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
- 服务的成本和产品的成本
在庞·巴维克对悉尼耳的节欲论的批评中①,开始了晚近的“效用成本” 和“机会成本”的理论,后者的意义我们发现等于司法上的合理的服务成本的理论。庞·巴维克用快乐主义的说法,所谓从物质服务得来的快乐,就是, “效用成本”——这种说法我们很容易把它变成所有权的货币的说法,或者“机会成本”。
他区别两种幸福的损失,一种“正的”,在这里“我们使自己受到正的实在的损害、痛苦或麻烦”:一种“负的”,在这里“我们不取得否则可能得到的一种快乐或满足。”这种二中择一所避免的一面是他的效用成本。
这两种量度成本的方法不是累积的。两者不能相加。它们是二中取一的选择。庞·巴维克说,“既然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我们有无数的可能的途径,把我们的工作变成收益,”用劳动痛苦作为量度牺牲的标准,“差不多决不会实现。”现在“我们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用工作的痛苦计算,而用我们所放弃的利润或利益计算。”①
这样,他改变他的经济哲学,从悉尼耳的节欲和稀少的经济,改变到丰裕的经济,人们只是在较大和较小的快乐之间进行选择。这一原则的普遍性没有疑问。我们选择较大的快乐而不选择较小的快乐(有些变化以后再讨论)。我们获得一种快乐的剩余。
① 庞·巴维克:《资本和利息》,1884 年版,引文根据英译本 1890 车版,第 275 页。
① 同上书,第 284 页。
这种放弃了的利益,庞·巴维克称为“负的成本”或“效用成本”那种自相矛盾的名词,而对于亚当·斯密和悉尼耳的牺牲、痛苦或麻烦,称为“正的成本”。然而,“正的”和“负的”这两个名词用在这里的意思和数学上的正负不同,因为在这里的意思显然是指在不同快乐之间进行选择那种意志的意义,所以我们用他的避免了的快乐的“效用成本”这个名词,和古典派的“正的成本”或正的痛苦作为对比,如果正的快乐的“收入”和正的痛苦的“支出”相抵冲的话,正的成本或痛苦产生净收入的观念。可是,如果所避免的快乐和所取得的较大的快乐相比较的话,效用成本的概念产生“剩余” 的观念。
当我们从庞·巴维克的讲物资和快乐的自然经济转移到一种货币社会的所有权经济时,这一点会显得更普通。在这里每一种东西都归某一个人所有,个人必须先和所有人谈妥,然后才可能利用自然。因此我们把“效用成本”这心理的说法变成“机会成本”这金钱的说法。这里,活动不是物质的,而是行为的。这里的行为是同意转移法律上的控制,①从而结束谈判。机会成本起源于有很多的卖的机会可以选择。这样,在我们的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里② ,卖户 S 有两个机会可以卖给两个竞争的买户。他不能在一次交易中卖给他们两个人,因为在每一笔交易中,他只求售一种商品,不管怎样大小,因此他必须在两个买户之间选择一个。买户 B 出价一百元,可是买户 B1 只出价九十元。如果卖户 S 不能诱使买户 B 出价多于一百元,那末,S 接受一百元卖出他的商品,从而放弃 B1 所出的九十元。对 S 来说,这九十元是他的机会成本——意义是“负的”,甚至似是而非的,因为它不是一种实在的支出的意义的成本,而是他所避免的、在现有的可以用钱购买的丰裕的物品中一种较小的份额。
可是 S 的正的成本也许是八十元,这个数目他在以前的一次交易中以买户的身份付给一个卖户。因此“机会成本”和“正的成本” 不是累积的。实际上它们是正的支出和可能的收入之间的差额。买户 B1 代表 S 所有的可以卖货的一切所有权机会中第二好的一个机会,而买户 B 代表当时一切所有权机会中最好的一个。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叫它机会成本。
因此,我们得到一种“剩余”和“净收入”应有的分别,可是通常人们不加辨别。净收入是 S 在两次交易中的总收入(从 B 处收到的一百元)和他的总支出(付给以前一个卖户的八十元)的差额
