个协定作为中苏协定的附件一起归档,使其取得与中央政府所签协定的同等地位。
中苏协定的签订和中苏邦交的恢复,受到国内各界人士的热烈欢迎。他们盛赞这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所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对苏联以平等态度对待中国,声明废除对华不平等条约、取消在华特权等赞不绝口。然而由于北京政府内部动荡,拟议中的中苏会谈并未如期举行。中苏庚款委员会和中方交涉代表虽已派定,但工作的开展却很困难,中苏之间的问题仍有许多迟迟没能解决,在合办中东铁路上,双方的合作远非和谐,龃龉丛生,屡衍争端,最后竟发生北京政府强要苏方撤销加拉罕职务的事件,中苏间的会商也陷于停顿。这说明北京政府并无意与苏联政府全面改善关系。尽管如此, 中苏协定毕竟是中苏双方签订的有关双方关系原则的第一个协定,对此后的中苏关系及各项条约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