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武汉国民政府在反对帝国主义干涉中国问题上态度的变化

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的外交斗争国民革命军占领武汉后,英国一方面在汉口英租界边界遍设作战工事,并从长江下游调来军舰多艘,加强实力; 另一方面又寻找借口向国民政府抗议,企图压服武汉国民政府。11 月 19 日, 英领事壁约翰以北伐军通过汉口英租界为由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声称:国民革命军如“继续闯入英租界,恐与租界兵警发生冲突,酿成国际严重事件。⋯⋯此事断难容忍”。并要求国民革命军“如确需经过租界,必须以指定到达地点通知驻汉口英领事,获得‘许可’,方可通过”。(20)对于英领这种公然蔑视中国主权的行为,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陈友仁于 11 月 27 日复函,指出:所谓“汉口租界章程,本来系处于中国主权准许之下的一种自治法规,主权者之行为,对于其所准许或曾经准许之法规,本来不生违法之问题”。(21)1927 年 1 月 1 至 3 日,武汉人民举行庆祝迁都和北伐胜利大会。3 日下午,英国水兵公然地武力驱逐集会群众,并以刺刀向人丛中乱戳, 当场刺死 1 人,刺伤群众数十人,造成“一三”惨案。对于英帝国主义的暴行,武汉群众悲愤异常,立刻将租界团团围住。当晚陈友仁召见了英国驻汉总领事,“告以英人苟不检束,则民众将置英租界成为无价值之物,并令其从速撤退水兵”(22)4 日,武汉工、农、商、学、妇等各团体举行联席会议, 提出解决“一三”血案的八项条件,要求政府:“1.立即向英领事提出严重抗议;2.英政府须负责赔偿此次同胞死伤之损失;3.英政府须立即将肇祸凶手交中国政府依法惩办;4.英政府须立即撤退驻武汉英舰及英界之沙包、电网等作战物;5.英国政府须向中国政府道歉;6.英租界巡捕及义勇队,须一

律解除武装;7.英租界内华人须有集会、结社、游行、演讲的绝对自由; 8.

英租界须由中国政府派军警管理。”(23)并决定如在 72 小时内英领无圆满答复,即行收回租界,收回海关,取消英国的内河航行权和领事裁判权。5 日下午,在刘少奇、李立三等领导下,武汉召开了 400 多个团体有 30 多万人参加的反英示威大会。会后举行游行,广大群众冲入租界,驱逐英国巡捕。同日,武汉中央临时联席会议决议设立“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以外交、财政、交通三部长为委员,外交部长为主席,接管租界内一切公安市政事宜。(24)同时由外交部发布告,通知外人可安心营业,保护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陈友仁还召见了美、日等国领事,明确告诉他们,除英租界外,其他租界概不照此办理。6 日,武汉秩序恢复。

  1. 月 6 日,英国又在九江挑起事端。先是雇用工贼破坏九江太古、怡和

两码头工人的罢工,继而派兵登岸干涉,开枪打死工人 1 名,打伤数人,英舰并开炮示威。九江工人忍无可忍,遂冲进了英租界,界内英人逃避一空。9 日,国民政府又组织了“九江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接管了九江英租界。这就是“浔案”。

汉浔事件后,全国反英运动进一步高涨,各地群众纷纷举行反英大会。14 日,南昌召开了 10 万人大会;16 日,长沙召开了 20 万人的大会;上海工人虽处在孙传芳的统治下也举行了反英宣传活动。英国政府这时方依据对华“新政策”,力图缓和中国人民的反英情绪,同意就汉口、九江英租界问题与国民政府进行谈判。

英国驻北京公使派参赞欧马利到武汉交涉。1 月 12 日,欧马利与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会谈,竟要求中国先行退出英租界,恢复以前状态。陈友仁当即严词拒绝,明确告诉欧马利:现在双方之交涉只可以现状为先决条件, 绝对不可能恢复过去之状态。英国看到国民政府态度如此强硬,只得接受了中方要求。1 月 22 日,国民政府在前面提到的宣言对解决汉口事件的政策作了明确的阐述,称:“国民政府之意见,以为欲脱离外人帝国主义之羁轭, 初不须与列强从事武力之战争,故国民政府深望以谈判及协议之手续,解决中国与列强间一切之问题。⋯⋯但此项谈判须根据经济平等之原则及彼此主权互相尊重之权利。”宣言称:“今日汉口英租界之情形,已丕然一变。⋯⋯ 本政府对于汉口事件之处置与上述政策完全符合。”(25)这个宣言对美、日等国起到稳定作用。他们都派代表来汉口了解情况。

