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稀少性价值的根源a.心理的和所有权的稀少性

我们详细地讲了劳动作为“痛苦”和“力”的双重意义,这双重意义后来造成了李嘉图和他的后继者马克思跟斯密和马尔萨斯的分歧。李嘉图的一

① 参阅第 8 章,《效率和稀少性》。

②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2 篇,第 32、43、83、184—185 页,战争,公路等。

派通常称为唯物主义的经济学家,斯密和马尔萨斯却属于一般的心理派经济学家。可是,我们对这两派作更适当的区别,称他们为心理的和所有权的经济学家。作为劳动痛苦来说,那“真实价格”是所牺牲的辛苦和勤劳的量。作为劳动力来说,“真实价格”是劳动者所有而出卖给一个雇主的劳动力的量。前者是心理的,后者是所有权的。

斯密的所谓劳动者被想像为本身具有一定限度的“安闲、自由、快乐”, 其中一部分他予以“放弃”,为了和自然进行的一种人格化的交换。这是必须付给自然的“真实价格”、“原始价格”、“真正成本”,它造成会种东西的价值。在斯密看来,这不是人格化——而是“真实的。”

可是,李嘉图和马克思后来对劳动者的看法跟习惯法对他的看法一样—

—作为自由的劳动者,他有着自己的身体,或者不如说是有着自己的体力、脑力和管理的能力,这些能力的使用他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种劳动力也是一种有限的存货,所存的不是快乐(它的牺牲是痛苦),而是生产物品和服务的力,它的牺牲是所有权的割让,这也是洛克的观念,是他从习惯法里吸收得来的。他的劳动者是一个自肉劳动者,拥有他的劳动力,当这个劳动者把劳动力和自然资料“混合”在一起的时候,结果的产品是他的私有财产, 他可以任意卖给别人。

从斯密到车嘉图和马克思,所有意义上的变动,是由于一种跟斯密和洛克不同的关于自然的哲学而来。那是从仁爱的自然变到吝啬的自然,起国于马尔萨斯的人口过剩学说。①在李嘉图和马克思手里这是一种从神学到唯物论的变动,而奥古斯特·孔德一定会把它说成一种从神学到形而上学的变动。② 它牵涉到稀少性价值的自然根源的意义上的一种变动。李嘉图发现这自然根源客观地在于自然对劳动力的抗拒;可是,斯密认为自然的目的是丰裕,因而发现稀少性价直的根源主观地在于人性对辛苦勤劳的抗拒。

到了马克思手里,李嘉图所暗示的意思变得明确了:劳动者是自由的, 因而他的劳动力归他自己所有。可是,他不是卖给被斯密人化了的自然,而是卖给一个雇主,像季嘉图所理解的那样。

这实在就是习惯法的财产的概念。习惯法在处理所有权的移转时,不管什么痛苦或快乐,法律只注意意志。那劳动者曾否有意要把他的劳动力卖给雇主,他当初期望得到多少代价作为交换?意向的推论不是根据痛苦或快乐,而是根据当时当地的习俗和惯例,按照早已有的契约和等值交换的原则。

这种稀少性价值我们称为所有权的稀少性,③并且在稀少性的意义上我们有三个历史阶段:斯密的心理的阶段,所谓劳动者对劳动痛苦的抗拒:李嘉图的唯物主义的所谓自然对劳动力的抗拒;马克思的有关所有权的所谓自由劳动者不愿出卖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低微的工资。

在各个阶段的背后,实际上各个阶段从而产生的根源,是十八世纪习惯法对自由劳动者的概念——一个自由工资劳动者,不完全无产,而是拥有他自己的“人力”,在当时当地的市场上以可能获得的不管什么价格出卖。再远一些,还有孔德所想像的种种观念本身发展所经过的历史上的阶段,这些

① 参阅本书第 7 章,《马尔萨斯》。

② 参阅本书,第 2 章(Ⅳ),关于《孔德》的几节。

③ 卢埃林:《法律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美国经济评论》,1925 年第 15 号,第 665—683 页;卢埃林像休谟一样,使所有权的稀少性成为联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基础。克内斯和伊利在以前也曾发表同样的观点。

阶段我们加以修正,作为斯密的人格化阶段,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阶段,以及关于制度怎样实际运行的交易行为的阶段。

亚当·斯密不如研究就采取了常识的见解,认为人类欲望是无限的,因此人类快乐所受的限制,只在于为了满足这些欲望而生产的一切使用价值的总量。可是,斯密把使用价值作为和“某一种东西的效用”的意义相等,而不区别一切有用的东西的丰裕和单独一种东西的丰裕,也不区别使用价值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意义。

