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评定技术职务及工资晋升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得分,总分列前者优先,总分相等者,以教书育人、教学、科研三项合计得分多者列前。

第十条 各级考核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情况、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者,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师的考核成绩由系、室汇总,报教务处一份。系、室留存一份,系和直属教研室正副主任,由系、室提供有关资料,报教务处汇总核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通过试行逐步完善,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