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得到的选择对象——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
当巴斯复说明他的服务的价值的概念时,他把那反对地租、利息和私有财产的普鲁东,带回“一种原始森林和一种邻近污秽沼泽的地方②”。他对普鲁东说,“这里的土地完全和最初开垦的人必须处理的情况一样。你爱拿多少就拿多少。⋯⋯你自己耕种。你所能使它生产的一切都是你的。我只提出一个条件,你不要依赖社会,这个社会你说你自己是它的牺牲品。⋯⋯一个劳动者,”他继续说,现在用十五天的工作取得若干物品,这同样数量的物品“他以前用六百天的工作才勉强取得。”①因此,六百天的工作是地主和资本家以食粮形式给予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实际的劳动成本,或者生产的成本,是十五天的劳动。这是李嘉图和普鲁东的价值的观念。可是那省免的劳动,“社会”从原始沼泽状态中所造成的较低的再生产的成本,是五百八十五天的劳动。劳动者付出再生产的成本,不是生产的成本。那差额—— 五百八十五天的劳动——是地主和资本家的服务对那劳动者的价值(这里地主和资本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为了报酬这种服务的价值,当然地租、利息或利润是一种微不足道的代价。
同样地,最初铁路运费的管理还很幼稚的时候,铁路公司的法律代表使农民回顾七十五年前的情况,辩说铁路的服务的价值是假使没有铁路,农民用马车在土路上拖运小麦所必须付出的费用。这样估计每吨哩的运费至少五角,而铁路运费不过每吨哩三分左右。铁路对农民服务的价值因此是五角, 而铁路只收取了微不足道的三分,农民获得四角七分的剩余。因此,如果减低他们的铁路运费,是不公道的。
这也是企业家的本能的理由,如果他们在说明他们自己由于供给就业, 对劳动的服务的价值,或者宣传他们对消费者的服务的价值,强调“服务” 而不讲减低价格。
理由很好,但是容易成为一种谬论,可以叫做不同时存在的选择对象, 或者做不到的选择。实际上它是一种有关人类意志的谬论。意志局限于当地和当时。巴斯夏的劳动者不在现在的食粮成本和一千年前的成本之间进行选择。铁路线上的农人不在现在的铁路运输和五十年前的土路运输之间进行选择。这是一种对铁路和那做不到的用马车把小麦拖往市场的方法的选择。这不是“选 择”。他不在一个在空间上可以达到的对象和一个在空间上不能达到的对象之间选择,也不在一个在时间上已经消逝于过去的对象和一个在时
① 关于这种法律学说的历史的发展,参阅第 10 章(Ⅶ),第 3 节,《稀少、丰富、稳定》。
② 巴斯夏:《政治经济学的协调》,英译本,第 1 卷,第 201 页。
① 巴斯夏:《政治经济学的协调》,第 201—202 页。
间上现时存在的对象之间选择。他在同时同地可以做到的两个痛苦最轻的对象之间选择。如果次一个对象是不合理地繁重或痛苦,那是他的不幸,可是, 假如是这样的话,那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实际的服务的价值,虽然在常识上听上去感到奇怪。
因此,唯一的办法只有在理想上构成一种“偷理的典型①”,作为一种“合理的”服务的价值,这是想像的、在现有条件下由一条可供选择的可是想像的铁路所造成的“再生产的成本”。不久,人们就发现那铁路的说法,像巴斯夏的说法,是谬误的。它的谬误在于从常识来说,我们不选择不能得到的对象。它是一种自由意志的错误,不是自由选择的错误。那合理性也许是想像的,可是,它总是这样开始的。要彻底加以研究,也许需要作广泛的探讨。
②
这种做不到的选择和不同时存在的对象的谬论,使凯雷和巴斯夏获得“乐观主义”派的名称。他们是乐观主义者,因为他们不讲一种有限的人类意志。巴斯夏的做不到的选择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比较妥当的是他对于做得到的选择的说明,这就是法庭的合理价值论所根据的价值学说。他说:
“我在海滩上散步,偶然发现一块灿烂的钻石。我就这样取得了一种巨大的价值。为什么呢?我将给人类造成一种重大的利益吗?我自己曾做了长时间的辛勤的工作吗? 都不是。那末,为什么这块钻石具有那样大的价值呢?没有疑问,是因为我把钻石转移给他的那个人认为我对他作了一种重大的服务——因为许多的富人想要它,而只有我一个人能作出这种服务,所以,显得更重大。他的评价的根据也许可以辩驳——尽管这样。他的评价的基础也许是炫耀或虚荣心——又假定是这样。可是,这种评价却出于一个有意根据它采取行动的人,这就足以说明我的问题。”①
