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外收入
(十七)国外工资
长期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收入按如下办法处理:
对方提供的工资较低,不够支付各项规定的开支和包干费用者,其不足部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补贴;
对方提供的工资较高,除支付各项规定的开支和包干费用外,其多余部分全部上缴国家教育委员会。
(十八)补贴费
在教师赴外任教期间,聘方发给的教学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均列入教师的工资收入中。
(十九)奖金
长期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聘方以奖金名义发给的款额在 200 美元以内归教师本人;超过 200 美元的部分按 10%留归本人,余皆列入其工资收入中。
(二十)兼课、超课时费
长期出国教师经聘方同意的业余兼课和超过规定授课时数而聘方另付的
报酬,以任期为段计算,总额在 200 美元以下者,全部归教师本人;超过 200 美元的部分,按 30%留归本人,其余列入教师工资收入中。
(二十一)讲座收入和稿酬
长期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临时性讲座收入和发表文章的稿费,以及聘方发给的假期参观旅游费,均归教师本人支配。