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
洛克把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在“劳动”这一个单独的概念里。问题起因于他对 1689 年革命的辩护。托马斯·费尔默爵士在 1680 年已经发表了他的《族长制》,虽然那是早先在克仑威尔专政期内写成,不公开发行的。在这本书里,他拥护“帝王的神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支配他们的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对上帝负责,帝王的权利是从上帝手里得来的。②
洛克用“劳动”的神权来回答他。洛克说,“英国宫廷谄臣”费尔默的这种“口齿伶俐的胡说近来已经得到讲坛的公开承认”③,成为“一时流行的神威。”针对着这种政治权力的神权学说,洛克创立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学说,这是根据劳动享受自己的成果的权利推论出来的。两者的区别在于费尔默采取一种有机体的类比,使部分服从整体,洛克采取一种机械结构的类比,所以整体是部分的总和。
这种类比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财富。在费尔默看来,个人由他们的原始的遗传法则和社会本性维系在一起,象一个家庭。在洛克看来,个人为了便利而结合,象一种集会。在费尔默看来,国家的财富是社会的产品,可是在洛克看来,那是个人产品的总和。在费尔默看来,个人对那财富的所有权是从君主得来的,可是在洛克看来,私有时产发生在宗主权以前。因此,费尔默认为,上帝和造物主对世间帝王赋予权利,由于把义务加在他的臣民身上;可是洛克认为,上帝和造物主对个人赋予权利,由于把义务加在帝王身上。他们各人把自己的理论说成上帝和造物主的永恒的道理。
洛克的许多观念的基础是一种以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的理论,人们加以审察,就会看出他的“劳动一价值”观念是劳动所生产的物质东西的私人所有权的化身,转化为一个“复合的观念”。根据这个复合的概念,他判断了工厂厂主、农场场主、商人和地主的一些惯例是适当的。既然洛克是他的时代的产物,我们需要找出这种包含劳动、物质资料和所有权的复合观念的起源。
托马斯·斯密斯爵士,在洛克的《政府论》出版的一百二十五年以前, 已经给了“共和政治”这个名词一种政治的意义①。他作为伊丽莎白女王派驻
① 参阅本书第 4 章,《休谟和皮亚斯》。
②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1896 年,1922 年版,第 149 页,引文根据第 1 版。
③ 《政府论》,前言,《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10 页。
① 托马斯·斯密斯爵士:《英国共和政治》,约在 1565 年撰写,1583 年版。
大陆的大使,非常诧异地注意到君主专制或独载政治和英国政洽的不同,在英国那里人民参加议会并且享有在法庭依照习惯法受审的权利。在英国,参加的阶极有贵族和绅士,这两种人都“不劳而食”;有自耕农、农场主或世袭地保有人,他们受到习惯法法庭的保障,并且“劳动工作”为共和政治“服务”,超过“一切其余的人。”一个第四种阶级,“无产阶级”,是那些“没有自由地”的人,例如工人、机匠、根据官册享有土地者,甚至浚有土地的商人和零售商。这些人“在我们国家里没有发言权也没有权力,完全不受重视,而是只受人统治,不能统治别人。”②
托马斯·斯密斯在 1565 年对地主阶级和没有土地的阶级所作的这种区别,成为“共同财富”的政治意义上的主要区别,在英国继续了三百年以上, 在殖民地的和农业的美洲继续了二百五十年以上。关于这个意义的争执,在1647 年国王最后失败以后立刻就在“共和政治”的军队里发生。在那里平等主义者要求给所有的军士同等的参政权,不管他们有没有财产,可是克仑威尔和爱尔顿决定只有那些有地产的人靠得住,能够拥护共和政治的永久利益。这是洛克给予“共同财富”的政治意义。政治上的“共同财富”是由那些对土地有永久产权的人们参加政洽。
共和政治(共同财富)的经济意义从政治意义开始。它起因于没收修道院、把耕地改为牧场、以及圈收荒地。在 1540 年,那班从亨利八世手里取得这些没收的土地并且提高地租和撵走佃户的人,被拉铁默尔主教斥责,认为他们“把共同的财富搞成共同的苦难。”他们那一方面,却反斥他们的攻击者,骂他们是“共同财富的人”,意思等于现代的共产主义者,他们的领袖和先知是那“叫做拉铁默尔的‘共同时富’分子”,他在玛丽女王统治的期内以主教的身份,又骂他们是“晚地主和高抬地租的人”。一百年后,在“共和政治”的军队里,新国家中的参政权问题经过详细的辩论,在这场辩论中克仑威尔和爱尔顿主张参政权以有产者为限,另一方面平等主义者要求参政权要普遍。①平等主义者(后来被称为“淘金者”,那是美洲的“擅自占据新辟地的移民”、自耕农和探矿者的先驱),把共同财富的意义扩充到公共土地,这种荒地他们开始准备种植作物和建造小屋,因此他们受到法庭和克仑威尔军队的制止。②
