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

1922 年在费城的一次有实业家八百人参加的午餐会上,讨论的主题是雇主对他们的职工的关系,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事实”的声明,作为大会的一种文件散发,内中有这几句话:“我们全是工作者;北美合众国是我们的联盟:我们的忠心首先是对上帝,其次是对这个联盟。我们的国家是对造物主的信仰的一种主动的表现。自由是我们的天赐的人权。”

1922 年的这种天赐自由和财产权的说法,溯源于 1689 年的洛克。①我们在上文已经说过,洛克关于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观念是他自己的观念被说成永久的、不变的,像数学那样。根据他的《人类理解论》,它只在他自己的心里存在,然而它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它怎么会在他自己心里存在的? 他的哲学的答复是,神的恩惠和世界上的丰裕是同一的。因为哲学上的有限是经济学上的稀少,哲学上的无限是经济学上的丰裕。可是,洛克在重商主义者假定货币稀少的基础上作出他的丰裕的理论,颇有困难。同样的恩惠和丰裕的观念,以前在费尔默和牧师们的心里存在,后来在法国的魁奈、苏格兰的亚当·斯密、美国的林肯和费城的雇主们心里也存在。显然,在天赐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假设中,若是把上帝认为是一个“稀少”的上帝(像后来马尔萨斯那样),而不是“丰裕”的上帝,那我们就得向经济学或哲学以外的其他地方去寻找神赐的和自然的权利的起源。我们发现它起源于习俗。

天赋财产和自由的权利的观念产生于经验,像洛克所主张的那样,可是洛克的观念从而获得它们的意义的经验,是他和他认为是自己周围人们的良好习俗打交道的经验。费尔默和费城的雇主们也都是这样。洛克发表他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那种特别方式,是由于费尔默的“族长制”一书在教会人士以及詹姆士国王的其他拥护者当中很受欢迎,使他受了影响:在那本书里,上帝、自然和理性被看成和费尔默认为是他周围人们的良好习俗的东西是同一的。

费尔默写他这本书是在克仑威尔专政的时代,他有两个敌对的集团运用同样的理由,他必须主张查理一世的神权来对付他们。

一方面教皇,另一方面请教徒,都曾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等于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利推翻帝王,并且有权利一方面维护教皇的神权,由教皇管理帝王,另一方面维护小财产所有者的自然权利,由他们选择帝王,同时用法律限制帝王的行为。

① 参阅汉密尔顿,《洛克所说的资产》,《耶鲁法学杂志》,1932 年 4 月版,弟 41 期,第 864—880 页。

“自从学院神学盛行以来,”费尔默写道,“神学者以及其他各种有学问的人有一种共同的见解,认为——

“‘人类生来就有天赋的自由,不该受任何压制,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它所喜欢的一种政府;任何一个人统治其他的人的那种权力,最初是根据群众的意见来授予的。’

“这种理论,”费尔默说,“最先在学院里产生,后来受到所有拥护教皇政治者的培养。改革派的教会里的圣职者也接受这种意见,普通人士到处都亲切地欢迎它,认为最合乎人情,因为它豪爽地把一部分自由给予群众中最微贱的人,这些人夸张自由,好像人类最大的幸福只能在这里得到,从来不记得追求自由的愿望正是亚当堕落的第一个原

因。”①

费尔默接着就详细地答复“那班阴险的神学家”,特别是红衣主教贝拉明和耶稣会的苏雷士,“他们一心要把国王推到教皇之下,认为最妥当的办法是把人民提高到国王之上,以便教皇的权力可以代替帝王的权力。”“神学家的这种原则”,他继续说,“违反圣经的教训和历史、所有古代帝王一贯的惯例,以及自然法则本身的原则。它在神学上的错误或是在策略上的危险,究竟哪一方面比较严重,很为难说,”因为它是“天赋自由和人类平等” 的学说,“这庞大的、煽动民变的机构的整个组织”完全以它为基础。①

费尔默所支持的帝王神权的学说,固然比那反对的学说较为陈旧,可是, 诚如菲吉斯指出的,费尔默是第一个人把这种学说不建立在从前那种神命的观念上,也不引证圣经为根据,而以造物主为了人类在社会里生存而造成的人性为基础。②这样,他把神的法则看成和自然法则以及人性法则是同一的, 于是帝王的神权变成帝王的自然权利。魁奈为地主和帝王做了这同样的工作,洛克、斯密以及费城的雇主们为工厂主也做了这种工作。

