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自由、安全、平等、财产
根据斯密的理解,重商主义政策的运行,直接地通过它所采取的措施, 间接地通过它所容许的一切。在直接的方面,它是一种政府帮助私营企业的政策,利用保护税则、奖励金、殖民和航海条例、公司组织特权等予以扶助; 在间接方面,它是容许个人通过私人的集体措施,采用规则或遵守风俗习惯, 束缚个人的充分自由,使他们不能从事于无限制的竞争。斯密认为,政府在维持一种自然自由的制度方面所负的责任,不过是“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行为和侵害”;保护“社会的每个成员,使他不受任何其他成员的欺负或压迫,或是建立精密的司法行政的义务,”包括个人的(不是集体的)契约的执行;“建立和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机关⋯⋯因为利润决不能抵偿任何个人或少数个人经营这种事业的费用。”①这就否定了一切奖励金、保护税则、公司组织的特权、贸易的限制、劳动立法、童工法律等等。
然而,他的政府的观念不是完全放任主义,像后来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他的意思是政府主动地使各个人和其他的个人隔开。每个人,用人类学的语言来说,是不许接近的“禁忌”,可是,每个人可以自愿地暂时取消禁忌①,可以自愿地授权政府要他自己履行自己的诺言,保障别人的利益。如果做到这样,各个人就有“完全的自由”。这种完全的自由意味着他可以用任何方法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可以任意处置他自己的身体、或者他所有的自然物、或者他的劳动的产品、或者他从交换中得来的别人的劳动的产品; 借助于国家的实力,来实现他个人的意志。天赋的“是非的意识”足以防止自由的滥用,虽然这种自由得到国家的力量帮助它实现。
这种自由的利己主义的概念,以法律为后盾,是和“安全”的概念分不开的,因为,假使不能有把握地预期别人在未来以及目前不会有不利于我的举动,或者别人一定会实行他们的诺言,那末像人类这样一种靠“预期”生活的家伙,就会不肯生产、储蓄或交换。
这种概念也意味着机会“平等”,因为,假使某些人不许有不利于别人的举动,而后者对前者却不受同样的限制,那末前者就不自由,而后者是自由的。如果这是逻辑上必然的结果,那末我们所得到的正是斯密所谴责的重商主义或地主特权主义的结果,因为它授权或容许特权阶汲侵害那些勤劳和节俭的商人、制造家和农人的自由,这些人他认为正是生产力、节约和交换所依赖的。
总之,个人的私利的取得是由于既把别人隔开,不许有对他不利的举动, 又把他们用契约结合在一起,使两方面都可以发生对他最有利的作用。斯密的利己主义的意义不完全是一种放任主义的政府;它是一种习惯法的自由、安全、平等和财产的意义,由洛克的独立的司法使其实现。实际上,这意味着司法的统治权,不是立法的统治权。
可是,不仅立法是妨碍自由平等的集体行动。斯密认为,凡是限制个人竞争的一切风俗习惯和规定种种办法、规章或君子协定的一切私人联合,都同样应该禁止。他说,“同一行业的人聚在一起,即使为了娱乐消遣,他们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2 篇,第 185 页。
① 弗兰克,劳伦斯:《经济学的解放》,《美国经济评论》,1924 年第 14 号,第 17—38 页。
谈话的结果很少不是图谋不利于公众的勾当或者想法抬高价格。”因此,他谴责同业协会以及现代商业伦理的那种“自己生存、让人生存”的谅解。这些都违反一种“完全自由”状态。对这种聚会加以阻止,虽然不合于“自由和公道”,但是,法律应该“决不以任何方式便利这种集合;更不应该使它们成为必须的。”他认为最好在现代生活中,取消所有的城市居民住址录和电话簿,因为,不应该有这种登载他们姓名的“公开纪录”,把“那些否则可能决不会相识的个人联系起来。”有了住址录和电话簿的帮助,他们可能彼此同意放弃他们的完全自由,接受规章的束缚。同样地,有些规定,“使同业的人能要他们自己出钱,照顾他们的贫、病、孤、寡,使他们管理一种共同的利益,使这种集合成为必须的①。”因此,莲慈善组织和互助保险也侵犯自由。
雇主和他们的工人也是同样的情况。“雇主们人数较少,联合起来比较容易得多;⋯⋯我们实际上很少听到说起这种联合,因为这是事物的普通状态,也可以说是自然状态,所以没有人说起。”这些联合“把劳动的工资甚至压低到自然率以下②”,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假使雇主们不放弃他们的完全自由,遵守他们自己作出的规定。
可是,对利己的完全自由所有的限制中,最讨厌的是那“使全体服从多数”的规定。在一种自由的行业里,除非每一个从业者的一致同意,不能建立有效的联合,而且必须每一个从业者继续意见相同,联合才可能保持。可是,一个公司组织的多数能够制定细则,规定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比任何自愿的联合更有效地和更长久地限制竞争。“所谓公司组织对于更好地管理业务是必要的,这种说法完全没有根据。对工人的真正的和有效的纪律,不是他的公司组织的纪律,而是他的顾客们的纪律①。”