同时,共同财富的这种经济意义被习惯法的法庭扩充到制造和买卖方面。区别的关键在于个人因而致富的手段。如果他由于国王赐予制造上或买卖上的特权而获得财富,那末他的财富是从公共财富中减扣出来的,他这方面没有相应的贡献。可是,如果他获得财富是由于制造、买卖、零售、从国外输入商品、或是在他的土地上生产作物的活动,那末他的私人财富就等于他对共同财富的贡献。共同财富是私人财富的总和。这种私人财富只能由勤劳和节俭中得来,另一种却是由垄断和压迫得来的。这成为亚当·斯密的国家财富的观念。这种观念成为支配了从洛克到现在的正统派经济学的那种财富的双重意义,就是,一种被占有的但不是被垄断的物质的东西。
②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222—224 页。
① 《克拉克文件》,第 1 集,第 299—326 页,坎登协会 1891 年版,第 2 辑,第 49,卷。本书系英王被捕后,有关克仑威尔军队内部争论的速记报告。
② 同上书,第 204—225 页,并请参阅古奇:《十七世纪的英国民主观念》,1927 年版,第 214—219 页; 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26 年版,第 255—261 页。
因此,在 1599 年,一个裁缝工行会,虽然是国王批准设立的,当它建立一种会员优先权,便利他们和非会员竞争时,却被最高法庭判决为非法,因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臣民,不利于国家。”1602 年这同一法庭宣告,伊丽莎白女王授与一个朝臣的一项专利权“不利于国家”,因为被授与者没有专门技能,不应该获得他那种法律上的权力禁止别人竞争,这些别人具有“有利于国家”的本领。还有,1610 年国王未经议会同意,征收一笔额外进口税, 加重了一个商人贝茲的负担。贝茲拒绝缴纳,他的律师在高等法院辩护,认为一个外国货物进口商人所获得的财富,等于对国家增加的财富:但是这种辩护终于无效。
高等法院院长库克,在法学家中最能发扬这种经济的意义,认为私人财富,在不垄断化的条件下,等于共同财富:库克 1616 年被国王詹姆士解职。他的解职成为库克所主张的“司法独立以免国王专横的控制”的历史基础; 这种司法独立由 1689 年革命予以实行,并且由 1700 年的践祚令加以明文规定。
这种“私人财富”等于“共同时富”的说法,由清教徒的神学者进一步加以发挥,在理查德·巴克斯特身上达到最高的表现;巴克斯特是洛克的同时代的人物,他改变了甚德明斯特村的鄙俗的生活,使它成为一个勤俭的社会。
“公众的福利,”巴克斯特说,“或者多数人的利益,应该比我们自己的利益更受到重视。因此,人人必须尽量做对别人有益的事,特别对教会和国家有益。这不是游手好闲所能做到,而是靠劳动。有如蜜蜂靠劳动来供给蜂巢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必须为社会的利益而劳动,他属于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他自己的利益也作为一部分被包括在内,⋯⋯如果上帝指示你一条路,可以合法地比另一条路得到较多的收获(不损害你的灵魂或任何别的人),可是你拒绝走这条路而选择那收获较少的道路,那你就错过你的职业的目的之一,你就是拒绝做上帝的仆人,不接受上帝的赐予,在他需要的时候用在他身上;你可以为了上帝而劳动致富,可是不能为了肉欲和罪恶。⋯⋯人们应该选择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职业,⋯⋯如果有两种职业,同样地有助于公共利益,其中一种有利于财富,另一种比较有益于你的灵魂,那就必须选择后者;仅次于公共利益,灵魂的利益应该指导你的选择⋯⋯尽先选择一种可以留传后代的长期利益,而舍弃短期的、暂时的利益⋯⋯压迫者是反基督和反上帝的⋯⋯不仅是恶魔的代理人,而且是他的肖象。”自私的个人心理“不管国家或共同财富受什么损失,只要他自己可以因而得利。”①
巴克斯特不能使某些人拥护他自己对教会和共同财富的见解,那是工资劳动者、职工、学徒以及乡村里的醉汉,他们没有财产;还有乡村里的地主, 他们所有的财产超过他们自己的生产。这两种阶级他认为是联合在一起反对