可是,费尔默给了本性一种生物学的意义。他说,人性的基本实情不是平等和自由,而是遗传和服从。婴孩是父亲所生,因此,费尔默认为,他们立刻就属于父亲的绝对父权所支配,在一切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上, 他可以对他们任意处置。他们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是由恩惠得来,而不是由于权利。他们生来的状态是奴隶状态,他们可以被遗弃,像在罗马那样,或是被出卖,像费尔默所引证的原始社会的许多历史上的实例,而父亲并不因此受到任何惩罚。可是,如果那父亲不这样做而保存了他的儿女,那不是因为自然规定了责任,而是因为他爱他的儿女。

费尔默认为,一个国家也有这种情况,和一个家庭一样。一个国家只有一个首长,就像一个家庭只有一个父亲。菲吉斯说,费尔默的“全部议论的基础完全在于把王国和家庭、把王权和父权看成同一回事。”③他很重视这个比喻。有如菲吉斯所说,它“比平常从圣经里找来的乱七八糟的引证切实得多”,同时“该书之受人欢迎,进一步证明这种观念对大多数人具有一种‘新

①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族长制;或帝王的天赋权力》,第 1 章,第 1 节,见洛克:《政府论》,1887

年摩莱版,第 1 页。

① 洛克:《政府论》,1887 年摩莱板,第 1—2 页。

②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 1 版,第 149 页。

③ 同上书,第 1 版,第 149 页。

发现’的力量。”①

那新发现是把上帝看成相同于生物学,把生物学看成相同于古代家庭、部落和民族的原始习俗,以及英国国王和王室依附者的现代习俗。从历史观点来说,费尔默比洛克较为接近正确。他说得很对,英国的习惯法不仅是一种“共同的习惯”,因为

“每一种风俗习惯总有一个时候它还不是风俗习惯,我们现在所有的第一个前例, 当它开始的时候是没有前例的;凡是一个习俗开始时,总有一种习俗以外的东西使得它合法,否则一切习俗的起源都是不合法的了。习俗最初成为合法,完全由于有一个在上者命令或是同意它们的开始⋯⋯习惯法本身,或者这个国家的共同习惯,原来是国王的法律和命令,起初都是没有写成文字的。”那些建立习惯法的法官“全是由国王授权,以他的权利和名义,依据古时的规矩和前例,作出判决。”②

费尔默引证了几段文字。

成文法也是这样。“国王也是它们唯一的直接的制定者、修正者和调节者。”议会由国王任意召集和解散。它们的基础不是“人民的任何天赋自由的惯例:因为议会里所主张的自由都是由国王恩赐的自由,不是自然给人民的自由;因为,自由若是自然的,它就会给群众一种权力,可以随时随地任意自己集会,授予统治权,并且用公约来限制和指导这种权力的行使⋯⋯人屎不能自己召集自己,而是国王用命令叫他们到他所选定的地方: 然后凭他的一句话又立刻把他们解散,除了他的意志以外看不出有其他原因。”成文法不是由议会创立的,而是“由国王一个人制定,根据人民的提议。”③

这一切,据费尔默说,都是理所当然,因为否则国家就会被民变和内战搞得四分五裂。

“⋯⋯虽然一个国王也要使他的一切行动符合法律,可是他不一定受法律的束缚, 而是任凭他的好意和为了作良好的榜样,或者以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则所能容许的为自然的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成文法可以说是束缚国王,不是由于它是成文的,而是由于它自然地是维护国家的最好的或者唯一的手段。这个手段使所有的帝王,甚至暴君和征服者,不得不保存他们的臣民的土地、财物、自由和生命,不是由于国内的任何法律,而主要是由于作为一个父亲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使他们在臣民的公众利盆所必需的事情上,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祖先和前任帝王的行为。”①

因此,费尔默和洛克一样,是费城的厂主们的预言者。上帝、自然和理性,在根据英国国王和从亚当到查理以来所有的国王的惯例,确定帝王的神权以及后来一切雇主对他们的职工的自然权利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和相同的。