武汉国民政府对外宣言发表五天后,1 月 27 日,英方代表欧马利交来英政府备忘录一件,并附件七条。备忘录声称:如果“汉浔案件能得圆满解决, 而国民政府又能切实声明,除用谈判之手续外,不用任何方式变更在华英租界及国际居留地,则英政府准备立即照附件所开办法,承认中国国民党对于英国大部分之要求”。附件七条为;1.英政府准备承认中国之新式法院,为审断英人原告提起之诉讼之适当法院,并放弃英国代表在此种案件莅庭观审之权利;2.英政府准备承认一种合理的中国国籍法;3.英政府准备在可能之范围内,于驻华英国法庭内,适当用中国之新式法典及商法(惟诉讼法及关于人的地位者除外)及其他正式颁布之附属法律,但此种法律,须为中国法院施行全中国人民均受其制裁者;4.英政府准备在可能之范围以内,使英国在华侨民缴纳中国经常及合法之租税,但此项租税非专为歧视英人而设者; 5.倘中国修订后之刑律颁布实行,英政府准备立即考虑,将该律施行于英国驻华法庭之问题;6.英政府准备按照各口岸之特别情形,讨论各英租界市政

之修改;7.英政府准备承认一种原则,即英国教士此后不能要求在内地购买土地之权利,华教士须引中国法律为保护而不能假条约为护符,教会教育医药各机关,须遵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同样中国机关之法律或条例。(26)这个备忘录体现了英国对华“新政策”。

在此基础上,双方于 1 月底大体达成协议。正当中英双方代表准备签字之际,1 月 29 日,英外相张伯伦在伯明翰发表演说,宣布英政府“已决定派兵前往上海”。国民政府得知英国政府正征调本国及印度军队向上海集中, 即于 2 月初就英国政府 1 月 27 日的备忘录发表声明,称:“英国之武装军队,声势汹汹向上海直逼而至,⋯⋯且公然饰以中国远征队之名称,⋯⋯国民政府不得不视英国集中军队之行动,为一种对于中国民族主义勒迫之行为,际此时期签订协定是受威吓而答复也⋯⋯非俟此种胁迫之时期已过,国民政府对于汉口地方⋯之协定,不得不保留其签字”。(27)双方谈判遂告停顿。在这种形势下,2 月 10 日,英外相张伯伦在下院发表演说,明确表示,英调遣来华军队之大部分将不集中于上海,而改向香港进发。他宣布:“除自印度出发已在赴上海途中之军队,即将在沪埠登陆外⋯⋯其他队伍之调自地中海以及英国本土者,将仅在香港集中”。(28)2 月 19 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亦发表声明,认为张伯伦的决定是对国民政府的一种让步,此项让步, 足使汉口英租界区域之协定有趋于结束与签订之可能,决定恢复与英国谈判,同时他严正指出:已在上海登陆之英军,尽管人数减少,目的也严格限定,其实并无法律之根据,国民政府对于此种英国军队在上海公共租界之登陆驻扎,提出抗议。2 月 19 日上午,双方代表正式签订协定规定:“英国工部局一经解散,国民政府即当依据现有‘特别区’市政办法,组织一特别中国市政机关,按照章程管理租界区域。此项章程⋯⋯在汉口为租界合并为一区域之办法,未经磋商以前继续有效”。(29)签字之后,为了避免引起在华有租界的其他国家恐慌,国民政府外交部遂即发表声明:关于前称汉口英租界区域之地位,所协定之办法,特以该区域内新局势之事实为张本。除九江租界区域外,此种办法非图作为在中国他处能解决之英租界或他国租界之前例。(30)至此,汉口英租界终于被中国正式收回。

  1. 月 20

    日,陈友仁又与欧马利签订了收回九江英租界协定。双方认可汉口英租界协定办法完全适用于九江英租界。稍有不同的是,由于浔案发生时, 少数英商财产曾被愤怒的游行者捣毁,遭受一定损失,国民政府做了如下让步:凡直接损失,若系出自国民政府官吏之行动,或由于其重大之疏忽者, 中国政府担任赔偿。后来调查确定先以四万元给予英国作为赔偿。由英方担保,若有盈余,仍行退还。(31)此后,国民政府在群众的要求下,提出无条件收回九江英租界,3 月 2 日,英国代表欧马利奉命答复国民政府:英国政府决定将英工部局章程悉行取消,并自 3 月 15 日起,将九江租界区域行政事宜,无条件的移交国民政府办理。当日,陈友仁复函欧马利,对此表示认可。