① 理查德·巴克斯特:《基督徒礼拜规则书》,1838 年再版。马克斯·韦伯最先发现巴克斯特一书的经济意义。参阅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1922 年版,第 1 卷,第 164 页;选译本《清教徒伦理学与资本主义的精神》,1930 年版。康芒斯:《论托尼的〈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载《美国经济评论》,1927 年第 17 期,第 63—68 页:波威克:《理查德·巴克斯特 1615—1691 年的一生》,1925 年版, 第 158—159 页;珍妮特·托尼:《理查德·巴克斯特的〈基督徒礼拜规则书的节录〉》,1925 年版;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26 年版:托尼:《巴克斯特传》,1696 年编,1924 年版:康芒斯和珀耳曼:《论桑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载《美国经济评论》,1929 年第 19 期,第 78—88 页。
教会和共同财富的。诚如托尼所指出,即使巴克斯特和邦延,“始终坚持高物价的不道德,也不大会想到把他们的原则运用在工资问题上。”巴克斯特所辩护的不是工资劳动者,而是佃户,作为地主的对立面,这种佃户不应该“被弄得必须这样做苦工、小心翼翼和穷困不堪,像奴隶而不像自由人民。” 可是,作为工资劳动者,他说,他们需要“一个主人,能在他的雇工之间树立道德的纪律,这种纪律他们决不会有的,假如让他们为自己而工作。”①
巴克斯特的典型的例子,所谓一个人由于获得物质的财富而对于国家(共同财富)贡献更多,是托马斯·福莱,“此人白手起家,做铁厂生意,弄到每年有五千镑以上的收入,他的行为是那样的公正和无可非议,以致据我知道的所有和他来往过的人,都赞美他那种了不起的正直和诚实,这一点没有人有疑问。”这样,由于勤劳、正直、节俭和良好的管理而获得的,同时又服从教会和国家的那种财富,正是代表清教徒精神的经济理想,以及洛克从而获得他的观念的那种坏境。
托尼在他的《宗教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里,很好地叙述了 166o 年以后的革命,反抗清教徒和斯图亚特王室两方面的专横的统治:我们已经看到洛克怎样参加了这个革命。结果是人们要求政府不应该干涉,使私人财产服从教会和共同财富。洛克准备用他的对人类理智的怀疑主义和劳动作为价值的起源的理论,支持这种要求。然而,他心目中的那种劳动是库克和巴克斯特所谓的劳动:忙碌的节俭的佃户、自由保有不动产的所有人、零售商、普通有产业的人以及有产业的清教徒,他们不受强但地工作和储蓄,积累了地产、制造品和商品。那不是现代的或者马克思所谓无产阶级工人的劳动,而是弗莱和他的铁厂的那种劳动,贝茲和他的商品的那种劳动。
洛克和所有与他同时代的清教徒都没有在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之间作出现代的经济的区别。他们的攻击是对人,不是对广泛的分配中的趣济份额。所有这些分配中的所得全部被结合为一个简单的观念——个人的劳动报酬,这些个人是小农场场主、自己经营业务的工匠或者商人,他们是产业的所有人,可是还没有脱离体力劳动,和他们的职工和徒弟一同工作。地租没有成为一种“非劳动所得”,像垄断权和专利权产生的所得那样;直到李嘉图时代,后于洛克一百二十五年,地租才被认为是“非劳动所得”。只有非分勒索的地主所取的高额地租和他们那种不公道的圈地,被巴克斯特列为压迫者和垄断者,“有害于共同财富”。利润和利息在理论上还没有加以区别。实际上,直到洛克以后差不多二百年,在庞·巴维克时代才作出这样的区别。
①只有重利盘剥,苛暴的高利贷者所勒索的非分利息,被认为不利于共同财
富,另一方面普通的利息,因为把自己的财产让给别人使用而取的代价,却是一种利润。利润不容易区别于农场主、自营业务的工匠和商人因自己参加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他们自己是财产的所有者,可是他们为了利润比他们的雇工为了工资工作得更努力。甚至七十余年后在亚当·斯密的时代,对雇主和工人还不加区别,对利润和工资也不如区别。假如利润大于普通的报酬,
① 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 268 页。
① 甚至悉尼耳在 1834 年采取“节欲”观念时,也没有区别利息,作为节欲的一种代价。他认为利润和利息都是对节欲的报酬。他说:“节欲表现不把资本作非生产性的使用(消费),也表现一个人把他的劳动用于生产远期的而不是眼前的结果。这样行动的人是一个资本主,他的报酬是利润。”参看纳索·悉尼耳:
《政治经济学》,1872 年,第 6 版,第 89 页。