费尔默显然把帝王神权的真相和弱点完圣暴露在洛克的聪敏头脑的面

①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 151 页。

② 费尔默:《族长制》,第 3 章,第 9 节。

③ 同上书,第 3 章,第 11—15 节。

① 费尔默:《族长制》,第 3 章,第 6 节。

前,洛克翻来复去地玩弄费尔默所用的字眼和事实的矛盾的意义。菲吉斯说, 费尔默在这个学说上的重要性“真是了不起”,因为“他值得后人怀念,不是作为这种理论的最完善的说明者,而是作为它衰微的先声。”②他这种荒谬的议论正是《人类理解论》的聪明作者所寻求的一种,以便把帝王神权转变为财产所有者的神权。但是,洛克的修正之所以不那么荒谬,只因为他是给胜利的一方说话,而费尔默是给失败的一方说话。

完全和费尔默一样,洛克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可是意义不同,因为,他从而构成他的意义的那种习俗,是 1689 年的农场主、工厂主、商人和资本家的胜利的习俗;另一方面,费尔默所根据的是原始部落、古老文明和教皇依附者的腐朽的习俗,是英国国王、封建贵族和王室依附者的失败的习俗。

因为,习俗只是行为和交易关系的反复、重复和变化。没有一次反复和它的前身完全相同,没有一种重复跟那和它同时存在的东西完全相同。因此, 在前后相继的时期以及同一时期,总有一种习俗的变化性。历史过程中的这些变化引进新习俗,作为以前的或同时的习俗的变化物或替换物;向来总有旧习俗或者竞争的习俗衰微下去,甚至被剧烈地消除掉,让新的或不同的习俗来替代。这样,总有一种继续不断的习俗的淘汰在进行着,结果是,适合于变化的经济情况以及变化的政治和经济优势的一些习俗才得留存下来。既然这是由于人类意志的作用而发生的,它很像达尔文的进化论的那种人为的淘汰,可是能应用于适合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的行为和交易关系,而不是应用于达尔文的适合不断变化的地质情况的生物的构造和机能。

物种进化和习俗进化(两者都由于人为的淘汰)的这种类似非常接近, 人们因此有理由可以说有一种相同的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我们称为“愿意”,既是有意识的又是习惯性的。习俗不能过激地或是突然地加以改变, 因为它们产生于生物的最基本的特质——本性和习惯,那不过是经验认为可以保护生命、保持享受、以及在竞争中可以维持生存的那些行为的反复。这种反复一代又一代地继续下去,以致习俗和遗传相似。

可是,习俗不只是习惯。它是造成个人习惯的社会习惯。我们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人开始生活的——我们在婴儿时代以纪律和服从开始生活,我们继续作为已经存在的组织的成员,因而只有遵守反复的和重复的惯例——这就是所谓现行组织的意义——才能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顺利地、安全地并且得到大家的同意。我们也不是像洛克的“自然的本来状态”所假定的那样, 作为有理智的动物开始和继续活动。我们是由重复、照例行事、千篇一律开始和继续活动——总而言之,按照习俗。理智本身是行动、记忆和预期的反复重现;也是我们赖以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那些人的行为、思想和预期的摹仿——或者不如说是,重复。

如果有一种威觉使得这种反复和重复能继续不断,可以说那是“熟悉”、“地位好”和“社会压力”的感觉。如果这种重复和预期大体上是不变化的, 因而是熟悉的,并且很有强迫性,不容许不遵从,同时如果它们能给人很好的社会地位,保证有利的希望,就会被人格化,被说成一种预先发出的命令; 而实陈上,就我们所了解的它们起作用的方式来说,那只是一种认为同样有利的行为将要重复的预期。这种良好的习俗的人格化,显然是费尔默和洛克

②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 1 版,第 152 页。

的心理作用,他们把自己所熟悉并且觉得确有把握的预期的物性和人性的反复重现,说成自然、上帝和理性的永恒的、预先假定的、不能改变的法则。

然而,它们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它们随着经济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费尔默和洛克两人所熟悉的习俗是地主、土地占有人、国王的反复发生的惯例和交易关系,就是所谓封建制度:以及在当时资本主义通过商业和革命而扩张的时期中商人、自营业务的工匠、农场主的惯例和交易关系。

可是,那些在洛克看来似乎是神授的和天生的习俗,在历史上是很近的, 虽然比洛克本人老一些。这样,由国王的法庭执行自愿的契约,还是不满一百五十年的事;然而洛克把这种事回溯到社会的起源,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确定服从政府的义务,认为政府是在“原始的契约”里早已建立的。