与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的同时,武汉国民政府还接管了牯岭公事房。庐山牯岭几十年来向为外人避暑胜地,原系私人租用,与租界性质根本不同, 只是因为北京政府放任自流,才使外人趁机设立公事房、巡捕,并办理卫生运输一切事宜,俨若租界。该公事房设有董事会,为多国性质之机关,一切事物均由汉口领事团决定,完全无视中国的主权。1927 年 3 月间,汉口、九江英租界相继收回,牯岭公事房自知其难以立足,遂函请庐山警署收回。当时,正值署长新老交替,未及时承办,延至 7 月上旬才由武汉国民政府派员

经办,将其接管。该区一切行政及维持治安事宜,均由国民政府负责,并设立了特别区临时办事处,主持该区公务。南京政府建立之初,英国领事趁机向南京政府外交部提出交涉,为中方驳回,英国遂就此作罢。

此外,“五卅”惨案后上海租界工人罢工、怠工绵延不断,仅 1925 年一

年使各工厂丧失 1228.0183 万个工作日。经济损失惨重。(32)随着国民革命军向长江下游推进,租界当局更加恐慌。1926 年初,公共租界工部局总董费森登就曾在纳税人早会上宣布:工部局有意将租界内所有公园向中国开放。新当选的董事会即决定通知中国总商会会长虞洽卿,请派三名委员与租界内原有的公园事务委员会三名委员开会商讨开放事宜,中国商会认为,所选派的三名委员应当参加公园事务委员会管理公园,但工部局拒绝中国委员参加管理,中方委员只限于讨论对中国人开放公园的问题。由于租界当局的拖延, 双方联席会议直到 9 月 20 日始举行。1927 年元旦始将建议提交工部局。(33) 从此侮辱中国人的牌子——“华人与狗不准入内”被取掉。几乎与此同时, 1926 年 9 月 31 日,江苏省政府与驻沪领事团也达成收回上海公共租界原有之会审公廨改为设临时法院的协议,虽然仍保留领事裁判权,但收回无不平等条约根据的会审公廨。由上述可见,帝国主义只有在人民群众革命风暴的打击下才稍有收敛。

“四三”惨案和对日交涉 国民政府正式收回英租界以后,日本不思收敛,反而对汉口日租界加紧“防护”,增派军舰及军队,架设电网,构筑工事,如临大敌,企图以武力恫吓中国人民,结果弄巧成拙,酿成事端。1927 年 4 月 3 日,一名华工在汉口日租界与日本水兵发生争执,停在汉口江面的

日舰“汉日号”竟调水兵 200 人登岸启衅,不分青红皂白,悍然以武力将周围群众驱赶出日租界,并打死华工多人,造成四三惨案。事件发生后,日方大肆鼓噪,诬称中国人是“暴徒”,要对外国人采取“报复行动”,导致汉口的各国侨民大为惶恐,纷纷要求本国派兵到汉保护。日方见其计谋得逞, 便立即采取行动,集中侨民,调集日舰,竭力加重紧张空气。汉口各界民众深知日本的用心所在,也严阵以待,双方对恃 20 余日。当时武汉政府处境困难,内有蒋介石的叛变,外有帝国主义的干涉,武汉国民政府的一些领导人反帝意志开始动摇,力图以让步求解决。4 月 25 日,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与日本领事签定了非正式解决四三事件的条件六项:1.日本撤兵并撤去各种防御武器;2.日商复业发给华工工资;3.国民政府撤退驻防华界军警及纠察队; 4.工人绝对服从政府命令,不得仇视日人;5.国民政府负责保护日人生命财产;6.“四三”案保留,俟至适当时期再开谈判。这六项条件如与收回汉口英租界时国民政府的态度相比,即可看出武汉国民政府的反帝外交已开始发生动摇。

南京事件的交涉 南京事件的交涉进一步表现出武汉国民政府的动摇。1927 年 3 月 21 日,上海工人在周恩来、赵世炎等领导下,举行了第三次武装起义,占领了上海,对帝国主义的在华统治造成相当大的威胁。与帝国主义早有联系的蒋介石就曾说过:“我们先要占领上海。因为上海是中国经济的枢纽,如果上海再落入共产党人的手里,如汉口一样,弄得外交、经济、政治都扰乱不堪。⋯⋯”(34)3 月 23 日,北伐军攻占了南京。在江右军总指挥程潜入城前秩序未定之际,“城内地痞勾结敌人余孽,乘机蠢动,打家劫舍,全城恐惶,并及外侨”。(35)“当时敌军大部分虽已退出,残敌尚未肃清,城内秩序一时未能恢复。宁垣反革命分子乘机鼓动地方流氓及溃兵,

事前取得我军被虏兵士服装,假扮革命军袭击英、日、美三国领事馆,并抢劫外侨商店、住宅、学校、医院,以致外侨生命财产,皆有损失”。(36)英美帝国主义即借机于24 日下午3 时半下令停泊在下关江面的军舰对南京萨家湾一带开炮轰击,至 5 时始停。据初步调查,在下关一带国民革命军第二军

