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的交易
最后,限额的交易跟买卖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不同,因为限额的交易是有权力的那几个参加者之间达成协议的谈判,这几个人有权力把联合企业的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283—312 页,《工资谈判》一节。
② 丹尼逊·亨利:《谁能雇用经营能力》,《泰勒学会通报》,1924 年第 9 期,第 101—110)页。
利盆和鱼担分派给企业的各个成员。一种相近的例子是合伙组织关于分派一项合营事业未来的负担和利益的事件。比鼓明显一些的,是一个公司的理事会编造下年度公司预算的活动。颇为相似而且比较特殊的,是立法机关的委员分摊捐税或者同意一种保护税则的活动——在美国叫做“互助合作”。① 所谓“集体谈判”或者“贸易协议”,是一个雇主联合会和一个职工联合会之间、或者任何买户联合会和一个卖户联合会之间的一种限额的交易。专政以及一切像卡特尔那种控制产量的联合组织,是一系列限额的交易。经济纠纷中的司法判决,是把一定数量的国民财富或者等值的购买力,强制地从一个人手里拿过来,分配给另一个人。就这些情况来说,没有买卖,因为那就是贿赂,②又没有管理,因为管理性的工作留给下级执行人员办理。这里只是有时候叫做”‘政策的体现”、有时候叫做“公道”的那种东西,可是这种东西,具体地变成经济的数量时,就是财富或购买力的限额配给,不是出人们认为平等的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是决定于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他们高的权威。
我们可以区别两种限额,产量限额和价格限额。规定分派给各参加者的数量而不规定价格,是产量限额:可是规定价格而让买的人或卖的人凭自己的意思决定数量,是价格限额。苏俄以及许多卡特尔规定产量限额,可是苏俄在它的许多“国营托辣斯”里,像邮局之类,也规定价格,而把数量留给个人去决定。广大的征税领域是一种价格限额,把公共事业例如教育或公路的费用加在纳税人的身上,不让纳税人作任何讨价还价,也不管他从这种公共事业中得到什么个人的利益。①
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极的命令创造财富。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指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利益。既然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周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它们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