——在这个例子里是二十元。可是,在这个例子里,剩余是一次交易中两种总收入的差额,就是,B 愿给 S 的收入一百元和 B1 愿给的另一种较少的收入九十元的差额。在这个例子里,剩余是十元。剩余和净收入不是累加的,若是累加就会是三十元了。它们是两种量度价值的方法,一种用成本,一种用机会的选择。
若是“剩余”的时候,那剩余收入十元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或者“准地租”,起源于选择的自由,不费任何成本,在两种所有权机会中选择一种,这两种机会由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上的两
① 参阅本书第 2 章(II),第 2(11)节,《谈判的心理》。
② 参阅本书第 2 章(II),第 2(1)节,《买卖的交易》。
个所有人 B 和 B1 代表。可是,净收入是那二十元的差额,是在不同时间两个市场上一笔正的支出八十元和一笔正的收入一百元之间的差额。换一句话说,剩余是在一次交易中两种售货机会的差额,可是,净收入是两次交易中正的支出和正的收入之间的差额。
我们将看到,法庭的合理的服务成本的概念系根据这种剩余的多少而不是根据净收入,系根据它作为机会成本的大小而不是根据正的成本。再说, 这种区别,数理经济学家在他们对统计在理论上的运用中,才开始了解。①
然而,为了保持这种区别,必须有一种名词来表示正的成本,并且辨别它和机会原则的服务的成本。我们将称为“产品的成本”,而机会原则的概念是“服务的成本”。产品的成本是古典诙的或者痛苦的成本观念,作为正的货币或痛苦的支出,换取正的货物或快乐的收入。可是,服务的成本是意志的避免了的另一种可能的收入,因为个人是受着限制的,不能同时有两种收入,因此选择较大的一种。因此,产品的成本是支出,可是,服务的成本是放弃了的另一种可能的收入。一切买卖实陈上根据两者择一的收入或是服务的成本原则在进行,产品的成本只是“目标”中的一项因素,这种售价的目标,卖者尽可能争取达到。
最先陈述这种机会成本观念的,是格林和戴文波特。②戴文波特认为,格林虽然“第一个明确地陈述这种理论,”可是,他不是“第一个加以有系统的应用。”这一点由戴文波特做到了,他仔细地考查了古典派和快乐主义派的主要经济学家的学说,读者可以参考他的著作《价值和分配》一书。他发现庞·巴维克和奥国学派会看出这种原则,可是没有“毫不犹豫地”加以坚持;后来个别的经济学家也会说明或暗示这一原则,他们用了“排出成本”、“准地租”以及特别是马夏尔的“替代”成本。
我们依据戴文波特的详尽的分析以及和旧派理论的对比,把他的说法归结为前面所讲的那种交易的公式,仍然用他的名词“机会成本”、“分配的成本”或者“分配的份额。”这些名词十分恰当地说明每一个买卖的交易中发生的主动的选择过程。每一个卖户所选择的是许多买户愿意以货币形式付给他的种种不同数量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之中最大的一份。这一份代价可以叫作他的”分配的份额”,就是他接受的那一份。然而,在作出选择的时候, 他放弃第二高价的买户所愿意以货币形式付给他的仅次于最高价的那一部分社会总产品。这是“分配的成本”,差不多等于替代成本、排出成本、或者格林和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那些概念。“分配的份额”是有权取得的一份社会产品,他实际收到作为“货币收入”的购买力。机会成本是可以取得他所放弃的那较小的一份的权利,因此这一份成为一种“成本”,从意志的意义来说,这是为了取得那较大的一份而放弃了的较小的一份。两者的差额是一种准地租、一种剩余、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得来不费成本,只费选择,可是作为组成部分之一,有助于增加他的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