“被外炮击毙特务连长一名,士兵 23 名,重伤 7 名,老妇死 2 人,重伤 4

人,小贩商及居民死 13 人,重伤命危者 15 人⋯⋯”,另在城内中弹死亡 12

人,被炮击伤 20 人,毁房 15 处。(37)这就是英美等国制造的南京惨案。南京惨案发生时,各帝国主义集结在上海的军队,连同所谓“万国商团”和巡捕等已达 2.3 万多人,纠集在上海南京一带江面的各帝国主义军舰共达 90 多艘。(38)惨案发生后,英、美、法、日、意五国一面共同商讨出兵干涉, 由美国海军司令威廉斯海军上将提出计划:1.占领吴淞炮台并加摧毁,扣留广东海军船只;2.从江阴炮台起对长江各炮台逐次加以轰击;3.摧毁汉口兵工厂;4.对一些经过选择的军事机关和兵营加以轰击;5.封锁在广东派控制下的海岸。(39)另一方面,美、日帝国主义又宣传南京事件是由共产党故意制造的,以破坏蒋介石的威信,蒋介石必将严办,(40)这就给蒋介石提供了叛变革命的借口。五国驻华公使一致认为:“有理由相信蒋介石正在力图组织一个温和派的核心,以反对国民党的极端派。”(41)早在 1926 年 3 月 20 日,中山舰事件发生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在向国务院报告中就称蒋介石为“温和派”的领袖。他认为“温和派”如能取得完全领导权,则广东形势将会“大为好转”。(42)必须指出在这一政治阴谋中,蒋介石首先是与日本取得联系的。他于 1927 年 2 月派戴季陶东渡日本,又派黄郛赴汉口访日本驻汉总领事,黄郛还和日陆相宇垣一成派来的特务铃木贞一接上头,铃木转达了宇垣的主张,“设法促使蒋介石叛离共产派乃当前的紧急任务”。(43)并转达宇垣的“劝告”,希望蒋“与共产党分手”,搞“纯正的国民运动”。戴季陶在东京也会晤了日本外务次官出渊胜次,若槻内阁也认为应让蒋介石去压制共产党,与军方意见不谋而合。南京事件发生后,日蒋勾结进一步加紧。4 月 1 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矢田七太郎将币原外相的一份训令内容转告黄郛,称日本政府认为“南京暴行”是共产党分子策划的,旨在从速搞垮蒋介石。国民(革命)军,蒋介石及其一派的命运已到重要关头。列强对国民(革命)军的前途绝望,难免采取共同防卫手段”。就蒋介石本人而言,“决定命运的关键在于蒋介石本人的决心”。(44)黄郛提出希望列强给蒋以支持的要求,一是关于南京事件第一次正式抗议,请各国向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提出;二是促使各国军舰集结汉口,对武汉政府施加武力威胁。(45)4 月 11 日五国共同向武汉国民政府发出了最后通牒和“声明书”,提出了惩凶、道歉、赔偿三项无理要求,并威胁说:如果国民政府对其要求不能给予满意答复,五国政府将采取他们“不得不采取认为适当之手段。”宣称:“此等要求,并非为毁损中国国民之主权或威信而提出者。中国国民之友谊,为关系国政府所确信,同时继续和衷协同之睦谊,且更增尊严乃关系国政府所切望者也”。“此等条件毋宁为对中外之一种势力而发,而此势力为对于宁案应负责任。”(46)3 月 31 日,武汉国民政府就南京事件向英美提出严重抗议, 同时又对外侨生命之伤亡及英领事与其他外人之被伤,表示甚深之歉意。4 月 13、14 日,国民政府分别向英、美、法、日、意五国致送复牒。对日本的复牒称对日领事馆所受一切损失准备赔偿。对日侨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之问题,也准备合理赔偿。但如系“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之流所

致残者,概不在赔偿之列”。关于惩办负责人问题,“当俟调查所得之报告, 以为解决。”关于道歉问题,“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 再行解决。”在致英美等国的复牒中除与复日通牒相同部分外,还提出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不仅调查英美侨民及领事馆所遭受之损失,也要“调查英国政府海军于 3 月 24 日炮击毫无防御之南京一案之情形”。对英国特别提出, 还要调查“英国历次所为之不法行为”,如五卅惨案、沙基惨案、万县惨案等。(47)但此时已是“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发生之后,各帝国主义认为已没有再向武汉国民政府交涉之必要,所以甚至未向武汉国民政府提出第二次通牒。对宁案的交涉也暂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