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国内工资发放项目的补充规定
(国家教委办公厅 1986 年 6 月)
有关派遣单位及驻外使(领)馆:
我委(88)教外综字 088 号关于颁发《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长期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内工资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照发。”现按部分派遣单位来函询问照发的国内工资包括的具体内容。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出国教师国内工资照发部分仅限于基本工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和工资附加。此项作为计算给派遣单位补贴的依据。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及托儿费,派遣单位应继续发给。
三、对各类补贴,属于补贴教师本人的部分(如副食补贴、粮油补贴) 停发;属于补贴教师家属的部分照发。
四、各种福利性补贴、津贴及奖金、酬金一律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