那是一种程度的差别,而不是种类的分别“①洛克的价值论,这样发源于和他同时代的清教徒,系根据一种劳动的意义,这种劳动的报酬是对一个自耕农、自营业务的工匠、或者商人的勤劳和节俭的普通报酬,他们都不是不做工作而生活的人,他们由于对产品有所有权而获得的个人收入,有点像后来变成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的那种东西。他以及和他同时代的其他的人认为, 重要的是个人,不是功能或作用。
再说,在洛克以及和他同时代的清教徒看来,一切个人都有义务要工作和积累——原来因为惩罚亚当与夏娃的罪孽而指定的一种义务,只有那些真正工作和积累,因此对共同财富有贡献的人,才算是尽了他们对上帝的义务。劳动是对罪孽的一种惩罚,超过个人需要的财富消费,既是减少共同财富, 又是违背上帝的命令。
清教徒工作和积累,因为那是他对上帝的义务。
这是那种所谓“生产了价值”的劳动者。洛克的价值的意义是增加到共同时富上的生产力和积累的价值,不是从共同时富中扣除的稀少的价值。结果他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是生产、有用和幸福的观念,一切都以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合法所有权为基础,这种产品是为了自己作为生产者来使用,或是作为消费者来享受:而不是那种交易买卖的观念,各人把别人所需要的可是没有的东西掌握在自己手里;也不是经济的稀少性的观念,以稀少性作为使人们工作的诱因,有别于把劳动作为对罪孽的惩罚的观念。稀少性被看作对人类在“伊甸乐园”中最初的罪孽的惩罚。然而,正是这种功能的、稀少性的观念,在马尔萨斯以后,引起了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之间的区别。垄断和压迫既作为由于君主的专制统治而发生的事情,不包括在问题的
范围以内,同时财产和劳动的稀少性观念又被看作“罪孽”,那末生产力的价值观念就显然和私人时富与共同时富是同一回事。凡是增加私人财富的东西(这只能在生产力的意义上实现),就是共同财富的增加,共同财富是一切私人财富的总和。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每一个某本观念,都是根据这种生产力的价值观念,根据这种财产所有权的意义,根据这种道德的罪孽的观念。他在“劳动”这一复杂的观念里,体现了所有组成这个观念的上帝、自然、理性、至善、平等、自由、幸福、丰裕、有用和罪孽等许多观念。上帝的本意是丰裕, 可是人的罪孽使得他必须用工作去争取。因此,他说:
“无论我们是考虑自然的理性,它告诉我们,人类一经诞生,就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就有权利吃肉、饮水,以及享用自然供给他们生活所需的其他东西,或是考虑启示录所记述的,上帝在世界上对亚当、对诺亚、以及对他的儿子们的赐予:都显而易见,上帝, 如大卫王所说,‘将地给了世人’(旧约诗篇第 115 篇第 16 节),将地赐给人类共有;
(而不是,如费尔默所说)赐给亚当和他的一代一代的继承人,不管他的后裔中其余的一切人众。”①
洛克说上帝的礼物是赐给人类共有的,当然他的意思不是历史上原始部族共产制度的那种共同所有制,也不是现代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制度,也不是
① 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 207 页。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25 节。
一种有组织的团体,对每个人配给他一份。那样就会不仅承认了费尔默的议论,认为族长有天赋的权力可以作为一个独裁者分派个人的份额,而且也违背了他自己那种天赐丰裕的观念,所谓个人所有权对别人没有损害,因而任何集体所有制,凡是可能妨碍个人所有权的,都不能认为正当。洛克的所谓“共有”,不是因为稀少而实行的共同所有制,而是因为丰裕而普遍实现的机会均等。
这丰裕的观念是他认为人们对“肉、饮料及生活必需品”有天赋所有权的那种观念的前提。他的所谓天赋所有权不是起因于稀少,而是起因于丰裕。任何个人可以从天赐的丰裕中取得他所需要的东西,而不必用征服或者不平等交换的方式,夺取任何别人的所有。