司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含有一种法律的契约,由于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假定他们原有的意图,司法方面的这种惯例同样也是起源于习惯法,起源于十六世纪中的“口头契约”学说;可是洛克指出他所谓“明确的和默认的同意之间那种普通的区别”,并且以此为根据,创立他的理论,认为原始时代的人也订立可以实行的默认的契的,和他自己的时代的那种契约一样。大体说来,洛克的默契学说(他的《政府论》一书大部分以这种学说为基础), 除了风俗习惯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从最古的时代起,一切习俗,甚至奴隶制,都可以解释为默契的行为;可是洛克的所谓默契,只以他所熟悉的并且认为有利于他所袒护的那些人的为限。

子女继承财产,按照英国人的习俗,是子女的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种惯例普遍实行的地方,人们就有理由认为它是出于自然的。”①

妇女对丈夫的服从,像当时在英国那样,是根据上帝对夏娃的惩罚,并且根据“人类的法则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因而它有一种“出于自然的基础”。她的服从是一种神命的、自然的、有关夫权的义务,因为这是人们见惯的, 并且洛克的意见认为有益。他所反对的只是费尔默企图把“习俗的神圣”应用到“一种支配她的生死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洛克认为,并不因为由于婚姻关系有了把她作为财产的权利,就合理地产生。②

最重要的是私有时产的习俗,它的意思包括“生命、自由和产业,”依照 1689 年习惯法实地应用的事例来说。而且,根据洛克的说法,在社会的组织形成风前财产已经存在,“因此,人们结合为国家,把自己放在政府之下, 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持他们的财产。”③

如果习俗改变,或者情况改变,就必须在不同的习俗之间加以选择,决定选择的是理性和私利的矛盾。好的习俗应该择取,坏的应该丢弃。洛克谈到在英国议会里仍然有代表的那种“衰落的城市”①时,说:“世界上的事物这样不断地新陈代谢,没有一样东西能历久不变⋯⋯可是事物并不总是相等地在变化,当习俗和特权存在的理由已趣消灭时,私人利盆往往还保持着它们,⋯⋯理由既不存在,习俗的遵守可能引起多么严重的不合理的后果,” 从这些衰落的城市在议会里所得的不相称的代表权上,可以看出。②自从洛克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之编,第 6 章,第 88 节。

② 同上书,第 83 节。

③ 同上书,第 123、124 节。

① “ Rottenborough” :英国 1832 年修正选举法时因有权者太少而失去选举区实质的城市。——译者

②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6 章,第 157、158 节。

的时代以来,他所认为神圣的、自然的、永久的习俗中许多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它们已经或多或少地腐朽衰落。

另一方面,“自然状态”中所没有的习俗,是英国司法官经过几百年慢慢的选择当时认为好的东西,到洛克的时代已经使它们发展成习惯法的那些习俗。洛克所描写的“自然状态”正是这些习俗还没有被发展成习惯法的一种状态,可是参加构成这种状态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无论如何知道关于习俗的事情,并且着手组织一个国家,使这些习俗明确地肯定下来,可皿强迫实行。

这种人们需要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还不存在的新惯例,根据洛克的说法, 第一是

一种确立的、固定的、大家知道的法律,人们一致同意接受它并且让它作为是非的准绳;作为判断彼此之间一切争执的共同标准,因为自然的法则虽然对有理性的人类都明白易解,可是,人们由于自己的利益而有偏见,又由于缺少研究而胡里胡涂,往往在应用于他们的特殊问题时不承认它是一种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则。”③因此有司法独立的必要。 “第二是,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和超然的法官,有权力根据固定的法

律来判决一切争议:因为,在那种状态中人人是自然法则的审判员又是它的执行人,人们都偏于自己,于是在他们自己的问题上,感情和报复心很容易使他们做得过火和操之过急:而在别人的问题上疏忽和漠不关心,使得他们行动过于迟缓。”①因此,又有司法独立的必要。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没有一种仅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加以应有的执行。那种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犯罪的人,一有机会,就会用暴力来实现他们的不正当的行为;这种反抗往往使处罚给那些试图执行处罚的人带来危险和毁灭。”②因此需要一个宪法的君主来执行司法的判决。