在这里我们的名词可以适用。有三种决定价值的方法。
- 钻石的价值是对卖的人的“产品的价值”,这是住供求的一切情况下他可以实际卖给一个买户的价格。对卖的人的“产品的成本”是发现这块钻石所费的微不足道的劳动。两者的差额是卖的人的净收入。这是古典的和正统的说法,讲“正的”价值,减去“正的”成本。它是一种净收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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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对卖的人的“服务的成本”或“机会成本”是第二富人所愿出而卖的人所拒绝的那个较低价格,因为他有了较好的对象。两种价格的差额是卖的人所得的剩余。这是庞·巴维克、格林和戴文波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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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买户的“服务的价值”或“反机会价值”是他将不得不付出的较高价格,假如不是那发现钻石的人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因而使他“省免掉”若干支出。这一次,两种价格的差额是买户所得的剩余。这是凯雷和巴斯夏的说法。
把巴斯夏的分析推进到他的下一步,虽然那发现钻石的人的“正的”成本只是在发现时所费的一步微不足道的劳动,却另有一种“反效用价值”,
① 参阅本书第 10 章(Ⅵ),《理想的典型》。
② 过去四十年有关服务成本与服务价值的这些学说的争论,尤须参阅里普利:《铁路:差率与条例》,l905 年版,第 167 页:夏夫曼:《铁路条例》,1915 年版;《美国铁路问题》,1921 年版;《州际贸易委员会》, 共 2 卷,1931 年版;格累泽:《公共效用经济学大纲》,1927 年版,参阅各书附录。
① 巴斯夏:《政治经济学的协调》,前引版,第 1 卷,第 113—114 页。
等于采掘钻石所需要的更大的劳动成本。这是巴斯夏比喻地可是郑重地说的那海滩所作的“服务的价值”——自然的许多“免费的服务”之中的一种—
—对钻石发现者的服务,因为使他能省免掉采掘所需的更大的劳动成本。或者,可以适用于庞·巴维克,钻石的买户,没有疑问,从钻石上取得的满足
(收入)大于从相等的食粮的消费中取得的满足。被放弃的食粮的“效用” 是他选择享受钻石而不选择食粮所牺牲的“效用成本”。
做不到的选择或者不同时存在的选择对象的谬论,使人想起一种连带的有关服务的价值的谬论。据说,个人在选择痛苦最小的对象时,不仅拒绝一个“较差的”对象,而且拒绝所有的其他对象,从较差的一个直到“最差的” 一个都包括在内。因此,对他的服务的价值是一切被避免的对象的总和,这种总和在想像上可能增长到无限大。
这种谬论可以叫做无限选择对象的谬论。只有一个无穷大的人能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享受一切可能的选择对象:可是那样他就不必选择——他一定会同时全部接受,不管空间和时间。经济学家的有名的对自由市场的分析将纠正这种谬论。
做不到的、不同时存在的和无限的选择对象这些谬论使得凯雷和巴斯夏的“乐观主义”派不合理。可是,应用在经济学家的市场上的一些有限的人上面,他们的发现,像戴文波特的发现那样:成为对经济学说的一种值得注意的贡献。一个有限的人,一个经济学家所研究的人,在进行选择的那一刻时间,只限于世界上无数的可能性之中的一项。他可能认识错误,关于那是最好和次好、或者较坏和“更坏”。那是他的错误。但无论如何,他在一个时间只能采取一个对象,虽然这一个对象的数值可能是大,如果他富有;或是小,如果他贫穷。他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对两个对象都采取。
因此,他被逼入需要选择的苦境。在实行选择以前的心理作用中(这种作用我们称为谈判的心理,这种作用如果是本能的,就更如是这样),他已经放弃了一切遥远的对象,把选择范围缩小到两个,就是他认为“最好的” 或是“害处最小的”两个,从这两个里面,他只有限的资力只能取得一个。这里最后困难的解决以及谈判的结束,不是由于思想而是由于行动。这种行动是选择的行为。它和以前的“心理的行为”或者“选择”的心理,人们必须加从区别。它是实际的选择的行为,从行为主义的观点来说,我们已经把它分解为履行、避免和克制。
