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聘请单位和接待单位可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订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

过去的有关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规定,凡与本条例相低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