然而,斯密的见解又是一种常识的见解,所有的自然经济学家当然都知道,可是没有包括在他们的分析里,完全因为他们没有区别整体和那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直到斯密以后将近一百年,才由后来的心理派经济学家作出这种区别。人人也知道这种对某一样东西的欲望的主观强度,随着当时可只得到的数量的减少而增加,最后可能达到有关生死的地步。这种个人对某一种东西的依赖——我们称为稀少性价值——被适当地区别为机能的心理,这是洛克所谓内心摹仿外界那种流行的二元论所没有注意到的。因此,自然经济学家或者完全不顾这种机能的事实,或者尽量加以低估——像魁奈对他所谓“虚幻的财富”那样——或者代以人格化或唯物主义。

但是,斯密的见解,从常识来说,也能动听。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根源, 趋向于丰裕和较低价格;劳动痛苦限制使用价值的供给,趋向于稀少和较高价格。劳动力和劳动痛苦之间的区别,就是一种随着丰裕而增加的价值的根源和一种随着稀少而增加的价值的根源之同的区别;劳动力引起使用价值, 劳动痛苦引起稀少性价值。如果任何增加丰裕的东西是使用价值的根源,那末,任何限制丰裕的东西就是稀少性价值的根源。

因此,斯密的稀少性价值一部分是明说的,一部分是暗示的。他的明说的稀少性价值是限制生产的人为的垄断,垄断的起因是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使个人不能参加享有特权的职业。他的暗示的稀少性价值是在没有集体行动的自然状态中个人对产量的限制,这种自然的稀少性阶值的根源是劳动痛苦。

他认为,他的明我的稀少性价值就是垄断,垄断就是集体行动,不管是国家或是私人的联合。这是他的重商主义的意义。“实际上,这一种或那一种垄断似乎是重商主义制度唯一的机器。”①因此斯密不能像休谟那样认为稀少性是私有财产的原因,既然他已经把稀少性和重商主义的集体行动说成了同一回事。集体行动是稀少性的一种人为的原因,因为它限制了个人的产量。但是,稀少性是一种显明的事实,所以他必须认为它的根源是由上帝种植在各个人的心里。

在这方面斯密只是按照常识来说。稀少性,在通俗的和经验的想法,就等于取得的困难,不管这困难是由于什么原因,因此稀少的程度越高劳动的痛苦就越大,或是费力较多或是工作时间较长。交换价值也是这种情况。生产一种丰裕的东西以便交换一种稀少的东西,其生产的痛苦必须和所要换取的稀少物品的生产痛苦等量。因此,劳动——作为痛苦、努力、辛苦、勤劳、取得的困难来了解——随着自然的稀少而增加,又随着自然的丰裕而减少。如果那种东西是丰裕的,像空气或水,人们只受很少的痛苦或者完全没有痛苦就能取得,因此它的价值小。如果是稀少的东西,像鞋或帽,就需要相当

①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2 卷,第 129 页。

的痛苦,或是劳动强度高或是工作时间长,因此它的价值大。结果,倘使我们能丢掉一切人为的稀少性,像丢掉集体行动以后那样(不管这集体行动是私人的或是政府的),那末,所要取得的东西的自然稀少性的程度就等于由直接或固接交换取得那样东西所需要的劳动痛苦量。稀少性越大,劳动窟苔越大:丰裕的程度越高,劳动痛苦越少。劳动痛苦是稀少性人格他的一种常识上的说法,也是稀少性价值的根源。这种说法使各个人立刻就能感觉到; 因此,斯密以稀少性的人格化替代休谟的稀少性的“哲学的回想。”

可是,休谟的“回想”不是心理的稀少性——而是所有权的稀少性。从所有权的观点和从心理的观点显然可以推论出一种相同的收入对支出的稀少性比率。如果把劳动者看作一个自由劳动者,自己占有他的身体,包括体力、脑力和管理能力在内,那末他所有的是一笔很有限的、稀少的劳动力责源。他现在的支出(不是他所受的劳动痛苦,而是他让与的劳动力)是从他的有限的人力供给中扣除出来的,这种人力,因为是稀少的,就应该和人们占有的一切稀少的东西一样,称为财产。这是洛克的观念。洛克的劳动者是一个自由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力归自己所有,当他把劳动力和自然的丰裕资源混会起来的时候,结果所得的使用价值成为他的财产的增加,补偿他在劳动力上相等的财产支出。然而,洛克没有把稀少性观念加入他的财产的意义,像那比较现实的休谟那样,因为他集中注意于神赐丰裕和人类的根本罪孽。可是,他也没有推论到心理的根源,像斯密那样。