这种在选择中的积极的利益的尺度,或者是他所放弃的次好的收入(因此这是他由于必须选择而牺牲的“成本”),或者是他所避免的较大的支出
(这是避免那较大的支出的机会对他的“价值”)。经济学上的有限的选择是行为主义的在两种可能得到的对象中选择较好的一种。自于避免或放弃两者之一,他把一切其他的机会留给广大的世界。
一种相反的谬论出现在庞·巴维克对悉尼耳的节欲论的批评里,上面已经谈到。庞·巴维克在经济理论中不考虑痛苦和牺牲,是由于他认为在现代条件下机会丰裕,因此人们不是在痛苦中选择,而是在快乐中选择。所从, 在他看来,一切成本是效用成本——避免了的次好的可能的收入。可是,他所采取的方法,不是真正地排除正的痛苦和正的成本,而是用那通常的手段, 假设它们是不变的,从而在实质上排除它们,正如巴斯夏在实质上(而不是真正地)排除正的快乐和正的收入,也是由于假设它们是不变的。我们认为, 这种疏忽是由于不能看到净收入是两个可变数——总收入和总支出——的结
果。由于假设支出是不变的,对庞·巴维克来说,那可变数就是效用的快乐或者总收入。可是,由于假设收入是不变的,巴斯夏的可变数就是反效用或者总支出。
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显然也是同样的情况。他在实质上排除 了支出或痛苦,作为不变的因素,以致他的选择是两种可能的收入之间的选择。
可是,这种实质上的排除只是一种心理的方法,替代那种真正排除的实验室的方法。实陈上,在每一次转移中,对一方总有一个可变的总收入,这是对另一方的相等的总支出,因为它的所有权不过转移了一下。可是,一次交易是两种移转。若是其中的一种被认为是不变的,因而实质上等于加以排除,其他的就是可变数。在卖的重复中,被认为可变数的是总货币收入。在买的重复中,被认为可变数的是总货币支出。可是,两次交易中的两种可变数结合起来,就产生净收入的实际数额。
在这里,我们又想到以前说过的那第三种选择的概念,就是,两种净收入之间的选择。这种净收入的机会的概念和总收入的概念,大不相同。机会成本指的是一个卖户在两个买户所愿出的两种总收入之间所作的单一的选择,可是,净收入的选择是一个人又买又卖所作的两次选择,作为买户在两种总支出之间选择,作为卖户在两种总收入之间选择。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把这种净收入的选择叫做职业成本,不叫做“机会成本”。因为,想像一下, 一个人既从卖中取得总收入又从买中负担总支出,那是什么样的情况。他显然是一个占有一种地位的人,例如占有一种工作,或者甚至占有一种整个的营业的机构,从事于买进原料和劳动和卖出制成品的一切有关的活动。这种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是他的职业,因此“职业成本”必须是两种职业的选择, 在这里那选择者放弃净收入较小的职业,而选择净收入较大的职业。他在不同职业之间选择,不在他的产品的购买人之间以及劳动和原料的出卖人之间选择。他改变他的职业——不是改变他的顾客或者工人或原料。
这种概念,对于一个人脱离一种工作改做另一种工作,或者一个整个机构放弃一种业务,例如制造自行车,转移到另一种业务,例如制造汽车,虽然颇为适当,可是如果这个人仍然留在同样的职业里,这种概念就隐蔽事实的情况。这里发生的情况是讨价还价的社会现象以及卖者和买者的社会关系,需要判决的争端大多数是基于这些现象和关系。这样,“职业成本”隐蔽那作为服务的社会成本而付给的总收入,以及对别人服务的总支出。因此, 它使得效用成本、机会成本或者法律上的服务成本的概念的分析,以及反效用价值、反机会价值或者巴斯夏和法庭的所谓服务的价值的分析,都不可能。只有在正的成本已经被合同关系排除,像合同规定的地租或合同规定的利息那样,因而总收入和净收入偶然相同的时候,总收入和净收入才偶然一致。因此,在这种时候,职业成本和我们所谓机会成本恰巧相符。可是,在所有像这种工作和营业机构中由总收入和总支出这两种可变数决定净收人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必须把买和卖分开,因为在实践中确实是分开的。①
我们现在有可能扼要地说明为什么庞·巴维克和戴文波特没有把他们的机会论贯彻到底。他们利用分配的成本(效用成本或机会成本),排除了正的成本(痛苦或货币支出),可是没有能排除正的价直(快乐和货币收入), 因此没有利用分配的价值(反效用价值或反机会价值)。原因是不能区别作
① 参阅本书第 9 章(Ⅷ),《利润的边际》。
为净收入的价值和作为总收入的价值。