因此,斯密在主张恢复一切个人的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神圣自然权利时, 没有误解习俗、或者公司的细则、或者现行组织的运行规则、或者我们近年来所谓“商业伦理”的强制力、或者商业中有稳定作用的惯例、公平竞争的“自己生存、让人生存”政策、现代在规定价格上“服从领袖”的办法、或者工会的工厂委员会规则:这一切,斯密没有误解它们的性质。这一切通过集体控制个人任意行动的自由,对个人的产量强加限制。因此,斯密的自由的意义不仅没有立法所造成的法规的强制,而且没有任何道德的或经济的强制,例如习俗、或者同业惯例、或者商业伦理、或者集体压力、或者集体谈判,这些在今天都谴责减价竞争者、或破坏同业规定的破坏者,他们非分地从有限的资源或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中攫取自己的利益。斯密的所谓劳动是世界上从未有过的自由劳动。
这是由于他的理论是神赐恩惠、普遍丰裕、理性的时代和明辨是非的意识等等理想主义。因此,不会有不平衡的生产过剩,没有公司组织或其他集体活动所造成的人为的稀少。他以这种丰裕、恩惠和明辨是非的理论,像魁奈那样,反对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规章则、一切税则、一切习俗的束缚,甚至怀疑用租税维持义务教育以及结果的教育服从政治。①他要废弃那束缚个人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30 页。
② 同上书,第 1 篇,第 68、69 页。所谓公司组织,斯密包括行会和类似的同业协会以及股份公司。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30、131 页。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131—136、437— 462 页;第 2 篇,第 249—299
的习俗和业务规则,从而树立一种纯粹个人主义利己心的神圣法则;他用一位慷慨的上帝的指导和他的代理人“是非的意识”替代欧洲的全部管理的政策,甚至公然反对那公共的同情心,尽管它把人们结合成团体,照顾他们的贫、病、孤、寡。在这方面他表现了时代的心情,法国革命实现了他的主张, 废除教会、地主、协会和公会。②斯密差不多造成了拿破仑的独裁政治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的“无政府时代”。
斯密的理想主义不能不是那样,假使他废除经济事务方面的一切集体行动。废除了集体行动,理论家就必须在个人的心里找到一套维持社会运行的本性。这种本性必须是由一种关心人类幸福的外界的力量放在那里的。这外界的力量是上帝。完成他的目的只需要三种本性——同情、交换和明辨是非的意识。这三者替代经济上的一切集体行动。
财产,在斯密看来,和洛克的看法一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使他可以保有他劳动的物质成果,供他自己使用,不受他人的侵犯。这是那种物质的、殖民地时代的或者农业的“有形体财产”的概念,这种概念洛克和魁奈都有,它的基础不是“稀少性”的概念,而是实际持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斯密不可能用稀少的原则为“财产”的基础,像休谟提出的那样,因为那一来结果就会否定上帝,并且给重商主义的垄断性的或特别优待的办法找到理由,它的借口正是限制供给可以有利于大众。可是,他的自由的定义没有包括个人财产的全部意义。自由包括为了自己使用而占有物质的东西,听他自己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不出卖那个财产的自由、规定价格的自由、未来的安全、以及在法律面前和一切其他的个人平等。
可是,这种私有财产完全是个人财产,他的意思和一切法人组织的财产、或者联合的财产、或者所有人的意志必须服从任何习俗、同业行规或细则, 是有精细的区别的。因此,我们若是用“个人财产”这个名词,就符合斯密的主要观念,尽管他用了一些表面上不同的名词,例如“劳动”、“个人”、“私利”、“交换”、“生产力”、“节俭”、“商品”、甚至“国富”。他所谓“劳动者”总是有形体财产的个人所有者。他所谓“商品”总是由个人所有的商品。他所谓“国富”是个人财富的总和。因此,他所谓财富就具有双重意义,既作为物资又作为物资的所有权。他所谓利己心是一个不受到任何管理的个人所有者的自由意志。总之,斯密所谓个人顾意生产财富并且和别人交换的观念,指的是“个人的有形体财产”,而不仅是可能属于团体所有的私有财产。
这种财产的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中采用了,可是不像斯密那样只限于个人的财产,或者不包括团体的财产。①后来,最高法院为了耍把现代商业惯例归入财产和自由的意义的范国,不致受到立法的限制,就进一步对交易和定价的自由给予财产的意义。法院采取洛克和斯密的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观念;可是,它扩充了财产的意义,包括法人组织、交易甚至没有成为法人组织的组合以及按照当事人在交易中所规定的价格进行买卖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扩充是无形财产的基础,无形财产又是“运行中的机构”的观念的基础,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有利的买卖的
页。
