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的或讨价还价的能力

联合的经济行动获得法律的支持以后,买卖的能力才作为经济学说上的一个特殊的问题出现。联合行动的两种主要方法是公司组织和管理规章。在公司组织的形式中,个人授权一个董事会和一个经理订立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在法律上对股东有束缚力。个人的买卖披排除了。可是,在管理的方法中, 个人或公司参加者都服从规章或法律,这些规章法律决定他们个人的或团体的买卖的或讨阶还价的能力。个人的买卖继续存在,可是受到限制。

个人主义、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经济学家的假设不包括这些关于买卖的能力的假设。亚当·斯密把他的经济学说建立在个人对自由、平等和财产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竭力反对那两种联合行动,和联合行动对立。他提出一种自然神教的、类似机械的竟争,这种竞争在买卖上控制个人。②受到非常激烈的批评的“公司”属于管理的一类,③——还有那对会员的个别买卖行为加以限制的行会。税则、奖励金以及政府的重商主义赐予个人或阶极的贸易特权,也是这样。它们使受惠的个人能免于国外竞争的损害,提高本国公戾的个别的或联合的买卖能力。斯密的这种个人主义的和机械论的假设支配了古典派和心理派经济学家。这些假设被无政府主义者发展到极端,又被共产主义经济学家完全磨除。他们的前提取消了个别的和联合的买卖,代以国家的限额,和买卖恰恰相反。

只要这些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盛行,就不可能有一种关于介乎个人和社会之间那种程序的科学理论,这种程序就是个人的联合的买卖能力。所有这种行动,被个人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斥为垄断,被共产主义者斥为仅仅是缓和的丰段。

可是,同时,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十年中,在英国和美国——出于斯密、马克思或普鲁东的意料之外,也出于后来的经济学家和法庭的意料之外

——一种薪的合法权利获得立法承认:普遍的社团法人的权利,在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之外的又一种权利。公司组织没有被禁止,像亚当·斯密和反垄断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公司组织由一般的公司法加以普遍化,不须由立法机关专案批准设立。在这同一期内,在英国和美国,劳工组织放弃了它们的合作生产的观念或者社会主义,采取集体谈判的观念。

以上所讲的这种建立公司组织的权利,被规定为一切愿意从事于公司企业的人的平等的权利——不是因为这种方法会增加他们的买卖的能力,而是因为它用有限责任吸引资本,会增加他们的生产能力。工会被容许存在,直到二三十年后人们才发觉它们已经因此取得了新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差不多同时,人们发现公司组织由于联合行动,也取得了同样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十九世纪末叶在美国,我们发展到反托拉斯法的时期,这种反托拉斯法被应用于公司和工会两种组织。

这些法律严厉地实行了一个时期以后,法院终于发现在努力根本消除这些联合行动的组织的同时,它们正是打击了财产和自由的基础——对于别人

② 奈特:《现代资本主义问题中历史与理论的论争》,《经济与商业史杂志》,1928 年 11 月号,第 121

页。

③ 以下称为工团主义资本主义,参阅本书第 11 章。

需要而没有的东西把持不放的权利。因此,在 1911 年,司法判决中采用了“合理的贸易限制”这种字眼,重演十七世纪中习惯法上的一种类似的变化。接着,在 1911 年合理性观念再生以后,为人们 1920 年在解散美国钢铁公司案件中发现该公司只是实行了合理的贸易限制时,买卖的或讨价还价的能力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认。

这种承认,在坚持价格的问题中,得到了更明确的决定。人们察觉,如果禁止坚持价格,把这种禁止扩充到它的有效限度,就会使公司不得不把商品交给任何前来购买的买户,这样既会剥夺公司的自由,又会造成由政府规定价格。这在公用事业中已经实行。一方面收费标准由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政府也命令公用事业必须服务。可是,在维持价格的问题上,拒绝服务的权利,由于以合理的贸易限制为范围而受到限制。在工人的问题上,以前也曾发现过同样的情况。人们发现,即使工人签订了工作合同,用特别命令禁止他们拒绝服务,仍然是对美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条款所保证的个人自由的一种否定。工商企业如果订立了交货的合同,可以强迫它们履行,不发生这种违反宪法问题。可是,除了作为公用事业而外,在法律上却不能迫使它们订立这种契约。这样,由于拒绝让与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在法律上最后获得承认, 合理的贸易的限制(符合法院的合理性观念,可是不合于反托拉斯法)终于在法律上有了地位;和它意义相等的买卖的能力或是无形的财产,终于在经济学上有了地位。因为贸易的限制是买卖的能力,合理的贸易限制是合理的买卖能力。