因此,自然状态是像洛克自己那样孤立的然而有理智的人的原始状态, 他们没有英国那种习惯法、独立的司法机构、立宪的君主或者司法部所管辖的州郡司法行政长官。

“战争状态”,正相反,是“不受普通的理性的法律的拘束”的状态(这里没有普通的有权力的法官),这里人们可以“根据他们可以杀死一只狼或是一只狮子的同样理由”而毁灭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向世界上公正法官的申诉,遇到一个不服从法律的不公正的法官,也是这种情况。王子有服从上帝和自然法则的义务③。

因此,在随便哪一种情况下,只剩下“向天申诉”一个办法,这一来各方面要执行这种神的法则和自然法则的努力,完全是“战争”状态”。没有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机构,没有一个服从法律的行政长官,自然状态就成为故争状态。“把人类从自然状态变成一种国家状态”就是“在世界上设置一位审判官。”因此洛克认为 1689 年的革命是正当的,把错误的责任放在失败的国王身上。国王没有自然和神的法则的授权,使用暴力,“总是把那使用

③ 同上书,第 5 卷,第 2 编,第 124 节。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125 节。

② 同上书,第 126 节。

③ 同上书,第 16 节。

暴力的人引入一种战争状态,作为侵略者,并且使他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 “人民在这方面没有其他补救的办法,如同他们在没有审判官的地方一切其他问题上一样,只有向上天呼吁。”①

政府的起源是这种“自然状态”,而不是由于战争的征服。因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强迫的自动契合的状态。在这里洛克颠倒了英国的历史,可是辩护了 1689 年的革命以及那废除奴隶制度的美国南北战争。

“虽然政府不能在上述的起源以外另有其他的起源,政治也不能在人民的同意以外有任何其他的基础;可是野心搞得世界这样的紊乱不安,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很大一部分的战争骚扰中,这种同意没有受到重视:因此许多人把武装的力量误认为人民的同意,把征服作为政府的起源之一。可是,征服决不是建立任何政府,犹如拆一所房子并不是在那里造一所新的房子。不错,它摧毁了旧的组织,往往给一个国家的新组织开路;但是,没有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②

洛克为他的原始的自然状态搜寻历史上的实例,因为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认为人民出生在已有的政府之下,不可能从以前的一种个人分开生活的状态中自动地结合起来。他提到罗马和威尼斯以及美洲的印第安部族。

我们可以引证一个时代较近的例子。历史上最接近洛克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他所谓丰裕状态)的,是在加利福尼亚的采矿工地里,在发里金矿最初的一年半期内,像申③纪述的那样。在这十个月里矿工们没有政府,没有犯罪; 他们有平等的权利,各人标明采金的地方;他们有个人的自由,可以取得他们自己的劳动所能采到的全部黄金;他们对于以劳动得来的东西完全有私人财产仅,同时,作为从西班牙手里征服过来并且防备印第安人侵害的公有地来说,他们又有共同的产权。他们是克仑威尔时代的“淘金者”,但没有遭受克仑威尔军队的驱逐。

如果我们要解释他们的自然状态,就会发现它正是洛克的所谓丰裕的状态。一个淘金者凭他自己的劳动可能一天赚得价值一千元的黄金。新来的人, 按照矿工的惯例,可以提出申请,就他们的劳动力所能经营的范围,取得土地,和以前别人取得的采金地在一起。没有一个人干涉别人的申请,因为供给丰裕,可以满足大家的要求。没有人需要为工资而工作,因此备人是自己的工人、雇主、地主和产品所有者,正像洛克在 1689 年所解释的劳动。没有犯罪、侵害或偷窃的事件发生,因为:淘金可以弄到更多的钱,为什么要做这些坏事呢?这个时期随着第二年求金者的大批流入而过去,丰裕变成稀少。然后偷窃、犯罪、侵害、法庭、行政官、死刑都出现了,“自然状态” 变成了加利福尼亚州。

因此,洛克的理论的错误是历史性的、前后颠倒的错误。他颠倒了时间因素。他把像他自己那样的有理智的人和来自现代文明的加利福尼亚矿工送进了原始时代。他把他自己所习惯的并且希望能永远维持现状的一些惯例归入一种永恒的理性,人们必须遵守不变。他所认为是过去发出的命令的东西,

