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的法则
当人们假设自由竞争的时候,机会成本或服务的成本以及反机会价值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相互代用,看不出它们的分别,这一点在马夏尔所谓“伟大的代用原则”中可以看出,他说这一原则往往“有关竞争的作用。”①他陈述他的代用原则的两面,就是,“用一定的支出取得较大的结果,或者用较少的支出取得同样的结果。”我们了解,第一方面采取卖户的观点,就是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第二方面采取买户的观点,就是凯雷和巴斯夏的反机会价值。
① 参阅本章(Ⅵ),第 6 节,《强迫的限度》。
① 马夏尔:《经济学原理》,1891 年版,第 401—402、414—415,554—559 页。
马夏尔然后把这两方面作为同义的名词使用。他说,企业家“不断地比较那些可以用来取得同样结果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率和供给价格,以便发现一种配合,可以用一定数量的支出产生最大的收入;或者,换一句话说,他不断地应用“代用的法则。”②
这是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在这里支出是不变的,收入是可变的。
可是,马夏尔接下去说:“所用的那些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通常少于可以用来替代的任何其他一套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当生产者发现情况不是这样的时候,通常就会立刻想法用支出较小的方法来替代。”③
这是凯雷和巴斯夏的反机会价值,或者“再生产的成本”,在这里收入是不变的,支出是可变的。
因此,结果是马夏尔的“代用法则”就是凯雷的“再生产成本”。和李嘉图的“生产成本”成为对比。布朗同样地认为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和凯雷的反机会价值是同一的,④两者都等于“再生产的成本,”虽然后一种概念起源于凯雷,不是起源于戴文波特。
坚持马夏尔的代用法则的这些双重意义,也许似乎过于强辩,但是并不是强辩,如果我们从个人主义的观点转移到社会的观点并且转移到法庭的价值理论,这种法庭的理论势必要采取社会的观点。马夏尔在考虑个人企业家和他的净收入,这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可是,法庭在比较某一个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和一切情况相同的个人中的惯例。法官或仲裁人在问,如果在法律面前大家受到平等的待遇,各方面所可能得到的合理的选择是什么。①这就需要对当时和当地的惯例进行调查研究。合理的服务的价值是同样情况的其他买户为了换取这种服务所付的代价:合理的服务的成本是同样情况的其他卖户作出这种服务所得的报酬。马夏尔的自由竞争以及效用或利益的平衡边际问题(然而,这种利益在实际上可能是毁灭性的,强取豪夺的、或者不公平的),让位给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和合理价值。在这方面,当时和当地的一切惯例和机会被用来跟个别原告或被告的惯例和机会作比较,这原告或被告要求社会(以法官或仲裁人为代表)运用集体的力量,帮助他执行他的意志,控制那另一方或所有其他方面的意志。
可能又似乎是我们过于琐细地在强调经济学家们(像马夏尔所说的)已经认为显然是由于竞争的一些关系,可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如果我们注意到,在情况和平衡论相反,竞争不是完全自由、平等和敏捷时,这种不同对象的选择所造成的非常重要的变化;再则,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些机会的概念标志着一种过渡,从古典派的绝对的生产成本的观念和快乐主义的绝对的苦乐的观念,过渡到意志的不同对象的选择的观念。律师在大多数利益冲突的问题中代表制度的观点,他不问什么情绪和“原则”。他把一切事物归结到元和分。他问,我的诉讼委托人由于对方的行动所面对的次好的选择对象是什么?损失的赔偿一定不能用情绪来计算,而是用货币计算,其数目须足以使他的当事人在财力上和对方相等,可以享受社会应该同样地给予一切成员的机会。假使像非制度主义者所运用的假设那样,竞争总是完全自由的,竞
② 同上书,第 414 页。
③ 同上书,第 554 页。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
④ 参阅本书第 10 章(Ⅶ),第 5 节。
① 参阅本书第 10 章(Ⅵ),《理想的典型》。
争和机会的选择之间就不会有显著的差别。可是,那律师,虽然比经济学家更“机会主义”,虽然“原则性”不及经济学家,却因此比较接近有关各种人不平等的日常经验。他直接和个人经验打交道,处理个人对其他个人所占有、控制或把持的社会机会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一个没有以再生产成本为平衡点的世界里,只因为没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或者完全敏捷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研究人们所面对的比较现实的另一方面的情况。这些情况我们称为强迫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