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自由和丰裕

斯密的缺点在于他的语词的双重意义——一种伦理的和一种经济的意义。他的伦理的意义是,假如没有集体行动就一定会有公道,以及由于集体行动实际上已经有了不公道。他的经济的意义是,没有集体行动就一定会有自然的丰裕,以及集体行动实陈上硬造成人为的稀少。

这样,他的“自由”一词具有经济的和伦理的两种意义。经济的自由是

①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篇,第 33 页。

丰裕,伦理的自由是不受集体的强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因为它是丰裕的状态而不是集体行动。他的稀少性的意义也是如此。他的稀少性的伦理意义是劳动痛苦作为合理价值的调节者。他的经济意义是集体行动的种种人为的稀少。

因此,对斯密来说,痛苦的对立面不是快乐而是自由。痛苦减少,自由就增加,因为自由的意思是可供选择的东西丰裕。痛苦增加,自由就减少, 因为痛苦的意恩是可供选择的东西稀少。很对,这是自由的经济意义。可是在斯密看来,这自由又是集体行动的对立面:集体行动增加,自由就减少, 或者集体行动减少,自由就增加,因为自由是不受集体的强制。这是自由的伦理意义。

斯密的根本缺点在于他把所有权的稀少性人化为心理的稀少性。所有权的稀少性是习惯法和成文法,它们规定财产所有人的安全和自由,包括仅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人的那种自由劳动者。个人可以选择的对象不是自然所提供的东西——而是所有人提供的东西。你不能在街上一路走去,按照你所需要的各种东西对你的边陈效用任意取为己有。所有人和警察在那里警戒着。工人们不能根据痛苦的多少来选择工作。他们必须按照习惯和法律容许财产所有人提出的条件决定工作或不工作。财产的价值在于它的稀少性价值。因此,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所有人有自由可以不生产一种商品,或者可以在商品已趣生产以后不拿出来给别人使用。这是他在交换程序中,能够维持商品的稀少性价值的唯一方法。

因此,即使在一切集体的强制都去掉、因而习惯法上的所有权的自由十分完全的时候,仍然是所有权的稀少性支配一切,由于所有人可以自由地提供和接受机会,一方面能通过生产创造丰裕,另一方面又能限制过度的丰裕。可是,可供选择的卖户多,构成买户的所有权的自由;可供选择的买户多, 构成卖户的所有权的自由。工人和雇主有相等的所有权的自由,因为双方有相等的自由,一个有工作或不工作的自由,一个有雇用或不雇用的自由—— 政府的官吏应该自己不如干涉,并且不守别人干涉。可是,双方也许没有相等的经济的自由,因为工人如果不接受这种工作,他的另一条路也许是增加他的劳动痛苦总量,作为他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对于雇主却无关重耍,也许只是在他的企业所要雇用的成百成千的工人中放弃掉一个而已。①

在一切买户和卖户、地主和佃户、金融家和实业家的交易中,可以举出其他类似的例子。要可能有“完全自由”,不仅必须没有法律的义务,而且必须有丰裕的经济机会。

这许多所有权稀少性的情况都不在亚当·斯密的私有财产的概念范围以内,因为他假设:所有依赖重商主义的法律来推持的稀少性已经去掉,所有联合财产连同它的经济压力已经去掉,以及一切不平等的情况消除了以后, 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分工,通过生产、节约和交换,一定会造成极大程度的丰裕,使任何人都不需要再作痛苦的选择。在斯密以后七十五年,乐观主义者凯雷和巴斯夏承受了这个观念②。

因此,斯密和魁奈一样,心目中只有那用集体行动造成稀少性的重商主义立法政策,并且在这方面斯密的对比的自动稀少性的概念,是他不能区别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 58 页;参阅第 8 章(VI),第 3(6)节,《强迫的限度》。

② 《参阅本书第 8 章(VI),第 3(2)节,《服务的价值和产品的价值》。

丧失自由在立法上的意义和在习惯法上的意义。就立法所造成的稀少性来说,未能如愿的竞争者的选择的自由,因为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竞争而受到限制:未能如愿的消费者或生产者的选择的自由,因为以前的生产者所供给的物品或原料结果减少而受到限制。斯密假设这种立法的稀少性一经消除,一切稀少性就会消除,就变成和劳动痛苦量完全一致,因此,当立法上的自由取得的时候,经济上的自由就会取得。

但是,私有财产的习惯法本身是以资源的稀少性为基础的,而斯密认为它的基础是人们应该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自然权利。财产的稀少性的意义仍然存在,作为把那种根据别人的需要来说算是稀少的东西抓在自己手里不放。自由和稀少性成反比例,如果自由的意义是在经济上有数量丰裕的各种东西可以供人选择,不管这种丰裕是由于没有上经权力的强制或是由于自动的分工。若是有选择的完全自由,就没有稀少性,因为人们所想望的东西是非常丰裕的,像空气那样,在供给丰裕的情况下所有选择的意识都消失了。若是完全稀少,完全没有供给,那就没有自由。这是休谟的“回想”。

然而斯密的看法是常识的、经验的看法。当工人发现除了接受苛刻的条件找不到工作的时候,他不去分别工作的稀少和自由的丧失。实陈上,他有所有权的自由,可以拒绝工作,因为他是他的劳动力的所有人。机会的所有人有相等的所有权的自由,可以拒绝雇用他。双方各有伦理意义的自由。相反地,正是根据这种分别,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发明了“工资奴隶制度” 这个名词。

可是,在所有权的自由的背后,还有经济意义的自由。工人的选择的自由随着工作机会的丰裕而增加,随着工作机会的稀少而减少;相反地,他结果所受的劳动痛苦,却随着机会的丰裕而减少,随着机会的稀少而增加。可是,从中调节的是财产的习惯法,而不是自然恩惠的丰裕。那调节或管理也许好也许不好,也许聪明也许糊涂,也许公道也许不公道。它也许扩张自由, 甚至超过它束缚自由的程度。可是调节者不是痛苦,而是现行组织的集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