人们可以取得非常丰裕的东西,据为己有,而不发生冲突或竞争,那末, 所有对人们这种行为不加干涉的责任归谁来负呢?假如一切都和空气或日光同样的多,权利的观念就没有意义。因为决不会有人要想不许别人尽量使用他所需要的空气或日光。然而,这也是洛克的肉、饮料和生活必需品的观念。上帝在最初的甚至现在的自然状态下,给人那么多的天然资源,所以没有人必须取得任何另一个人的允许才能使用。人们只管取其所需。可是这种“取” 也就是以肉、饮料和生活必需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然而,这不仅是体力劳动,也是智力。因此,理智的劳动给人一种权利可以占有他从自然的丰裕中取得的东西,这种所有权,因为资源丰富,并不夺去任何别人也可能希望从丰富的资源中取得的部分。
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也给了他们理性,以便他们加以利用,取得生活上最大的利益和方便。大地以及地上所有的一切,给予人类,是为了维持和便利他们的生存。虽然它自然生产的产品,以及它养活的牲畜,当它们由自然生产出来时,属于人类共有;没有一个人原来就对它们(在它们的自然状态中)有一种私人支配权,不管其他的人:然而天生万物既是给人类使用的,就必须有一种方法把它们据为己有,然后才能加以利用,或是对任何某一个人有什么益处。野蛮的印第安人,不懂得圈地,还是一种土地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吃的果品或者猎物,必须先成为他的,简直成为他自己的一部分,使其他的人不能对它有任何权利,然后才能对他有益处,用来维持他的生命。
“虽然大地和一切低级生物是全体人类所共有,可是每个人自己本身有一种财产: 这种财产,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对它有任何权利。他的身体的劳动,以及他的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当然是他的。那末,无论什么,凡是他改变了它们的自然状态的东西, 他就已经把他的劳动和它混合起来,加入了他自己的东西,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它被他改变了它的自然状态,它因这种劳动而获得一种新的性质,剥夺了别人的共有权利。因为这种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疑问的财产,没有别人只有他能对那加入了这种劳动的东西有
一种权利,至少在那些还剩下充分的同样好的东西归别人共有的地方是这样。”①
这样,洛克给亚当·斯密开辟了道路。洛克的“自然的丰裕”的观念也是他的天赋自由与财产的权利的前提。“每个人自己本身有一种财产:这种财产,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对它有任何权利。”所以他的劳动的观念不仅是体力劳动和理智劳动,不仅是生产力的观念——也是自由和所有权的观念。劳动者有自然权利可以任意处置他自己的身体,别的人都有义务听他自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26、27 节。
己怎样,一方面他从自然的无限供给中取得他自己在肉、饮料和生活必需品上的所有权。洛克所说的“劳动”不是奴隶劳动——而是“自由劳动”,这种自由劳动是在“自由地”上工作,那劳动者因此就把这种土地变成他自己的私产。
在克仑威尔的胜利的军队的时代,“淘金者”和其他反对地主圈用附近荒地的人,主张应该由他们占用,他们所根据的理由是劳动受着人为的机会稀少的限制。洛克为圈地政策辩护,他的根据是天然的土地的丰裕以及私有财产的生产力高。
“⋯⋯凭自己的劳动把土地据为私有的人,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人类的共同时富:因为有助于维持人类生活的粮食,一亩圈围的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比一亩同样肥沃的公有荒地所生产的,要多十倍(这是谨慎的说法)。因此,一个圈地的人,从十亩所获得的生活便利品,比他从一百亩荒地所能得到的要多得多,那末实际上就可以说他对人类贡献了九十亩: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以十亩所产的粮食供给他,其产量接近公有荒地一百亩的出产。我在这里把经过加工的土地估计得很低,把它的出产只说成十与一之比,实际上更接近一百与一之比。”①
这是 1862 年美国移民授田法②所根据的理由。因此,自由地上自由劳动者的生产力和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是同一回事:按照洛克的说法,这是神的法则也是自然法则。