休谟的理解是比较正确的。他用简单的“稀少性”的观念把所有可以区别为财产、法律和伦理的东西都结合在一起。斯密把它们分开,成为他的三个观念:(一)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质的东西,(二)自然的人格化,作为恩惠和丰裕,像洛克那样,还有(三)洛克那种偷理的辩解。

但是,如果我们把财产(私人财产或是联合的财产)看作一种预期的交易的重复,那末,财产就完全是稀少性的作用,像休谟所说的那样。除了就稀少的或预期是稀少的东西而言,财产的权利并不存在。①财产的阶直总是一种稀少性价值。人类在稀少性的推动下努力(个别地或集体地)取得所有权, 完全是出于本能的,和生命本身一样;它的三重的意义可以分别为财产的“目的物”,财产的“本能”和财产的“习惯法”。那本能也许会破坏别人,和它会保存自己一样。“本能”这个名词是极其恰当的,因为可烈理解为指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不管是畜生或是人类),由于资源的稀少而发生的行为。财产的本能是稀少性的本能,财产的目的物是稀少的东西。

因此,每一个持久的人类社会都建立规则,管理个人这种追求稀少的东西加以绝对占有的行为:这些规则,直接产生于人们反复的实践和纠扮的判断,这样得到权威方面的判决从后,就成为财产的习惯法。斯密,跟洛克和魁奈一样,不能区别一位仁爱的上帝主观地要给予劳动一种神圣的财产权, 和习惯或法律造成财产权的历史事实。休谟却区别了事实和事实存在的理由:事实是稀少性的结果,理由是人类自己的公共效用、公共福利或公共需要的观念。然而,事实和事实存在的理由,必须等到人们对科学和神学有了区别以后,才能加以区别。这种区别,在今天还是和在洛克、魁奈和斯密的时代一样,没有分辨清楚。对事实的辩解被当作事实来说,亚当·斯密的例

① 这种区别在斯密以后八十年,直到麦克劳德才指出。参阅本书第 9 章(I),第 3 节,《财产和财产的权利》。

子使我们看出那是怎样做到的。

根据洛克的说法,事实不过是一种心理的解释用语词表达出来,目的在于使别人知道所发生的情况。既然是这样,说服力这个要素就是事实的组成部分。事实的说服力在于能引得别人接受。因此,既然事实是人们从非常复杂的经验中选择某些特质所构成的一种心理的解释,耍造成事实的这种说服力,就必须选择一些会使人相信的特质。斯密选择了劳动痛苦作为他自己对于财富的取得和积累的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劳动痛苦是非常含糊的说法,可以包括一切经济、法律和伦理的意义,同时又非常动听,可以获得人们同意。它能使每个人承认它作为人性的一种根本事实,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它有一种伦理上的道理,和许多物质的、稀少性的、所有权的意义分不开。总之, 劳动痛苦是一种事实,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并且是一种理由,证明斯密以个人劳动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行为是对的。

前面所说的那种习惯法的“所有权的稀少性”,我们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斯密本人也注意到: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承继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了或承继了民政上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即令可以提供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单有时产, 不一定就会有政权在握。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①

斯密这样评论的这种所有权的稀少性,向来是重要的问题。人们自然地发生疑问,为什么从斯密和最初的“古典”经济学家到现在的新古典派这百余年来,他把稀少性人化为痛苦那种说法会始终是经济理论的基础呢?答案必须在重商主义的问题以及个人主义对集体主义的一切周题中去找。集体行为引起人为的稀少性。劳动痛苦引起自然的稀少性。斯密的劳动痛苦,通过分工和完全的个人自自发生作用,替代重商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一切集体行动。重商主义,无论是政治的或是通过私人的联合,人为地限制供给,劳动痛苦自然地限制。

然而,事实的发展是,斯密的重商主义,通过集体控制的各种形式,例如政党、税则、私营公司、辛迪加或联合会,已趣成为支配的势力,超过了斯密所能想像的程度。种种政治的和所有权的集体行动,他曾斥为重商主义的人为的垄断。造成稀少性的正是这种集体行动,而不是他的所谓劳动痛苦。今天的经济学是一个相对稀少的世界里以所有权稀少性为基础的修正的重商主义,不是一个丰裕的世界里把稀少性人格化为劳动痛苦那种含糊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