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团结友好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同外国专家交朋友的工作,经常了解外国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倡和增大与外国专家共事的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外国专家的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和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凡让我国群众知道的事情,原则上也可以让他们知道。个别外国专家要求深入了解某些问题,聘请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介绍。
凡允许外国专家参加的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各种活动,都可邀请他们参加。
对外国专家介绍情况或邀请他们参加我方组织的各种活动,都应当贯彻自愿原则,不强加于人。
第十八条 在与外国专家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的
机密,不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在国际、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对个别人的污蔑或挑衅言论, 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与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