“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他把它赐给勤劳的和有理智的人使用。⋯⋯有些人只有剩下的和己经由别人占有的同样好的土地留给他们去加工,这些人不必诉苦,不应该干预已经由别人的劳动加以改良的东西⋯⋯上帝命令,个人的需要迫使他劳动。凡是他用在一个地方的劳动,就是他的财产,别人不能从他手里夺去。因此,我们理解,开辟或是耕种土地和取得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了后者这种权利。所以上帝,命令人们开辟,也就授仅让他们柏应地占用;人类生活的条件,需要劳动和作为劳动对象的物资, 就必须实行私人占有。”③
由于加工改良而占用任何一片土地,“并不对任何其他的人不利,因为仍然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土地剩下;并且超过现在还没有占有土地的人所能使用的数量。以致实际上他个人的圈地从来决不减少留给别人的土地:因为凡是留下足够别人使用的数量的人,就等于完全没有占用。”④
这样洛克把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在土地的非稀少性概念里。从当时英国的人口稀少从及伊丽莎白女王以后那种世界范围的征服来看,不能说他不合理。问题在于,这样的一个劳动者究竟能取得多少作为私有财产呢? 洛克给了两种答案,决定于货币采用以前和货币采用以后的情况。在人们采用货币以前,财产的范围是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37 节。
② 康芒斯等:《美国劳工史》,19l8 年版,第 1 册,第 562 页。
③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34、35 节。
④ 同上书,第 33 节。
“决定于人们劳动的范围,和生活便利的设备,没有一个人的劳动能开辟或者占用一切;他的享受所消费的也不能超过一小部分⋯⋯这个标准确实把每个人的所有物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以内。”①“用这个方法给我们财产的那同一自然法则,也限制了这种财产。‘⋯⋯那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上帝。’这是理智的声音,因感激的心情而更加坚定。可是他赐给我们到什么程度呢?为了享受。以任何人能利用它对生活有益而无害为度,在这个限度内,他可以凭他的劳动对它取得一种产仅:在这个限度以外,就是超过他应得的份额,应该属于别人的。上帝造成的东西没有一样是给人类来损害或毁灭的。因此,如果考虑到长期以来世界有丰裕的自然供给,而使用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得到,并且因此有害于别人的东西,在全部供给中是多么小的一部分,特别是严守理智所决定的对他有用
的范围;那末,关于这样确定下来的财产,就没有什么争论的余地了。”②
人口不足这个理由被用来反对费尔默。若是上帝使帝王们作为大地的唯一所有者,那末,一个国王
“可以对其余一切的人不供给食粮,因而可以任意饿死他们,如果他们不肯承认他的统治权,服从他的意志。”可是“更合理的想法是,上帝既要人类增多和繁殖,他自己就应该给他们大家一种权利来使用衣、食以及其他生活便利品,这方面所需的原料,他已经非常丰裕地给他们作了准备,而不应该使他们依赖一个人的意志来求得生存。”①
这样,在货币采用以前的标准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应该以他所能利用的为度。”可是当“货币的发明”引起“更大的财产”时,对这“同一适当的标准”也并不违背。这里发生了洛克的重商主义,它受到魁奈和亚当·斯密的攻击,可是实陈上至今都没有被扛倒。据洛克的看法,货币的获得既是私人财富又是一种等值的共同时富。
因为,有了“货币的发明”,现在一个人所有的财产就有可能远远超过他自己个人的劳动所能开辟的范围,而不侵犯到别人。由于“默契”,“一小块的黄色金属,一种可以久藏而不损耗或腐朽的金属,应该值一大块肉, 或是一堆谷子。”假如他保存大量的其他物品,就是“浪费共同的物资”, 因为它们会“在他手里无用地坏掉”。可是如果他拿它们交换货币或者同样经久的东西,他就让出一部分,使其不会在他手里无用地坏掉,而“同时他可以任意尽量地积累这种经久的东西”,并且不损害任何人,“他的财产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不在于他的所有物之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无用地坏掉。”
货币的重要,在重商主义者洛克看来,是它的物质的耐久性。因为,他说,“因此产生了货币的使用,那是一种持久的东西,人们可以久藏不坏, 并且通过彼此同意,人们会接受它来交换真正有用的、可是容易坏掉的维持生活的东西。”