以往三十年这一段过渡时期,是合理的买卖能力的作用被引进法律和经济学范围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这种作用本身在产业的稳定、价格的稳定、有组织的市场买卖、就业或生产的稳定这些名义下,取得了大众的赞许。这种稳定的计划投合人们反对无限制的个人讨价还价因而希望加以抑制的心意。“稳定”和“有组织的市场买卖”这些名词的含义,和劳动经济学中以前所谓“竞争区域内买卖能力的平等化”的含义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是防止竞争的雇主和工人的个别讨价还价可能减低工资和增加劳动时间,不利于他们的付出较高工资或每天工作较少时间的竞争者。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是买卖的交易(个人的或集体的)给管理的交易树立规章法则,后者已经成为“科学管理”那种新科目专门研究的对象。

扩充到商业社会来说,在商业伦理这一类的名义下,目的是利用这种新获得准许的买卖能力来防止那种用削价暗中拉拢顾客或者用提高工资笼络劳动的竞争者的个别买卖。现在人们已经相信——早期经济学家所不肯相信的

——公众的购买力和劳动力的供给都是有限的。因此,所谓“有饭大家吃” 的新伦理学说表示,正当的行为不是个人买卖者那种竞争的办法,用跌价或抬高工资拉走竞争者的顾客或工人,而是只在那有限的购买力或有限的劳动力中取得合理的一份。这一点,没有稳定和合理的贸易限制,不能做到。这种合理的买卖能力的理论,系由上面引证的解散钢铁公司和坚持价格案件的判决给它开辟了道路。

因此,在美国,今天的实用的理论不是那些比较老的个人竞争、个人财产、个人买卖自自、自由竞争的机械论那些学说,也不是共产主义者禁止买卖的理论,而是“合理的买卖能力”学说。这些以四种问题的形式出现在经济学家和法庭面前,它们是:对个人买卖的歧视或者不平等的机会;公平竞争而不是自由竞争;合理的价格,而不是标准的或自然的竞争的价格;以及

对各种买卖能力的平等或不平等的待遇,例如工人和雇主、农民和资本家等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平等。

若是扼要地陈述这种合理的买卖能力学说的历史发展,就必须对合理性的这些经济方面的问题分别作类比和举例。将各种讨价还价的能力进行分类,注意一下这种学说的历史发展也就够了。劳工组织第一个以集体行动趋向这种合理的讨阶还价能力的新学说,因为他们第一个感到有限的工作机会以及结果的不公平待遇和毁灭性竞争的压迫。其次是铁路和其他公用事业, 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得不受这种学说的支配,因为它们的服务的供给显然是有限的,而它们的庞大的公司组织形式使它们能规定自己的章程,应用于运货人和旅客们个人的买卖。又其次是制造业进入这种理论的范围,它们的问题的争点在以上引证的案件中达到最高峰。然后一切产业中影响最广泛的一种行业——银行业——在联邦准备制度下也归入这种程序,联邦准备制授权八千个银行,在十二个联邦准备银行的指导下,采取一致行动,管理调节银行信用的价格和数额。然后农民,由于扩大会作的意义从合作的生产到合作的销售,努力争取通过他们自己的集体买卖的能力,在全世界的购买力中取得较大的一份。最后,联邦政府,通过“全国产业复兴法案”和一些农业方面的法案,以及有关的法规和章则,在总统的指挥下,整个地把通过集体行动取得合理性的原则扩充到差不多一切制造家和农业家身上。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人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程度上,各方面从过去经济学家和法庭所拥护的为了增加财富的生产而采取的一致行动,逐渐转移到他们过去十分反对的为了限制财富的生产而采取的一致行动。因为,这是从生产的能力转移到买卖的能力,后者经过法律认可,就成为合理的贸易限制。就公司组织和工会来说,我们已经注意到这种转变。在上面提到的农民合作的意义的转变中——从科学的农业的改良转变到买卖能力的改良——也注意到同样的过程。联邦准备制度在 1913 年创立时是为了“便利企业和商业”;