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 5 卷,第 2 编,第 16 章。

② 同上书,第 2 编,第 175 节。

③ 查尔斯·霍华德·申:《矿区土地法》,《历史与政治科学研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1884 年版,第

2 编,第 12 页。

实际是一种对将来的预期。因此,他把几百年来强有力的政府和国家司法组织已经使它成为英国习惯法的自动契约,颠倒过来说成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他凭心理作用给一个稀少和暴力的时代构成那种属于丰裕与和平时代的观念。

另一方面,洛克了解习俗的真正历史过程,他否定那些他认为已经失去了合理根据、只是不平等的特权的延续的习俗。理性已经离开了这种习俗, 因为它们显得不好。好的习俗是神性的、自然的、永恒的:坏的习俗是人性的、不自然的、暂时的。

然而,洛克议论“衰微的城市”的话对一切习俗都适用。它们开始的时候是作为人类行为对新情况的适应,在“它们的理由”已经消失以后,本身却仍然存在。费尔默关于习惯法的话也是真实的。习俗必须在法庭已经依据它们来判决争执以后才变成法律。说它们是“自然的”,意思是说人类确实可以作这样的预期——并不是说它们是神意的不可改变的命令,按照现在的个人认为应该这样做的想法,而硬说是在无穷远的过去发出的命令。

洛克的财产神圣的观念也是这样。由于用“自然”这个名词,他像费城的厂主们那样,能把自由和财产描写成一种“事实”,而实际上不过是他对自己所认为自由和财产应该怎样的一种辩护。财产,在“真正的事实”上, 只是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关系的一种预期的反复,跟不断变化的情况以及不断变化的意义同样是变化不定的;不是一种神性的不变的命令,按照现在的受惠人认为应该叫它不变的东西而发出的命令。从洛克把勤俭的农场主、自营业务的工匠和商人的习俗人化为不变的自然和理性的一种神性的命令的时代,到后来自于合法化的信用制度和法人组织的管理制度以及世界范围的机会稀少,财产成为财产所有人对全世界劳动者和消费者的缺席控制,财产的意义已经大大地改变了。洛克向上帝呼吁是他为 1689 年的革命辩护,反对帝王有统治臣民的神权。费城厂主们向上帝呼吁,是他们认为财产所有人应该有一种天赋权利,支配他们的雇工。

这种精神工具不适宜于经济情况的研究,尽管它也许适宜于宣传。它是一种誓言,一种连无神论者也会参加的誓言,以便用上帝的名义,使他们认为是事实的就是事实,胜过一切研究、调查和别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必须着手创立一套新的观念,这些新观念也许是适合于研究的良好工具。

洛克是一个把英国从封建主义变成资本主义的革命的代言人。我们发见在其他的革命前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方面都有其他革命性的变化。法国革命采取了亚当·斯密的全部理论;古典派政治经济学起因于马尔萨斯和李嘉图在法国革命以后的世界战争和恢复时期中的辩论。俄国革命采取了马克思的理论,我们目前正处于经济学说上的一个革命当中,这个革命是从另一次的世界战争中发展起来的。

洛克提出劳动价直论,不是主要地作为趣济学的基础,而是主要地作为一种辩护,说明以财产权代替了君权的革命是有理由的。他把货币看作和私有时富及共同财富是同一的,从而扩大了这些财产权。可是,这种重商主义的哲学起了作用,将经济学说分成两个方向,货币的和非货币的。

货币论经过魁奈、杜阁、马尔萨斯发展下去,一直到麦克劳德、威克塞尔、卡塞尔、纳普、霍特里、凯恩斯的信用论,以及在一个完全靠信用进行的世界战争前后出现的其他理论。

劳动论经过斯密、李嘉图、普鲁东和马克思发展下去,他们想要用工作

和牺牲的实际价直代替货币的名义价值,从而预示一种以前人们不知道的劳工的力量,劳工有力量可以指定战争靠它们来进行的条件。因此,最近这次世界大战的未了问题,使劳工争取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一致行动,显得非常突出,这是洛克、斯密和李嘉图所不知道的:同时,经济学说从互相竞争的个人财产所有者的物质平衡的理论变成由资本家和劳工双方的组织对经济行为和政府实行集体管理的理论。我们将相当详细地研究经济学说上的这些历史变迁,以便为现代的交易关系、业务规则以及“运行中的机构”等理论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