然后,由于货币的使用和商业,大量的财产才有利可图,“因为我问, 当一个人没有机会和世界上其他地方通商,以便出卖产品去换钱的时候,他对美洲内地的一万亩或十万亩良田以及所有的牲口等设备会有什么重视的价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36 节。
② 同上书,第 31 节。
① 《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1 编,第 41 节。
值呢?那就不值得圈地了。”像这样“以自己的多余产品换来的”这种货币可以“贮藏起来而不损害任何人;这种金属的货币在所有者的手里不会损坏或腐朽。”因此私有财富,像重商主义者的所谓国家财富一样,是用商品交换取得的货币的积累。
据洛克估计,货币的采用并不意味着自由地的绝迹。通过商业和货币而取得的大财产,和货币采用以前一样,并不减少土地的丰裕。
所以,洛克把劳动、物资和私有财产作为他的价值学说和政治学说的中心,他所根据的前提是土地的丰裕,这种土地由一位仁慈的造物主赐给人类共有,附带有工作和繁植的义务。“丰裕”这个经济的名词等于洛克所谓“恩惠”那个神学的名词。
在这“丰裕”的前提之下,物资和对物资的所有权之间不可能有什么矛盾,直到财产意味着“稀少”和劳动意味着“多”的时候,矛盾才出现。
采用金银作为货币,使洛克不得不区别两种价值,然而两者都是以劳动为基础。“由于默契的价值”是金银的价值,可是“各物的内在的价值”只决定于“它们对人类生活的用处”。这方面我们以后将加以区别,分别称为稀少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是,据洛克的说法,这两种价值都决定于劳动量: 这一点直接引起卡尔·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内在价值量——就是使用价值的数量——差不多完全和劳动量相等。洛克重复他以前的议论,说:
“⋯⋯因为实在是劳动造成各种东西的价值的差别;让任何人想一想,一亩地种了烟草或甜菜,种了小麦和大麦,和一亩同样的地荒在那里,完全不加耕作,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不同,他就会看出劳动的加工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我想那是一种很谨慎的估计,如果说地球上对人类生活有用的产物,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不但如此,如果我们在使用东西的时候,正确加以估计,计算有关的各种费用,其中什么是纯粹天生的,什么是由于劳动的,我们就会发现,在大多数东西里面,百分之九十九应该完全归功于劳动。”①
魁奈和斯密都没有说到这样的程度,可是说自然也是生产的。麦克洛克和卡尔·马克思遵守洛克的说法。
可是,金银也有一种价值,在数量上主要决定于劳动的量。“和食物、衣服及运输工具比起来,”它们真是“对人类生活没有什么用处。”它们只有一种“空幻的想像的价值:自然没有赋予它们这种价值。”②因为这个缘故, 它们的价值不是内在的,而是“只由于人们的同意。”然而劳动构成“它们的价值的主要尺度。”
这样,洛克在一个“复杂的观念”里结合了他在别处所证明的一切,在他的《人类理解论》和论政府及容忍问题的论文里所说的一切——关于上帝、自然、理性、财产、平等、自由、幸福、丰裕、有用和罪孽各方面,把它们体现在他的“劳动”的意义里。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因为,虽然推理是洛克自己的理性在起作用,可是那推理的能力是上帝从自己的能力中赐给他的,他知道上帝的意旨,能说出上帝的用意,不是作为一种或然性而是作为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不是由于直觉而是由于证明得来,像那永久不变的数学的真理。这些意旨是:一切的人受到上帝同样待遇,上帝和自然
① 《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40 节。
② 同上书,第 5 卷,第 2 编,第 50 节。
及永恒的理性是相同的:大家都应该享受利用自然礼物的有用的特质来满足欲望的那种幸福:这种有用的特质天生是丰富的,所以关于对它们的占有, 不需要发生竞争或争执:这种丰裕证明上帝的意旨是仁慈的:由于这种丰裕和这种待遇的平等,人人有同等的自由可以尽量取得他自己所能利用的一切,因为还有足够的东西剩下来给别人:在这丰裕的条件下,当然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认为是自然权利、神权、或者理智所证明的权利,因为理智是从上帝的普遍恩惠出发的一种逻辑的辩解。
