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为实施学校《教师工作的量化考核办法》,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核的时间安排

(一)考核工作以学年度为单位,评分工作在每年 6 月底前进行。教师

应在 6 月 20 日前填写考核表的有关栏目并提供必要的有关资料。资料的起止

时间为上一年的 6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0 日,平时考核工作由各校自行安排。

(二)教研室在考试前完成审核评分工作,并将考核表送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放假前完成教务处的考核内容,核算总分,在开学第一周将最后成绩呈报学校领导并抄送各室,由室主任个别通知教师本人或在教师会上公布,但不得向学生或其他人泄漏,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请求组织查询,但不得由本人翻阅存档的考核表。

二、考核程序

(一)教师本人如实填写由本人填写的栏目,连同论文、著作等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送考核人。

(二)考核人根据本人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评分,填入规

定栏目、写出评语,并签字以示负责,然后交送复核人审核。三、有关考核人与复核人的规定

(一)任课教师(含主任)的考核工作由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不设教研室的教研组,一般教师的考核由组长负责,对组长的考核由支部书记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直属教研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

(二)对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的考核结果,由考核人直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复核,其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系主任复核。复核人如发现考核评分有误时,可与考核人协商变更,如意见不能统一,以复核人意见为准,也可提交学校裁定。

四、其他

(一)为了保证量化考核较客观地反映每一个教师的工作情况,必须加强对教学的评估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生的评教工作,仍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学期进行一次。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提供给各系、室。评教分值的

换算,改按得分名次排列的办法,计算公式为:40 - k ×6 = 学生评教项目百

n

分制得分(k 为教师总分名次,n 为同班任课教师数)。

教师的评教工作,由各系、室负责组织,原则对每一个教师每学年进行两次评议,评议以课堂教学为主,同时参考教案、作业批改、辅导等情况, 以无记名方式评分(各项比例及评分标准见考核表),其中对系主任教学情况的考核评分材料由系办主任收齐后交教务处核分,由教务处保存。其他人员的考核材料由系、室主任组织核分,原始资料由系、室保存。

(二)对各系、室考核工作的情况,教务处应进行抽查,以便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