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 年 6 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行新《规定》与原规定的衔接问题

  1. 对于 1985 年 7 月 1 日至 1986 年 2 月 25 日期间已回国的出国教师, 不按新《规定》重新结算,只对教师本人给予补贴;即原结算有分成收入者, 均按每月 60 美元补贴;对无分成收入者,按每月 120 美元补贴。不足一个月

者按日计算,时间从 1985 年 7 月 1 日至教师任教期满(学校放假之日)止。

  1. 对于 1986 年 2 月 25 日以后仍在国外任教的出国教师分两种情况:
  1. 若该教师是 1985 年 7 月 1 日以前出国的,1985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

待遇仍实行原规定,1985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国外费用按新《规定》办理。

  1. 若该教师是 1985 年 7 月 1 日以后出国的,则完全实行新《规定》,

    包括出国制装费等均按新《规定》标准由教师所在单位补齐,国外费用从抵达所在国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 对于 1986 年 2 月 25 日以前已回国的出国教师的配偶,均不执行新《规定》。

二、关于出国教师职称的确定 1.凡在国内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的出国教师,在国外享

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2.对没有职称的教师,由派出单位按国内的职称标准提出意见报国家教

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3.因对外工作需要而临时授予高于国内职称的出国教师,仍享受本人原

职称的待遇。

三、关于教师组组长的任命和国外补贴 1.出国教师组组长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任命,3 至 5 人的教师组长设组长

1 人;6 人以上教师组设正、副组长各 1 人。

2.3 至 5 人教师组组长每月补贴 5 美元;6 至 10 人教师组正、副组长每月补贴 10 美元;11 人以上教师组正、副组长每月补贴 15 美元。

四、关于出国教师在国外的住房、交通等费用标准的确定 1.根据协定出国教师的国外住房费如需我方负担时,经使领馆核准后报

国家教委批准,包干使用。 2.教师组的公用汽车用油费用标准由教师组提出意见,经使领馆核准后

报国家教委批准,包干使用。 3.教师赴任、离任、回国休假时,从国外驻地至机场的交通费计算在国

际旅费中报销。 4.出国教师所得奖金的款额是指教师在任教期间的奖金的累计总数。

  1. 出国教师国外包干费所限项目已在附表中说明,如有变化,重新核定。

  2. 从 1985 年 7 月 1

    日起,原教育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对个别国家任教的教师实行的夜餐、饮料、加班等补贴费用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五、关于美元的兑换和使用 1.出国教师的国外费用标准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在不能直接使用美元的

国家,可折合成当地货币,美元和当地货币的比价按照外交部对驻外使(领) 馆的规定办理。

  1. 若出国教师的国外收入为非自由外汇,所在国的货币不能兑换美元, 国家教育委员会以美元提供教师的国外津贴费部分;若所在国货币可兑换美元,但可兑换的美元数低于教师国外津贴费标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以美元补足差额。

  2. 出国教师无国外工资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国外各项经费开支,国家教育委员会按本款内的原则提供美元或当地货币。

六、关于出国教师参加学术会议

出国教师参加所在国学术会议必须征得我驻在国使(领)馆同意,审批原则是教师的学术论文被会议举办单位接受。否则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七、关于配偶出国

教师配偶出国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教委外事局审核并开具“出国教师配偶申请出国证明信”向当地公安厅(局)申请办理。

八、出国教师任教期满回国结算时,必须将应该上交的结余款项(自由外汇)带回,同时填写《出国教师经费收支结算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连同有关原始凭证一并交国家教委外事局审核,然后到财务部门结算。

九、出国教师所在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年度《出国教师派遣单位补贴结算表》(附表二)一式三份,送国家教委外事局审核,然后由财务部门拨款和调拨外汇额度。

十、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国家教委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的出国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