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如果上帝、自然和永恒的理性丰裕地供给了一切, 像空气、日光、肉、欲水和生活资料,为什么还有任何劳动的需要呢?洛克的答复是清教徒的答复:罪孽。使人类不得不工作的,是“罪孽”而不是“稀少”。人类违反上帝的命令,因而受罚,要他们必须工作才能维持生活,又耍他们当中罪孽较大的人服从罪孽较小的人。他和费尔默采用了同样的事实,可是他的解释不同。
“那一番话(在被逐出伊甸乐园时)是上帝对那女人的诅咒,因为她是第一个不服从的,而且最大胆⋯⋯作为帮同诱惑的人(也是共同犯罪的人),夏娃被放在他丈夫的管辖下,以致他意外地获得一种比她高的地位,为了加重她的惩罚,⋯⋯很难想像,上帝会同时使他做主宰全人类的普天下的君王(像费尔默所主张的那样),又使他终身做一个按日受雇的佣工;把他赶出‘天堂去耕地’,同时又使他登上宝座,享受无上权威的一切利益和逸乐⋯⋯上帝规定他必须做工来维持生活,似乎就应该给他一把铲子去开辟土地,而不该给他一种王权来统治土地上的居民。‘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①
这样,稀少被变成罪孽的化身,贫困被认为罪有应得的结果。罪孽被想像为发怒的上帝的判决,用逐出他的“丰裕的乐园”作为处分,执行这个判决。这成为亚当·斯密的理论;并且,在洛克以后一百五十年,人们在美国为奴隶制辩护,认为是对罪孽的惩罚,一方面美国的一切劳动立法、童工立法和工会主义百年来不得不把对罪孽的惩罚和由于稀少性的压迫,辨别清楚。①
因此,洛克的“价值”的意义是伦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体现在“劳动”里面,并且,具体地说来,包含三种意义,这三种意义都不容许有一种功能的、稀少性的概念,而且都经过修改,存在于亚当·斯密的学说里面。这些可以总结如下:
- 有用的特质的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体现——后来区别为“使用价值”
——因为它们对生产或消费有用,可是它们的功用并不决定于稀少性,所以既不随着供给的增加而减少,也不随着供给的减少而增加。这些有用的特质的总和就是共同财富和私人财富的经济意义。私人的使用价值和公众的使用
① 参阅康芒斯与安德鲁:《劳动立法原则》,1927 年版。康芒斯等合著:《美国劳工史》,特别是关于” 因为债务的监禁”部分。弗兰克在所著:《罗马经济史》(1920 年,1927 年版)中说:“普遍存在的惯性法则使个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寄生者,这一法则引起了天真的头脑作一种推论,认为劳动一定是在乐园出口处决定的对罪孽的惩罚。古代哲学家,像亚里士多德和济诺,一方面不满意于这样简单的一种解释,一方面却对于在体力劳动中度过的人生作了同样低的评价,详细地论述多年的贱苦生活所产生的道德的和精神的空虚。”
① 《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1 编,第 44、45 节。
价值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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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起因和尺度是在自由地上工作的自由劳动者的自由意志——可是,他注定了要工作并且为将来而节约,是因为他故意莲犯了上帝的命令,
而不是因为别人占有他的身体、他的工作机会、或者他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的稀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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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他的工作和节约的义务,相应地就给他一种权利,可以把他的劳动和节约的成果,以及他用买卖和货币得来的一切其他自由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据为私有财产。他的权利和他个人在自由地上的产品以及他从自由交换中获得的东西是同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