② 制帽商及贩卖人法规,1791 年;和其他法规。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 年版,第 11 页。
预期。我们可以说这是美国目前宪法上的财产的意义,1890 年以后才达到这个程度。它不仅包括斯密的个人的私利,而且由于包括了斯密所不包括的组合权,财产的意义成为一种人格化的组合(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的组合) 在有关占有和使用一切稀少的东西方面的团体的私利。这样,财产的意义就包括团体的占有的自由,团体的让与的自由,团体的取得的自由,以及团体的和别人联合的自由。这些权利的对象都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东西的所有权;财产的意义成为个人和团体之间的交易的预期。
因此,财产的意义从具体的东西扩充到交易和预期的交易的重复,并且从使用价值扩充到稀少性价值(表现为价格)。斯密在他的财产和自由的意义里既不包括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它的稀少性价值。后者是重商主义的弊病。前者已经包括在自由里面。
重商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摆在他面前,需要对付,它们完全以稀少性的事实和公共效用的托辞为根据。他说,这种托辞,用来辩护联合组织对个人买卖的控制,是伪善的;另一方面,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劳动和积累,却是照顾公共福利的老老实实的方法。他认为,稀少的原则使经济学说不得不受物质自然、或者政府的政治控制、或者行会和公司的垄断行为的支配——这一切都包含在他的“重商主义”的意义之内。
针对着这种我们可以叫做“集体的稀少”或者“协定的稀少”的虚妄的理论,他创立了一种个人生产力的理论,这种个人生产力的发挥,不是通过个人财产的制度,而是通过个人财产的自然法则,不受到政府、公司组织、习俗或者任何其他联合行动的控制。因此,他的三个主要论题,生产力、节约和有效的需求,关键都在于他的一种个人意志的观念,这个人意志,由于完全自由的诱发,在一个丰裕的世界中从事于生产、积累和交换,这就成为个人的有形体财产,和重商主义或公司主义的政策在一种人为的稀少的世界中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团体的、集体的或政府的财产或控制,完全相反。
这样,斯密以个人财产代替法人团体财产或集体控制,抛弃了休谟用稀少性作为财产的基础那种现实主义的说法,而像洛克那样,用自然秩序、上帝恩惠和丰裕为基础。因此,他实际上是用发源于财产的习惯法的“个人的稀少”代替一种由政府、协会或公司组织利用成文法赋予的权力,订立规章和实行限制所造成的“集体的稀少。”他认为财产的基础不是“稀少”的事实,也不是习俗的事实,而是他所讲的个人对自己劳动的产品应该享有所有权。和洛克一样,他把事实和对事实的辩解混合在一起了。
可是,我们对财产物、财产权和认为财产是正当的理由,加以分别;这种分别斯密是没有的,他必然没有,因为他的社会哲学是一种道德秩序的哲学,在这种哲学里一种习俗和对它的辩解肯定是分不开的。总之,他的理性的观念,和洛克的一样,是把“快乐”和“认为快乐是正当的理由”结合在一起。
如果我们要分出这些区别,那末,财产作为一种有形体的事实就是物质的东西的占有,因为它们是稀少的;财产权利是跟着这种占有而发生的集体的安全、强制、自由和暴露。这些财产的权利,斯密在劳动的基础上认为正当。可是,财产本身——或者不如说是资产,包括有形体的、无形的和无形体的财产,并且有别于财产的权利和理由——不过是个人的稀少性的情况, 按照当时通行的规则,在决定他们和其他个人的交易。斯密不可能想到后来任何形式的集体财产的发展,无论是公司组织或是联合行动——它们使个人
自由和个人财产服从机构的集体规则。休谟所理解的稀少性是衣、食、住和土地的稀少,可是,对于买卖人、工人、债权人、债务人、地主、佃户来说, 稀少性是所有人的稀少。这种所有人是占有或者有希望占有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买户、卖户、贷款人、借款人、地主、佃户。人们付出代价是因为这种所有权的稀少;这代价不是食物、衣服、往所和土地的代价——而是如麦克劳德后来在 1856 年所说的那样①,是为了换取一种权利,使政府不许任何别人占有和使用这有关的食物、衣服、住所或土地。稀少性,作为一种买卖中的直接事实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合法控制权的人的稀少,不是物品的稀少。只有时野兽的欲望而言,这稀少性才是食物的稀少。就人类的欲望来说,稀少性是实际的和可能的“食物所有人”的稀少,愿意命令代理人转移所有权和命令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的所有人的稀少。
这种分别是和亚当·斯密时代的常识相反的。可是,现代的“在外”所有人、公司、辛迪加、联合组织、大企业的资金供给以及批发买卖,已经改变了斯密时代的常识。物品有物质的形体,由工人处理;可是所有权有稀少性方面的问题,由买卖人谈判交涉。买卖人是稀少性专家。在小制造者、小商人和小农人的时代,他们自己工作、自己积累和自己交换,这种区别不明显也不很重要。
① 参阅本书第 9 章(I),第 3 节,关于《麦克劳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