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的遗产政策与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于 1978 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组织的。然而,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政府对保护文化自然遗产资源已经有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具体措施。如在 1956 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时,就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保存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的需要”的提案。到了 1959 年年初时,国家林业部则更为明确地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适当地点,划为自然保护区,禁止狩猎,建立科学研究机构进行鸟兽与狩猎的科学研究工作。”①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也早在 1961 年时中国政府就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哲行条例》,并于同年 3

月 4 日首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3 年 4 月时,国家文化部又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进入 1978 年以后,在改革开放形势的推进下,中国政府对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及利用工作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在这一方面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是:①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②历史文化名城制度;③风景名胜区制度;④自然保护区制度;

⑤森林公园制度;⑥旅游度假区制度。

以上 6 项有关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的国家制度,分别由政府的文物、建设、林业及旅游行政部门施行管理,而每项制度又在实施中采取了分级管理的办法。例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就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别;风景名胜区制度则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区别;同样,历史文化名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旅游度假区也都有国家级与省级的区别。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各省区达到国家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与旅游度假区的总数,已经多达数千处,几乎遍布全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中国政府对境内潜在的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仍在进行大量的调查与发掘工作,随之而来的将是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利用事业在这个古老的国度中更加深入的发展。中国文化自然遗产财富将会展现出更辉煌的魅力。

① 《自然保护区工作手册》,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