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增定八十五个国家长期出国教师 国外费用包干标准的通知
(1987 年 3 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厅(局),各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文化(教育)处(组):
随着对外教育交流的发展,我派出教师前往任教的国家越来越多。为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我们对新增派和将派往 85 个国家国家(其中包括已单独
通知驻外使馆的 7 个国家)的我长期出国教师国外费用包干数额作了规定(详见附件)。
出国教师的其他有关生活待遇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86)教外综字 088 号、458 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二中所列的国家,其包干数额中均未含交通、水电、煤气、电话费。此类费用标准,由使(领)馆视教师住宿情况及至学校的距离,提出意见报国家教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