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四月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评估教师的工作,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的考核,以学期为单位积累资料,在学年度结束时汇总, 由系、室负责实施。对系、室负责人业务工作情况的考核。由教务处协助主管校长进行。其他项目由有关部门协助主管领导进行。各项考核均按百分制记分,再按权重记入总分。
第三条 凡属划等评分的项目,先定等级、然后根据等级取值范围,给出具体分。
第一条 为了客观评估教师的工作,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的考核,以学期为单位积累资料,在学年度结束时汇总, 由系、室负责实施。对系、室负责人业务工作情况的考核。由教务处协助主管校长进行。其他项目由有关部门协助主管领导进行。各项考核均按百分制记分,再按权重记入总分。
第三条 凡属划等评分的项目,先定等级、然后根据等级取值范围,给出具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