在这一点疏忽背后有两种原因(前面已经提到),何以反机会价值的概念没有被发掘,像被凯雷和巴斯夏所发掘那样。一种原因是乐观主义的假设, 认为我们生活在一种丰裕的快乐经济中,因此不在痛苦之间选择。另一种是古典派学说的个人主义的假设,认为我们追求最大可能的净收入,不管对别人的影响。第一种排除正的成本,由于假设它们是相等的,因而可以不如重视。第二种在个人主义的净收入观念里隐蔽了正的成本。可是,它们不是看不出的,如果我们不从个人而从社会的交易概念出发,所有劝说、强迫、购买力等等社会关系就显露出来了。
这是对机会和职业加以辨别的重要意义。这里所说明的机会的观念,使那被隐蔽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的观念出现在人们面前。这揭露那被隐蔽的利益对立的问题,以及结果需要法庭或类似的处理纠纷的机构来造成一种合理的利益的协稠。个人的概念是一种一个人从私人职业中取得净收入的概念。那是一种个人的问题,不涉及和其他个人的冲突,不涉及为他们判决争端的机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
可是,交易的概念是两个人之间一方的总收入等于另一方的总支出,这里就有利益的冲突。卖户的总收入是一笔交易中买户的总支出,而净收入或损失只是一个人在两笔交易中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差额。当同义的名词分别作为价值和成本来说的时候,也是同样的道理。对卖户的正的价值(就是总收入)是他卖出时所得的价格,对买户的正的成本(就是总支出)就是他在这笔交易中所付的价格。因此总收入上的增加,对卖户是一笔利得,对买户是一笔等量的损失。在每一种价格里,利益的冲突是抑制不住的。所以,在调和利益的冲突中,需要讨价还价、折衷妥协以及国家的干预。
可是,净收入上的增加隐蔽买卖中这种利益的冲突。买卖是法律上的事实,为了转移对社会总产量中一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合法控制权。因此,买卖包含谈判、在别人的讨价和出价中选择、部分地或完全地控制供求、劝诱、说服、强迫、威胁——总而言之,讨价还价。从魁奈的时代起,经济学说中惯用的名词,例如,货物的“流通”、所得的“流转”、“交换”等等,用物理学和工程学的类比推论出来,隐蔽这种讨价还价的经济行为和这种利益的冲突。这隐蔽的事实没有被注意到,部分地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没有和实物的移交辨别清楚;部分地因为从个人主义的净收入观念出发,决定净收入的买卖却没有被包括在问题之内。
可是,由于从不断重复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的观念出发,也就是从交易的重复而不是从自我中心的个人出发,买卖的以及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以至因此而自然存在的利益的对立,都取得显著的地位,可以适当地计量。净收入的选择的观念,也就是个人主义的既是买者又是卖者的观念,隐蔽着讨价还价的活动,这些活动也许能也许不能调和那对立的利益;总收入或总支出的选择的观念,用“机会成本”或“服务成本”以及“反机会价值”或“服务的价值”来衡量,是利益和损失的尺度,这些利益和损失是在买卖的交易中一个人从另一个人身上得来的。利益的冲突在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中也存在,因为在这些交易中稀少性原则也起作用。
以上对买卖的活动的分析使我们能更完全地辨别好感和竞争的意义。如果消除买卖的交易中的一切使人迷惑的广告、欺骗、偏私、垄断和胁迫—— 以便达到一种顾买愿卖的价格概念,买卖双方因而各有选择的自由——我们
就得到好感和公平竞争这两种概念。顾客的好感是自由的买户情愿付出同样的或者比别处较高的价格向某一个机构购取同样的服务,就是一种“公平的价格”。自由竞争是买户只愿付出同样的或者比别处较低的价格购取同样的服务,就是一种“削价”,甚至是破产大柏卖中的一种毁灭性的价格。这里, 个人在相互交易中的损益的大小和它们的社会后果,越来越成为一种有关公众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们问,是什么历史上的情况引起了这些机会的选择的观念,替代古典派的生产成本的观念?这使我们必须讲到十九世纪前半期中有名的可是当时认为異端的那种转变——从个人转变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