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换到交易
洛克的“劳动”的意义是他的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化身。在他看来, 劳动意味着所有权以及被占有的物质东西的存在都是正当的。这种“所有权” 和“物质财富”的双重意义,二百年来始终是正统经济学家的意义,因此他们隐蔽了制度经济学的园地。正是财富的双重意义的这种被隐蔽了的所有权,激怒了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从十九世纪中叶的马克思和普鲁东到二十世纪初叶的索雷耳。我们将区别这两种意义,可是发现物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不是在洛克的“劳动”那种化身里,而是在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 “交易”——里,以及那种对有利的交易的预期里,这种预期是一种更大的经济活动单位,一个“运行中的机构”或者进行中的机构。
这可以比拟现代物理、化学和天文学等各别的科学由于发现一种大家共同的活动单位而发生的那种相互关系①。约略地说,从前物理学里的单位是分
① 参阅康芒斯:《钢铁市场上的交货价格的惯例》,《美国经济评论报》,1924 年第 14 期,第 505 页。费特在他的重要著作《垄断的假面具》(1931 年版)里研究了这方面的真相以及它在美国许多工业和法院判决中的影响。参阅本节第 10 章(vII),第 3 节,《稀少、丰裕、稳定》。
① 美国钢铁公司没有向最高法院上诉。
① 以下数页曾经扼要发挥,著文载于庆祝兰西大学民法教授介尼执教 50 周年的纪念刊中。该刊编辑允许我
子,化学里的单位是原子,天文学里的单位是行星和恒星。而使得这些单位活动的“能”是热、电、化学亲和力、重力。可是今天它们大家共同的单位是一种活动力的单位、微粒波长的相互作用,“能”的概念消逝了。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在人类的心里是红颜色,可是在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里它们是那么多的波长。
这个类比大概地说明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互有关系的问题。那是要找到一个它们共同的活动单位。
在经济学领域里,那种单位起初是洛克的和李嘉图的“被人们所占有的物品”和占有物品的“个人”,而“能”是人类的“劳动”。后来,单位继续还是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有形体物品和对它们的所有权,可是那些个人变成了“消费”物品的人,“能”变成了“欲望”的刺激,决定于所需要的物品的数量和种类。第一种是客观的方面,另一种是主观的方面,两者属于同一的个人和自然势力之间的关系,然而自然势力是以物质的形式,由个人占有。所谓“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或者移交与接收一种“主观的交换价值”。无能如何,比照老的自然科学来类推,这些对立的劳动和欲望的能,扩大为供给和需求的“伸缩性”,可以用唯物主义的比喻使它们在物质上发生相互关系,可以说它们自然地趋向于物品在彼此交换中的平衡,好像海洋里水的原子,可是被人格化为在李嘉图的“耕种边际”或者门格尔的“边际效用点”找寻它们的水平面。这种平衡由马夏尔所领导的“新古典派”达到了目的。
不需要再进一步和法律或伦理学发生关系——实际上这些都必须丢开, 因为经济单位的构成所根据的关系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不是人和人的关系。一种是李嘉图所说的人类劳动和自然势力的抵抗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对自然势力所要求的数量和可能有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明文规定的法律、伦理学、习俗以及司法的判例都和这些相互关系丝毫无涉; 而且,这一切都可以丢掉,只须假定所有权和所占有的物质资料是同一的, 以便创立一种纯粹经济学的理论,完全以物资和服务的具体交换为基础。
这项工作做到了。所有权和物资的同一性,人们不加研究,就在习惯上予以承认。他们假定一切物品都被人占有,可是认为所有权和被占有的物质的东西是相同的,因此就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被忽略了。那些理论都是以实际物资为对象而构成的,完全不谈财产的权利,因为它们是“自然的”。
以罗叟、希慕勒及其他人等为领导的历史派和伦理派经济学家,反对这种完全丢掉所有权的说法。这些学派,甚至以他们的最高形式如里克特和韦伯所主张的“理想的类型”,始终不能把从李嘉图和门格尔的学说产生出来的经济原理,和那种仅仅是历史过程的陈述或者主观的理想的东西结合起来。然而,这是可能做到的,如果我们找到一种对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共同适用的活动单位。
如果政治经济学的题材不仅是个人和自然的势力,而是人类通过财产权的互相转移,彼此赖以维持生活,那末,我们就必须向法律和偷理中寻找这种人类活动的重要转折点。
法庭处理人类的活动,不是在人对自然的关系方面,而是在人对自然物的所有权的关系方面。但法庭只在某一点上和这种活动打交道,就是在原告
利用那篇文字。参阅《机能主义》年及书目提要,载《社会科学大全》。
和被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那一点。可是古典的经济学说,以人对自然的关系为基础,在它的研究单位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因为它的单位是“商品”和“个人”,不谈所有权。这些根本单位,加上类似平衡的说法,实际上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协调”,而不是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怎样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的问题中,需要寻求的根本单位是一种代表冲突的所有仅利益的单位。
可是,这还不够。那根本的活动单位必须又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利益” 的单位。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又相互依存又有冲突的关系。
还要更进一步,这种根本单位必须是不仅不断地反复发生(带有一些变化),而且要使参加活动的人们有把握地预期这种反复能在未来继续发生, 大体上跟它们在现在和过去是一样。那单位必须含有预期的必然性。这种可靠的预期,我们称为“秩序”。
这“秩序”的意义,是由于除了根据过去的经验作出可靠的推断,未来是完圣不能确定的;也由于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人们生活于未来而行动于现在。因为这些缘故,那活动单位含有一种因素,它表示预料,或者,可以说, 预先抓住那种限制性的或是关键性的要素,根据现在对这种要素的控制,可以预期对将来的结果也可以相当地控制,只要所有的预期是靠得住的。这实在是人类活动的显著特征,使它和一切自然科学有所区别。以后我们要把它抽象地分出来,概括地叫做“未来性”。可是,一切经济学家用“确实性” 这个名义所假定的那种有规则的预期(这是未来性的一般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为了目前的用途,简单地叫它“秩序”。
因此,那根本的活动单位,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 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种单位是“交易”。一次交易,有它的参加者,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的单位。交易发生在古典经济学家所讲的劳动的生产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消费的快乐之间,完生因为社会凭借的秩序的规则,管制着对自然势力的所有权以及接近自然势力的机会。交易,按照这样的解释,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 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时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因此,这些权利的转移,必须按照社会的业务规则先在有关方面之间谈判,然后劳动才能生产,或者消费者才能消费,或者商品才会实际交给其他的人。
交易是所有权的移转,当我们分析交易时,我们发现它们分成三种类型, 可以区别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这些在职能上相互依存,并且共同构成我们比做“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组织。一个在运行中的机构是一种联合的预期,包括有利的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靠“业务规则”以及能控制那种容易变化的关键性的或者“限制性”的要素(它们可能控制其他要素),把它们维持在一起。预期一经停止,机构就不再运行, 生产就停顿。
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比作生物学上的费尔默所谓“有机体”,或是物理学上的洛克所谓“机构”。可是它的组织成分不是活的佃胞、不是电子、不是原子——而是“交易”。
我们要在这里预先讨论一下我们以后研究上的问题,并且提出我们的历史研究法的结论,构成一个买卖的交易的公式,然后指出它跟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