可是,在 1922 年,它转变为限制会员银行秘密交易中的自由贷款,这种自由

权在 1919—1921 年间证实了危害重大。①

我们又注意到,转变到买卖能力的历史发展,不仅趋向公司形式的合并、托拉斯和控股公司,而且更趋向管理的形式,规定最高或最低标准,使个人和法人组织在买、卖、贷款、雇佣以及排除竞争的谈判中必须遵守。从这方面来看在美国最先脱离古典经济学家的自由贸易学说的,是 1842 年的保护税则,它增加了制造家在国内的买卖能力。和这税则一致,可是发生在八十年后的,是对移民的限制,这种限制显著地增加了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劳动的买卖能力。

在这些问题中,那是积极的政府行动。在其他问题中,那是消极的政府行动——例如在联邦准备制度、或者对竞争的产业的稳定政策或者农民合作社和工会的集体买卖中——通过买卖的能力,消极地容许人们实行政府认为合理的或者无关紧要的事,同时积极地限制政府认为不合理的或者对公众有害的事。就那消极的、政府容许的一种来说,有效的私人的一致行动只有那种经济制蒙,像利润的损失、市场上的排斥、失业、等等,这些也许可以影响那些企图不守规则、独行其是的顽强分子。

1914 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准许人们实行这些经济制裁,在附文中说

① 参阅本书第 9 章(Ⅷ),《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明“应付竞争”不得认为非法。

在这种准许应付竞争或者甚至准许企图应付竞争的情况下,一个竞争者的独行其是的行为,比依照别人所遵守的惯例和价格行事,在经济上甚至会对他自己更加有害。根据这条附文,一切小竞争者“追随领袖”不算是不合理的贸易限制——那领袖取得领袖的地位或者由于具有威信或者由于具有经济实力,能把价格跌到小竞争者不能生活的程度。因此,集体买卖能力的经济的强迫性的制裁已经越来越有效力,那使不依靠法人组织形式,而仅仅运用稳定的方式。

由于加强他们的买卖能力而引起的其他办法,是统计预测那种新的更精确的方法,用这种方法个人可以更及时地和他们的竞争者一致行动,抑制或扩充生产。买卖能力的原则获得广泛的普遍的接受,这一点表现于保护税则已经差不多完全没有人反对,以及普遍地代以互利互助,通过互利互助,农民让制造家的买卖能力获得保护,换取对农民的买卖能力的高度保护。同样地,自然资源的保存可以有更多的人对它感到兴趣,如果人们了解新土地的开发或者新矿山和新油井的开采,减低自然资源的占有者的买卖能力。

还有其他的情况可以谈到。联合一致的买卖能力,连同它的经济压迫的制裁,发展到显著的程度,其内容的复杂和范国的广阔,超过以前人们所害怕的有暴力为后盾的政治权力,因为它实际上控制国家。实在,国家成为买卖能力的工具之一,或者由于它自己的直接行为,或者由于它所准许的一致行动。通过这种政治工具的运用,争取买卖能力的斗争达到显著的地位。根据自由、平等、自利心、个人财产和竞争机械论的前提,用演绎法推论出来的自由竞争和放任主义的经济学说,让位给实用主义的学说——无论如何, 合理使用那份由个人、阶级或国家平均地或不平均地分享的买卖能力。

这些有关联合一致的买卖能力的学说,针对着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竞争、不合理的阶格、以及制造家、农民、工人、商人、银行家或其他的联合组织的买卖能力的不平等待遇、等等经济的、法律的和伦理的问题。这些由于买卖能力的新地位而发生的问题,近年来使得高级法院空前地注意有关价格、价值、惯例和交易的经济、法律和伦理的学说。①

① 约翰·戴维森:《议价的工资理论》,1898 年版,是构成买卖能力学说的第一部著名精辟之作。历史学派和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对这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